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EB5传统投资概念
投资对象与方式:申请人投资的对象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这样的公司在美国包括公司(Corporation)、有限责任公(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和有限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以及其他法人或个人独资企业(A sole proprietorship),但非盈利机构不包含在内。
新的商业企业(New Business Enterprise)
可在美国任何地域创立和经营管理一个新的商业企业,此企业需于1990年11月29日之后成立;
可在美国任何地域收购一个原已存在的企业并实际性的重建或重组此企业,此企业需于1990年11月29日之前成立;
或者在1990年11月29号前成立,那么通过投资扩张或重建的企业不仅需使其净值或员工数增长40%,且仍需满足投资数额100万美元和创造10个美国直接全职的就业机会。允许多人参与一个企业项目,但每位投资人依然必须满足移民局的要求。
所谓直投,广义上理解为需要满足直接创造就业条件的投资模式。
注:申请人也可以通过收购并经营管理一个困难企业来申请EB5移民签证。困难企业是指存在了两年以上,并且在申请人提出投资移民申请(I-526表格)之前的一年到两年内企业净值(net worthloss)亏损了超过20%。对于收购困难企业的申请人,美国移民局并不要求增加10个就业岗位,而只是要求在至少两年内保持现有的10个以上的岗位或投资时的雇佣状态,但作为收购已经存在的企业的特殊情况,依然要求净值上升40%。
二、区域中心
定义:区域中心是通过美国国会在1992年经EB-5投资移民试点计划的美国公共法律102-395内的610项成立的。EB-5区域中心是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指定管理EB-5投资的。区域中心可以为任何私人或公有商业实体。
存在的意义:所有的投资必须在被投资的企业里增加10个直接美国全职职位(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35小时),但是通过区域中心,则可以为直接或间接做10个美国全职职位的创立而满足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的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交经济分析以及经济模型,具体说明每一项经济活动(比如制造、食品生产、仓储、旅行、物流、发电等)如何创造就业机会。
注:衡量区域中心时,以递交年当前数据为基准评定,不是以之前的数据为准。
三、相关名词解释
直接就业:是认定实际就业机会是存在EB5商业投资直接投资资本内产生的。
间接就业:是指那些就业机会产生于从属、辅助性的或作为EB5区域中心商业投资而产生的。
目标就业区(TEA)
定义:在投资时的农村地区或者一个地区有至少高出全国平均水平的150%的的高失业率。
存在的意义:在此地区,可以降低至投资50万美金,直接(或间接)就业10个工作岗位,即可完成EB5的投资目的。
注:传统意义的“直投”,也可在TEA区域内投资,则投资金额降至50万美金,但其他条件仍需满足。
来源:移民家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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