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人对结婚和离婚其实都很慎重,不轻易结婚,一旦结婚也不轻易离婚。笔者参加过很多次加拿大人的结婚注册仪式,都由市政府委派律师到新人家中证婚,并颁发结婚证书。新人双方签字前都要听律师生动地讲解婚姻内涵、意义、责任和义务,这可不是说教或例行公事,言者听者都很认真、很重视。接下来,新人会宣誓彼此相爱,互相尊重,共度一生,然后交换戒指,相拥互吻,签字领证书。
确有无数对伴侣铭记当初誓言相伴到老,但也有同样数量可观的夫妻却还是落得分道扬镳。正所谓“幸福的家庭往往相似,不幸的家庭各有不同”,虽然各国语言、文化存在差异,但加拿大和中国一样,离婚的原因无外乎背信弃义、另结新欢、性格不合、性取向改变等等,且都是迫不得已,因为离婚会给财产分配、儿女归属、人际关系、精神压力、工作状况等诸多方面带来不少麻烦。当然,国情和社会的差异,让加拿大的“离婚大战”有自己的特色,可以说,离与不离都大有文章。
离婚就意味着把一个家拆成两半,许多“拆”的问题在加拿大这个处处讲规范的社会,都显得很棘手,尤其是与孩子有关的问题更是如此,笔者见过的几对诉讼离婚夫妇,甚至会为“每月探视是月初还是月末”,以及“生日PARTY哪一年由谁主办”争执上几个来回,而且加拿大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特别重视,离婚时子女由谁抚养,会优先考虑子女的现实利益,而非像中国那样优先判决给母亲。笔者的一对朋友因感情破裂而诉讼离异,丈夫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妻子则是幼儿园老板,孩子刚上学前班,两人都力争孩子抚养权互不相让,调解人又因为两人条件各有优劣而难以取舍,结果连着换了几个调解人始终达不成一致,只能勉强商定“14岁以前共同抚养”,即孩子每周在父亲家住4天,母亲家3天(但包括双休日)。
比如一位台湾二代移民,这对夫妇离婚案最棘手的问题,是女方精神略有异常,却不承认不就医,常在家向男方施暴, 男方系考虑到人身安全方提出离婚申请。他们已分居一年以上,符合离婚条件,“离婚大战”的焦点是女儿归属权。在加拿大,人们十分重视孩子的抚养权,即使双方共同抚养的情况下,他们也会为某一方周中多得的几小时抚养时间而上诉。笔者的朋友夫妇双方定居两国,故不能如前一例个案般,采取共同抚养的办法,而问题就棘手在两边都想争取孩子。虽然作为知情人,我们都清楚,孩子母亲性格不佳,几无经济来源,很明显孩子跟着男方对其成长有利,但由于提不出法庭认为可采信的合法证据,法官认为婴幼儿更需要母亲呵护,因此对男方并不利。
如前所述,离婚是很花钱的,为争取最佳结果,笔者这位朋友需与代表律师经常沟通,费用十分可观。不仅如此,打官司弄得他筋疲力竭,连上班也受影响。雪上加霜的事,他年近九十的祖母还因此加重了癌症病情。这场旷日持久的“离婚大战”不仅耗财、耗力、耗时,更重要的是对这位朋友造成无法弥补的精神创伤,他现在一见到别人家的孩子心头就有说不出的难受。这种感情创伤,骨肉分离带来的精神压力和挫伤即使愈合,恐终会留下深深的伤痕。
有些“离婚大战”偃旗息鼓,还真就是被这种离婚的代价吓得知难而退。笔者有个朋友,两口子脾气都比较“冲”,吵急了也喊过离婚,妻子甚至真的找过一次律师,但说来也怪,自打找过律师后,两人的关系反倒改善了一些,虽不能说甜蜜恩爱,但至少几年过去相安无事,再没提过离婚的事,有一次密友闲聊时那位妻子悄悄透露,她看见律师拿出的报价单就吓坏了:“7万加元还是‘一阶段诉讼预算’,想想算了,又不是有什么特别大矛盾,省下这笔钱给孩子上补习班多好”。当然,照笔者看,两人感情并未真正完全破裂,是能够“停战”的基础,否则打到鱼死网破、两败俱伤也不是没有的。
