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移民和美国签证个人所得税注意事项(二)

2016年01月05日 美国创业区域中心ARCFE


更加紧密性联系测试
如果符合实质性存在测试的人员当年在美居留天数不足183天,当年在外国保留有纳税住所且可证明与外国保有更加紧密的联系,则此类人员仍然可以申请非居民纳税身份。

“更加紧密联系”测试要求证明与美国相比,人员与外国具有更加重要的联系。美国国税局会对以下联系予以考虑:

1. 相关表格和文件中指定的居住国;
2. 您提交的官方表格和文件的类型,例如W-9表格(纳税人识别码和证书申请表)、W-8BEN(美国预扣税款受益人外国身份证明)或W-8ECI(外国人收入与美国经贸往来业务有关证明表)。
3. 下列个人事项的所在地:
永久居所;
家庭;
个人物品(如汽车、家具、衣物和珠宝);
当前社会、政治、文化或宗教身份归属;
商业活动(构成您纳税住所的活动除外);
驾照;
投票权;
慈善组织捐赠。

如果相关人员当年申请或采取措施将身份变更为合法永久居民,包括将身份调整为合法永久居民的待定申请,更加紧密性联系测试则不适用。

此外,美国国税局还会将其他美国移民活动视为希望将身份变更为美国居民的表现。这些活动包括申请移民签证申请表或外国人就业证明申请。
税收协定
虽然EB-5投资人会被赋予纳税居留身份,但在美居留的人员常常可以凭借美国和其他某些国家之间的协定降低应缴税款或免除某些收入类别的美国所得税。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就具有这样的协定。

不同国家的协定,具体条款也不一样。中美税收协定包括在美短期居留的中国学生获得的奖学金收入(外加每年最多5000美元的劳动报酬)免缴美国所得税。虽然,根据美国税法,若学生签证持有人在美短期居留时间超过5个日历年,则该人员身份可变为外籍居民,以便缴纳美国税收,但中美税收协定甚至允许免缴美国税收的情况延续至中国学生变为美国纳税居民以后。
中国公民通过 EB-5 项目移民至美国并获得绿卡后,他们就不再享受特殊税收协定待遇。
打破平局规则
很多美国税收协定还包含一些可以更改根据实质性存在测试或绿卡测试确定的美国居留身份的打破平局规则。打破平局规则可以确定同时被视为美国和另一国纳税居民的人员(即双重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住所。一般来说,根据这些原则,仅在两个协定国中的一个国家具有永久住所的人员将被视为该国家的居民。如果该名外国人在两国均有永久住所,或均没有永久住所,将考虑其他一系列因素(如重大利益核心、惯常住所和国籍)。一般而言,如果任何因素都无法打破平局,住所将通过双边协议确定。中美协定签订于1984年,协定中并未包含这些特殊的打破平局规则。但根据美国财政部 (U.S. Treasury)的非正式讨论,这些相同的打破平局规则可以用来确定人员的纳税居住国。

因此,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即使在持有绿卡的情况下,在外国具有住所和重大利益核心的绿卡持有人也可以因纳税的目的被视为美国非居民外国人。虽然所得税税收规则允许居民计算其税款并可根据协定作为非居民频繁免报其在外国的收入,但仍然继续要求对其外国银行账户和国外投资进行披露。申请此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是这可能会影响相关人员将来的美国移民身份(即这可能会影响绿卡持有人继续持有绿卡,甚至申请公民身份的能力)。
赠与和遗产税
美国赠与和遗产税目的的居民身份基于不同的概念 — 住所,迁居前进行规划时,也应注意考虑这一点。虽然中国等一些国家目前就没有赠与和遗产税,但在美国,如果赠与金额超出每人一生最多543万美元的免税金额,就会对赠与金额征收40%的赠与税。因此,应在抵达美国前考虑是否可以采取赠与的策略。
抵达前的规划

对于投资人变为美国居民前在美国以外进行的投资和商业持股,有很多税务规划考虑机会。如果提前进行适当的规划,就可以在变为美国居民后避免大笔美国税款。由于美国实行的是全球收入申报制度,变为美国居民后,大多数这些机会均不可行,因此,在抵达前寻求良好的移民和税收法律咨询意见对获得最佳的结果非常重要。由于税收问题的复杂性,投资人应尽早与符合资质的税务顾问进行面谈。


文章来源:EB-5 Investors Magazine

原文作者:Brian Rowbotham, Matthew Schulz, Andrea Sharetta

收藏 已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