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大家都知道公民和绿卡的主要区别是投票权。不过说实话,很多人入籍主要是另外两个原因,一个是可以来回跑,不受绿卡居住时间限制,还有一个就是为了把父母接过来养老,因为只有公民申请父母才快,绿卡申请的话排期实在是太长了。
在美国移民局网站(www.uscis.gov)的官网上有入籍指南(A Guide to Naturalization)。
如果不在美国出生,而想成为公民就必须通过入籍才能达到。入籍美国,既有利益(benefits),也有责任(responsibilities)。
如果成为美国公民,就可以享有投票权,拥有美国护照。如果在国外,公民还可以受到美国政府的保护和帮助。
在成为美国公民时,申请人必须宣誓(Oath of Allegiance),作出几项承诺(promises)。这些承诺主要有:放弃对其他国家的效忠;支持和捍卫美国的宪法和法律;宣誓效忠美国和当需要时保卫这个国家。 除了誓词中的责任之外,公民的责任还包括在选举时登记和投票以及参加陪审团。容忍差异也是公民的一项责任。
入籍需要一定的条件:
1.在过去五年是永久居民身分,同时满足连续居住(continuous residence)的要求,即没有离开美国六个月或以上。统计显示,这一类申请人占到申请人总数的90%以上。
2.与公民结婚。它具体要求有三项:1)目前仍然与美国公民处於结婚状态并住在美国;2)在过去三年和同一个美国公民结婚并居住在一起;3)其配偶过去三年一直是美国公民。同时,成为永久居民已经三年,并且没有离开美国六个月或以上。
加入美国军队可以较早入籍。如果在美国军队服务一年或以上,对连续居住时间没有要求,但申请人在面谈当日须是永久居民。同时,如果在美国军队服务一年以上、荣誉退伍(honorable discharge)后半年内提出申请,也没有连续居住时间要求。
批准入籍的人必须是品行良好的人(person of good moral character),被认为“行为良好欠缺”,可能成为入籍的障碍。同时,移民官主要考虑申请人的犯罪纪录和是否向移民局撒谎。
在1990年11月29日及以后,犯了重罪(aggra-vated felonies)和谋杀(murder)者被永远禁止入籍。此条款包括杀人犯及犯有移民法第101(a)(43)条中所列举的重罪(Aggravated Felony)的外籍人士。其他罪行,可能会暂时禁止入籍。因此,入籍申请表上要问许多关於犯罪的问题,申请人应该报告过去犯下的所有罪行,包括已经取消案底的和18岁以前的犯罪。如果申请人不向移民局报告而移民局发现这些罪行,其入籍将被拒绝,尽管该罪行本身不会导致申请拒绝。
是否撒谎是移民官考虑的另外一个因素。如果申请人在面谈时不说实话,移民官会因申请人缺乏品行良好而拒绝入籍申请。
如果移民官批准申请人的入籍申请,但后来发现申请人在面谈时撒谎,移民官会取消这个入籍。
以下行为被归於品行良好欠缺:
试图伤害个人的任何犯罪;针对财产或政府的涉及欺诈或邪恶意图的任何犯罪;重判五年或以上的两个或以上的犯罪;违反美国联邦、州或外国的毒品法;酗酒或醉酒驾车;非法赌博;卖淫;重婚;靠欺骗获得移民福利;拒不支付法庭判决的孩子生活费或赡养费;在过去五年中(如果是与美国公民结婚,时间为三年)入狱或限制行动在180天或以上;在申请入籍前尚未完成缓刑、假释和暂时禁令;恐怖活动和因为种族、宗教、出生地、政治观点和社会团体而迫害任何人。 处於递解出境的申请人也不符合入籍条件。如果申请人正处在递解之中,申请人就不能申请入籍,除非递解程序完成和申请人被允许作为永久居民留在美国。
很多品行良好欠缺的罪行,是费点时间或者金钱就能解决的,比如收到罚单既没有交钱,也没有去法庭申诉;比如拖欠子女的赡养费。但是如果不处理,就会变成品行欠缺的罪行。
由于各州法律不同,且移民局官员拥有相当大的自由度来解释“良好的道德品质”,所以如果曾经犯罪,一定要找口碑好的移民律师咨询一下。
来源:移居美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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