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移民局必须缩短项目申请的审理时间。这对项目的成功而言绝对是至关重要的。毫无疑问,在投资人进行投资和递交I-526申请之前,移民局先行审理获批项目,对所有人——美国移民局,项目开发商,以及投资人而言都是有利的。但是,如果在投资人可以投资并递交申请之前,项目开发商必须等上8个月,10个月,12个月或是更长的时间,项目才能获批,那这一目标将永远无法实现。如果项目开发商不能确保审案时间在4个月之内,美国移民局就会继续通过迫使项目开发商着手推广项目的方式使得项目开发商的工作量翻倍,导致项目开发商在递交I-924样本项目申请的同时,投资人也在递交I-526申请。此时,美国移民局就必须同时审理同一个样本项目的I-924申请和I-526申请,发出I-924申请的补件通知并且有可能是上百份这类通知,或者是这个项目的I-526申请的补件通知。这就是目前的机制,对任何人都无害,也对任何人都无益。剔除掉这些申请和补件通知可以达到节约大量人力和资源的目的,美国移民局就能够满足4个月内审案的目标,且不需要额外增加员工。
2. 美国移民局应加快已获批项目的投资人I-526申请的审理时间。要鼓励项目开发商采用I-924申请来取得项目预批准,就应该给这类项目及其投资人一些好处。按理来说,好处是让这类项目的投资人比其他项目的投资人更快地得到I-526审案结果。这不仅可以作为鼓励开发商取得项目预批准的好处,还意味着这类投资人的审案流程要合理得多,也直截明了得多。
I-526审案过程中,最耗费时间的就是对项目资格的审核。一旦这一部分工作完成了,唯一角色就是审核资金来源和资金流向的专业审案人员就应该可以在3到4个月的时间内完成审核。这些申请应该比需要完整的项目审核的申请更快地取得审理结果,这个观点是有道理的。事实上,如果唯一的问题就是资金来源和资金流向的话,美国移民局应该可以重新考虑让这类申请拥有优先审理权。优先审理权,反过来也将提高效益,因为这能够减少额外的审案人员的支出。这样将使得EB-5申请取得和亲属移民以及以就业为基础的申请一样的审案待遇,因为雇主I-140申请和亲属I-130申请都是独立于外籍受益人的永久居留权申请而被审理的。
3. 美国移民局应一并处理所有项目的I-526申请。美国移民局已经对两种概念完全不一样的申请有了差别对待。一方面,美国移民局很多次都表示考虑到审案效率,将把所有I-526申请一并处理。但事实上,许多来自同一个项目的较晚的投资人会比较早的投资人更快得到审理结果,因为项目的所有问题都已经解决了。
最近,为支持严格的先进先出的审案目标,这一值得盛赞的目标似乎已经被搁置。这使得审案效率下降了,因为审案官查看一个项目的多个投资人申请的时间可能会超过数月,甚至会超过一年。这对许多需要特定数量的投资人获批才能释放资金的项目来说也是很不利的。结果就是项目可能会暂停,直到最低数量的投资人的申请获批,以及他们的资金从监管账户中释放。
4. 受排期倒退影响的申请人应该有其单独的等待审案队列。这也是另外一项百利而无一害的调整。受排期倒退影响的申请人不会在I-526申请获批时,得到什么好处。许多人甚至还会受到不利影响,因为I-526审理时间越长,他们的孩子就越有可能受《儿童身份保护法》的规定保护,跟他们一起移民。
不受排期影响的投资人也将从中获益。因为他们的申请审理速度可能会快得多,而且因为能够更快地移民到美国,他们能真正地从申请裁决当中获益。
美国移民局将在不需要扩充人力资源的前提下,通过将其人力资源集中于一种能够最大限度使其利益相关者获益的方式,从中得到好处。这样的举措并非是标新立异的,因为美国移民局已经单纯因为资源分配的问题,就长时间地延迟了有较长排期的亲属移民类别的I-130申请的审批。
5. 美国移民局应该为直投项目的EB-5投资人设立单独的等待审案队列。一直到去年美国移民局尝试实行了I-526先进先出审理计划为止,直投EB-5项目申请才比区域中心项目申请更快地被审理。因为上文已经提及的某些有关I-526申请的原因,这一体制对于已获批项目的投资人而言非常有意义。为什么直投项目的EB-5投资人一定要排在几百位要经历复杂的审核过程的项目投资人之后呢?相反,许多直投项目的EB-5投资人涉及到的要审案官处理的问题要少得多。
直投项目的EB-5投资人为什么应该有单独的——以及较短的等待审案队列,还有一个原因。区域中心的投资人不一定要为了投资项目的运营发展而留在美国,但与区域中心的投资人不一样的是,通常直投项目的EB-5投资人都是投资项目当中身体力行的经理。因此,他们留在美国非常重要,但前提是审批速度要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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