回美证(Advance Parole)是允许申请绿卡的外籍人士在离开美国一段时间以后可以不需要移民签证或者非移民签证重新进入美国的一种文件。外籍人士在离开美国之前必须申请并获得回美证。如果在离开美国之前没有获得回美证,那麼他们再次回到美国的时候就必须以其他有效签证进入美国。
一是外籍人士可以不需要其他签证而凭借回美证在离开美国一段时间后再回到美国;
二是可以保护外籍人士已经递交的处於等待状态的I-485身份调整申请或者其他的可以获得保护的身份。
事实上,如果外籍人士在离开美国之前已经递交了I-485申请,如果绿卡批准之前没有回美证而离境,而重新回到美国时不是用回美证,而是用了其他的签证的话,那麼一般情况下他就会被认为是放弃了自己原本提交的I-485申请。例如,王先生在美国境内申請了I-485身份調整,后来由於一些个人原因离开了美国。后来他又持F-1学生签证重新回到了美国。在这种情况下,他就会被认为已经放弃了原有的I-485身份调整申请。请注意,这条规则对於已经递交了I-485申请的H-1B持有者的适用有一些例外,我们将在下文详细说明。
一般说来,回美证申请不需要进行面试。移民局在对申请者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如果最终批准了这份申请,移民局会将回美证直接邮寄给申请者本人或者其代理律师。但是,由於9/11后美国收紧了有关国家安全方面的一些政策,移民局的一些地方办公室改变了审查回美证申请的一般程序。
一般情况下,在美国境内递交了I-485身份调整申请的外籍人士如果想要暂时离开美国,而且想在回到美国以后已经递交的身份调整申请仍然有效,那么他就需要申请回美证。 反之,如果已经递交身份调整申请的外籍人士没有使用回美证回到美国,那么他的身份调整申请则会被视为是被放弃了,即使他在回到美国时使用的是有效的签证。
和其他签证类型不同,H-1B持有者在递交了身份调整申请以后,如果想要暂时离开美国,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就不需要使用回美证来保持其身份调整申请继续有效。 如果H-1B持有者在离开美国之前其H-1B身份依然有效,可以再申请H-1B签证回到美国,并且为为其申请H-1B签证的雇主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外籍人士就处于H-1B身份,同时他的身份调整申请还处于有效状态。 他不必使用EAD来工作。 进一步说,在这种情况下,外籍人士还可以申请H-1B延期或者转换。
例如:
张先生持有有效的H-1B签证,现在需要暂时离开美国去印度。 他没有申请回美证。 在他重新回到美国之前,又申请了H-1B签证并获得了批准。 这样,他就可以重新回到美国。 如果他立刻回到为他申请H-1B的雇主处开始工作,他就可以在I-485等待的状态下继续保持H-1B身份。
尽管如此,为了保证自己可以顺利回到美国,外籍人士在离开美国之前最好申请到回美证。 离开美国时随身携带回美证,在重回美国之前应该先申请H-1B签证。 如果能够成功申请到H-1B签证,外籍人士就可以用H-1B签证回到美国。 如果H-1B申请被拒绝,则可以用回美证回到美国。 因此,回美证就为外籍人士提供了一个至少可以回到美国的这样一个保证。
如果H-1B持有者出境后没有重新申请H-1B签证,而使用了回美证回到美国,并且继续使用有效H-1B(而不是EAD)为原来替其申请H-1B的雇主工作,则此人处于Parolee 状态。 但是,如果外籍人士持回美证进入美国,并且使用EAD为原来的雇主或新的雇主工作,则其不能再通过H-1B延期或转换回到H-1B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此外籍人士可以在I-485 Pending 期间继续合法的呆在美国。
例朱小姐在美国境内拥有合法的H-1B身份,现在她要回中国一次。 她在离开美国之前没有申请回美证,因为她打算重新申请H-1B再回到美国。 结果,她的H-1B申请被否决了。 在她不能获得一个合法的签证之前,她就不能回到美国。
又例,林先生在美国境内拥有合法的H-1B身份,现在需要去韩国。 离开美国之前他申请了回美证。 在回美国前,他在韩国申请了H-1B但是其申请被拒绝。 这时,他可以用回美证回美国,并且不使用EAD回到原来的雇主处工作,这时候他就处于Parolee状态。 如果林先生的雇主重新为他申请H-1B,他就可以回到H-1B状态。 但是,如果他使用了EAD为另外的雇主工作,则其不再处于有效的非移民状态,但是可以继续在I-485等待期间合法呆在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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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喇叭广播了:美国移民局在准备给创业者留在美国的机会,有可能包括小白卡(I-94)或回美纸(Advance Parole)。我们一但得到任何进一步消息将会通过微信公布。
如果想通过创业而得到身份,你有以下的选择:
B-1 商务访问:适用于商务短期逗留美国的人
F-1签证/ OPT选择性实习训练:适用于留学美国的学生(F-1),通过OPT的机会获得美国工作经验
H-1B专业人士:适用于在专业领域拥有学士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人
O-1A 非凡能力和成就:适用于在商业、科学、艺术、教育或体育等方面有非凡的能力的人
E-2 条约投资人:适用于条约国(即美国与之维持通商航海关系的国家)的人,在向一家美国公司投入大笔资本时进入美国
L-1公司内部调职者:适用于跨国公司的雇员,被临时派往美国的上级机构、子公司或附属单位工作
EB-1杰出人才:适用于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五大领域中具有特殊才能,取得很高成就,并享有国家级或国际性声誉的人
EB-2国家利益豁免(高级学位人才或专业特殊能力):适用于硕士以上的高学历人士,或是在科学、工程、生化、环保、医学、艺术、商业等领域之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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