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曼哈顿华人状告移民局(USCIS)及移民上诉委员会(BIA)的案子,在纽约南区联邦法院进行原、被告双方律师的口头辩论。法官卡特(Andrew L. Carter)全程盘问被告律师对法律的理解,而几乎没有问华人原告律师问题。原告律师卡洛琳· 古德法布(Carolyn S.Goldfarb)庭辩后自信满满地对记者说:“法律在我这边。”
如本报早前报导,福建厨师陈怀州(HuaiZhou Chen,音译,上次法庭文件上为HaiZhou,Chen)2006年2月与第一任美籍华人妻子结婚,第二年获得绿卡并离婚。2007年8月与第二任妻子结婚,一直生活到现在,两人育有一个孩子。陈于第二次婚姻刚过了5年的时候,向移民局申请第二任妻子来美团聚(I-130表)。这时他的申请被移民局拒绝。陈被拒批后马上请律师于2014年2月向“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上诉,去年1月上诉申请被BIA驳回,维持移民局原判。
原告律师的理由是,本案相适应的移民法——总检察长办公室的法律条文,清晰明确的说明,“如果申请人是通过和美国公民或者绿卡持有者结婚而获得身分的,第二次配偶的申请有可能被拒,除非申请人获得合法身分的日期已经过去5年了。”她说,陈先生在申请配偶来美的时候已经获得绿卡5年多了。
被告律师的理由是移民局自己的规定,即:申请人得到合法身分的5年之内结第二次婚的话,配偶申请可能被拒绝,除非能够提供获得身分的第一次婚姻不是假结婚的证据。原告律师认为这条规定是和联邦法律有冲突的。
卡特法官似乎也这么认为。因为在整个庭辩过程中,法官一直在问被告律师,关于对联邦法规定的“申请人获得合法身分之后5年”这句话的理解。他说:“这个5年的算法,或者是在申请人申请之日算起的5年,或者是申请人获得身分之日起的5年,哪里有规定第二次婚姻的日期了?”
古德法布律师在事后对本报记者说,“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果我们可以提供第一次婚姻的证明,那当然就不用上法庭了。但是陈先生的第一次婚姻没有孩子,两人都不联系了,前妻不出来作证也是可以理解的。再说,证明第一次婚姻不是我的工作,如果你怀疑他假结婚,你应该早给他遣送回国了。没有遣送说明他们(移民局)也认为他的第一次婚姻是真实的嘛。”
古德法布律师说,在接到陈先生的案子后,她很有信心打赢官司。虽然和政府机关打官司是不容易胜诉的,因为在法律解释模糊的时候,政府机构有权解释法律。这个案子的优势是,法律条文规定得非常明了,不需要移民局自己做解释。不过,她还是先找移民局商量,希望不必上法庭解决问题。她说:“你知道,如果你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都愿意安静地解决问题了事。我的目的就是帮助陈先生和他的妻子孩子团聚,没有想上法庭。移民局这次很奇怪,非要捍卫他们的规定,而这个规定是违法的。”
她建议中国人最好是学英语尽快入籍,因为上诉规定是不适用于美国公民的。美国公民申请配偶来美只须提供当前婚姻的证明即可。这个5年规定只限制持有绿卡的外国人。
庭辩后,卡特法官称他要考虑一下后直接下判决。根据古德法布律师的经验,判决要在6个月后才能出来。如果移民局被判输,他们还有权利上诉。
微信公众号:fenglaweb5com
email:[email protected]
网站地址:www.fenglaweb5.com
联系人微信:khuif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