当然,多数时候“离婚大战”硝烟味并不浓。
这个暑假放假前的几个星期,笔者正和儿子同学的妈妈在校门口聊天,突然同学妈热情地向远处高声打招呼,但走过来的那位女士只冷冷的打了个招呼。一问方知她刚离婚情绪很低落。其实她本来住在学校隔壁挂牌出售那间独立屋里,房子是先生的,一离婚她被迫搬家,孩子一人带一个。她本是全职太太,一离婚原本没有的房租水电开销、孩子抚养费都出来了,加拿大人很独立,尤其是经济上AA制盛行,更没有男人养女人的观念(虽然法院是根据家长能力裁决抚养权和抚养费),经济压力突如其来,逼得她不得不重新走上社会,这对一个四、五十岁又未受过多高教育的人来说谈何容易?难怪她愤愤不平地对前夫指责了半天,但末了却说“这也许并不是件坏事”,这充分证明加拿大人乐观顺服的心态。
最离奇的离婚事件要算笔者儿子班上两位同学家长的。这四位家长都是三、四十岁左右的土生加拿大年轻人,是因孩子而结识并称为密友的。但其中那位男同学的妈妈和那位女同学的爸爸,不知不觉中碰出火花。而另二位毫无察觉,任凭人家在自己鼻子底下暗度陈仓,直至越轨双方在床上被捉。而出轨者居然一不作二不休地喜结连理,开始了人生第二春的幸福生活。气得受害的妈妈逢人就揭露对方丑行,说她勾引自己丈夫。但语句还是温和的,也仅限于讲事实,否则她会被告为诽谤污蔑,惹上麻烦的。要换了在中国,这四位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多尴尬,可人家那两位背叛者居然人前大大方方秀恩爱,别的家长也没对他们另眼相看,照样聊得热火朝天,且不是二选一那种,即与两位妈妈都保持友好,这在中国同胞恐怕是无法理解的吧?更让人不能理解的是,按法院判决,受害妈妈还要悉心照顾情敌的两个儿子,而自己的两个女儿一周中也要由情敌抚养几天。不管愿不愿意,看来冤家还得常常聚头,这也算是加拿大人性格和社会习惯的一种体现吧,虽然这样的“冷笑话”总不免让人笑不出来。
加拿大人“离婚大战”归大战,但一码归一码,不会把独立的个体混为一谈。他们也有视继子继女如己出的肚量和美德。有一次下班乘公车路上,笔者见一位白人妇女带着两个小男孩,她把小的放在婴儿车里让他自己玩玩具,把另一个三四岁大的抱在自己腿上,讲故事给他听,一打听,更觉奇怪。原来童车里那个小的是她和前夫生的,腿上抱的是他现任丈夫和他前妻生的,从孩子和妈妈亲热程度以及妈妈对孩子的态度看,不知道还以为大的是亲生,小的是继子呢。
加拿大不仅有“常规”法定婚姻和common-law relationship,有些地方同性婚姻也是合法的,因此出现了一些离奇的“离婚大战”案例。如笔者几年前住在渥太华时,女儿有位同学妈妈是当地一所大学的老师,加拿大人,挺年轻,人也挺好,但好好的就跟孩子爸爸离婚了。后来我上她家玩,见到另一女士,自我介绍是艺术家,她的“伴侣”。当时笔者对同性恋并无多少概念,纳闷了半天。后来才知道在加拿大同性伴侣其实在生活中并不罕见。有趣的是,孩子爸爸对他前妻性取向的改变还挺理解,两人和平分手,各组新家,对孩子的抚养采取了共同承担的办法,遇上事情也能良好沟通。比如笔者邀请那个孩子参加女儿生日派对时,是跟他妈妈说的,可派对那天,送孩子来的、买礼物的却都是爸爸,因为那天正轮到他管孩子,带来的礼物则是他按前妻从笔者女儿处听来的要求给买的。
顺便说一下,common-law relationship固然免去了许多离婚的麻烦,却也因此少了婚姻的保护,笔者认识的一位女性朋友,就因为始终维持common-law relationship,结果虽然关系破裂系男方出轨所致,但调解员和法庭均不支持其诉求,理由是“婚姻过错的前提是婚姻本身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