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跨国居民财产转移或继承

2015年06月08日 美国移民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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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生活的世界已经变得越来越全球化了,许多家庭都有不少家庭成员居住在世界不同的国家。一些人选择在他们祖国之外的地方工作,是因为这些地方有更多的工作机会和较高的收入。投资者也将他们的资金分散于世界各地。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变化已经催生了一个新的规划种类,这就是跨国居民规划。

跨国居民这个词是指那些与两个或更多的国家都有关联的人。跨国居民可以在美国居住并在美国拥有财产,也可以在其它国家居住和拥有该国财产。根据联邦法律,这些人可以划分为美国公民、外籍居民或非居民的外国人。

许多跨国居民认为在他们去世时,他们在国外拥有的资产不必缴纳美国联邦遗产税。但美国的遗产税法执行起来是非常严格和一视同仁的,跨国居民很可能同样要付遗产税。跨国居民应和一位胜任的税务和法律顾问一起审核他们的状况,以确定美国的遗产税法是否会适用到他们在国外的资产。

美国联邦遗产税法将纳税人分为三类:公民外籍居民和非居民之外国人。

1)公民

公民是指一个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入籍的人,受其司法辖区的管辖,联邦遗产税法适用于公民的应税遗产,包括在世界任何地方的所有资产。注1

2)非公民/外籍居民

外籍居民是指那些不是美国公民,但是合法的美国永久居民的人²,联邦遗产税法也适用于外籍居民的应税遗产,一如美国公民一样,这些遗产包括他们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的所有资产。注1

3)非居民外国人

如果某人不是美国公民,去世时的居住地又在美国境外,那么这个人就是非居民外国人。遗产税法也适用于非居民外国人的应税遗产,但仅包括他们在美国的财产。

注:

1. 见 总遗产的定义;财产之价值。

(a) 总遗产的定义。除非在本段中另有阐述,某人在去世时是美国公民或居民,其总遗产的价值包括在税法第2033节至2044节所阐明的所有利益的总价值。

2. 包括绿卡持有人及符合长期居留规定的人。

3. 对税法第2101条规定需缴的税而言,每位去世的非美国公民的非居民,其遗产总额等于其去世时在美国的那部分财产总额(须根据税法第2103条决定)。

哪些特别的遗产规划策略可应用于跨国居民?

一、年度赠与税豁免额

2015年,美国公民外籍居民和非居民外国人每人每年可以向某一受赠人赠与$14,000美元而不必缴纳赠与税。受赠人数不限。如果该赠与不是直接给受赠人,(例如,通过信托),又没有适当的规划,那么这项赠与就可能享受不到年度免税赠与的待遇。

二、分割赠与

2015年,一对夫妻可以分享他们的年度赠与税豁免额,将$28,000美元或以下的金额分割赠与给一位受赠人而不必缴纳赠与税。这种分割赠与只适用于美国公民和外籍居民夫妇。非居民的外国人无资格享受。在实行共有财产法(Community Property)的州,没有必要将夫妇赠与进行分割,因为从共有财产中赠出的款项,均被视为犹如每一位配偶赠与属于自己那一半的财产。每一位符合资格的配偶可独立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年度赠与税豁免额,而不需对赠与进行分割。

三、赠与税的婚姻豁免额

无限额的赠与税婚姻豁免额只适用于配偶之间给与美国公民配偶的赠与,但不适用于对非美国公民配偶的赠与。由外籍居民或非居民外国人配偶送给美国公民配偶的赠与亦可享受赠与税婚姻豁免。如果赠与不是直接给配偶受赠人(例如,通过信托),而又没有适当的规划,该项赠与就可能不能享受赠与税的无限额婚姻豁免。给与在生非公民配偶的财产必须先转入合格的家庭信托Qualified Domestic Trust)才能符合婚姻豁免额。

三、配偶间年度赠与税豁免额

配偶间给与非公民配偶的赠与可享受一项特别的年度赠与税豁免额$147,000美元(2015年),而不是$14,000的年度豁免额。非居民外国人对非公民配偶的赠与也同样适用。

四、赠与税适用豁免额

美国公民及外籍居民可申请适用的赠与税豁免额。2015联邦这一适用的豁免额为$5,430,000美元。但是,非居民的外国人并不能享受这一适用的赠与税豁免额,而只能享受较低的$60,000美元遗产税适用豁免额。

注:

本文讨论涉及一项或几项有关税法的题目。涉及税法的讨论是准备协助推广或促销文中提及的交易或相关事项。本文无意用于(也不能被任何纳税人用于)逃避国税局可能给与任何纳税人的罚款的目的。纳税人任何时候都应寻求和依靠他们自己的独立的税务专家的意见。必须理解,纽约人寿保险公司及其附属与直属公司,业务代表或雇员,都不提供任何法律,税务或会计方面的意见。人们在实施任何规划策略之前,应咨询他们自己的专业人士的意见。

为确保遵守国税局第230号通知,并且为了特别强调上述之声明,我们重申不提供任何建议或意见,也没有这样的目的或意图。但如果有人还是错误推断本文提供了任何有关美国联邦税务的意见,那么我们需要强调,不仅这种推断本身是错误的,而且任何有意或无意收阅本文的人不能将本文用于以下目的:1、避免可能针对收阅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税务处罚。2、为任何其他方或人、任何合伙关系、投资计划、信托、安排、实体或其它此处提及的交易所作的促销、推广或建议。

转载自友军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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