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呆!!你在加拿大,有没有报税义务,原来跟这些有关系!!

2015年10月14日 加拿大投资移民


在加拿大有没有报税义务与你是不是加拿大永久居民或公民没有必然的关系。它和你在「税法上的身分」有很大关系。确定身份,就能确定你该如何报税。关于这些税法上的名词也是不可不知。
税务居民
resident of Canada for tax purpose

在加拿大所得税法上对所谓「税务居民」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原则上如果你的「家」在加拿大,加拿大是你经常、正常且习惯居住和生活的地方,你在加国建立了居住的联系时,你就是加拿大居民。


这些联系包括:


居所:在加拿大有「家」,不论房子是买的或租的。


你的配偶和受抚养子女(未满19岁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9岁以上身心残障、依附你生活的亲人在加拿大。


你个人有财物和社会联系在此,例如在本地有家具、衣物、汽车、银行帐户、信用卡、省医疗保险、驾驶执照、职业会员、其他会员资格、领取儿童福利金(Canada Child Tax Benefit , CCTB)等。



上述所提到的联系,前二类是显著(significant)因素,第三类则属次要考虑。根据这样的定义,若你很容易就可以判断自己是税务居民。这样你必须依据加拿大税法申报全世界的所得(而不只是申报本地银行的利息收入,或把海外薪资或投资收入象征性的申报一些,缴一点税就交差了事!);税务居民身分使你可享有一些扣除额,或联邦与省分的税务减免额;你可能需要申报海外财产。


事实居民
factual resident

即使你大部分时间、甚至整年都住在海外,但因为在加拿大一直维系着显著的居留联系(如前述之居所、配偶、受抚养亲属),税法上仍「算」你是事实居民。比照税务居民,仍须把全球的收入纳入所得申报海外资产。报税时,是采用居留联系所在之省份的税表(例如:配偶住在温哥华,就采用卑诗省的税表)。


视同居民
deemed resident

先决条件是在加拿大没有居留联系,如果有以下二种情形的任何一项,就会被视同加拿大居民:


在一年之中停留在加国的时间累积起来达到183天,或超过183天;


加国政府驻海外的公务员、军人或其海外学校的员工或在加拿大国际发展机构计画下工作。如果你属于「视同居民」,你的受扶养亲属(如子女)也适用此类别。


值得注意的是183天法则。在计算你留在加国的天数时,应包括:在加拿大的大专院校就读的天数、工作的天数和度假的天数。即使不满一天(例如:搭机抵达加拿大机的时间已是晚间11点),仍然要算一天。但若在美加两国间通勤,通勤的天数不算。


根据183天法则,被认定为「视同居民」的另一条件是:根据你另一个居住国与加拿大之间的税务协定,你被认定是该国的居民。例如中加之间有税务协定,据协定,你必须算是中国居民,才有必要根据你在加国停留的天数来判定你是不是「视同居民」。如果根据协定,你已被判为加拿大的居民,那你就是税务居民。


作为「视同居民」:须就整个年度申报全世界所得(包括加国境内和境外);可享有税务抵减项目;须缴联邦和联邦附加税(一般居民缴所居住省份的省税);只可抵减「联邦」的税务减免额,而不能抵减「省」的。


短期游学的人、陪「公子」读书的爸爸妈妈、帮媳妇或女儿带小孩的长辈们,虽然你没有办移民手续,在这里也没有租房子、买房子,一年停留在加国的天数累积起来达183天或超过183天,可能就须比照居民报税。


  加拿大虽然税多,老板给的工资福利都要交税,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加拿大广播公司记者总结了专家们指出的9个方面的例外。




非税务居民
non-resident

如果你正常的、经常的、习惯上居住在另一个国家,且不被认为是加拿大居民,在加拿大没有显著的居留联系,且整年住在加国境外,或一年中在加国停留不超过183天,也非加国政府驻外人员,你就可以是非税务居民。


作为非税务居民,你须就加拿大来源的所得付税。至于要付那一种税,取决于收到的所得型态,有的须报税,有的不必。但基本上,非税务居民没有义务申报加国境外所得或海外财产。



视同非居民
deemed non-resident

根据自1998年2月24日起生效的加拿大税法,若你是事实居民或视同居民,而你又同时被认定是另一个与加拿大有签订税务协定国家(例如中国或美国)的居民时,你在税法上就被认定为「视同非居民」。


作为视同非居民,在加拿大税法上一切的待遇比照真正的非税务居民,重点是:没有义务就加国境外的所得或财产提出申报。


视同非居民和真正的非税务居民有什么不同?「视同者」可能在加拿大有显著的居留联系(所以本来应该算是事实居民),但因为与另一个国家(例如:中国、美国、新加坡、南韩、马来西亚等与加拿大有税务协定)有更紧密的居留联系,依据「归属认定法则」(Tie Breaker Rules),算是该国的居民,于是你依据税务协定成为「视同非居民」。


什么是「归属认定法则」?意指双方打成平手(tie)时,根据什么因素来决定胜负。当你在加拿大和美国都有居留关系(dual residency)时,在税务协定中订定条款,来判定你在税务目的上算是美国居民或加拿大居民。


虽然各国与加拿大所签订税务协定对这项法则的条款不尽相同,但一般分为五层,前面的层次凌驾于后面的层次,也就是说如果从第一条叙述即可判定你是属于某国的税务居民,就不必用第二条叙述去判断。这五层分别是:永久性的家、个人及经济关系,何处更紧密,亦即生活重心所在、习惯性的居所、国籍、合法权力机构。


与加拿大签订税务协定的国家超过80个,想知道包括哪些国家,了解协定的内容,可上加拿大税务局网站(http://www.cra-arc.gc.ca/)搜寻tax treaties,然后选择你想要了解的国家,就可找到相关资讯。例如,中加税务协定的第四款居民,就有前面所提及的tie breaker rules。


更多加拿大税务资讯, 请点击加拿大税务局的网站 http://www.cra-arc.gc.ca/menu-en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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