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克(Bob Howke)呼吁澳洲安乐死合法化

2016年04月20日 医悉尼



前总理霍克Bob Hawke对在澳洲引进安乐死法律施加了他的政治影响力,说“很荒谬,在这个国家安乐死是不合法的”。



在参加主持人Andrew Denton的访谈节目时这位前总理说反对安乐死不符合任何道德或者判断力,澳洲具备管理这个法律的司法和医疗框架。

“我很荣幸能把我的名字跟如下的信仰联系起来,那既是澳洲应该有关于安乐死的明确立法”他说。这名前工党领袖说他已经跟妻子导论过结束生命的选项。“我跟妻子达成共识,我不能接受的就是行为失常,”他说。“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就要采取措施,我不认为会是把枕头压在我的鼻子上,但是我确信可以在医生的安排下做些什么。”


多次的民调显示至少70%的澳洲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

但是他说对于引进安乐死的努力被所谓的“恐惧宣传”所击败。

自从1997年以来联邦和州一级的议会已经超过30次否决了引进安乐死的法案。“政客们不是最勇敢的生物,”他说。“他们最重要的利益就是保住自己的席位,如果他们发现对此事有反对他们不会用勇气去做。”

一个为经历“无法忍受和没有希望的痛苦”的人引进安类死的法案在2月份第14次提交给南澳议会。它已经通过二读,预计将在本届议会会期内进行辩论。维州和塔州预定在春季就安类死法案进行辩论。

北领地议会在1995年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但是在2年后被联邦政府撤销了它的立法权限。

由工党和绿党联合提出的撤销联邦政府的决定,恢复各州立法安乐死权限的法案在3月份提交给了参院。



你知道吗

  目前,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2. 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3. 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4. 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5. 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6. 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一般分为两大类:


  1. 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

  2. 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有关安乐死的争议在于
1
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

  生命神圣论认为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人不得违背神的意愿而随意结束任何人的生命。生命质量论则认为人具有社会属性,当社会价值被破坏时,人的生命质量失去意义,人有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

2
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争

  救死扶伤原则自古以来都是医家的根本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减轻痛苦原则也是医学伦理的一条重要原则,医生的职责除了治愈疾病,还包括为病人减轻痛苦。当患者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并遭受极其痛苦折磨时,使其结束痛苦无痛死亡是人道的行为。

3
资源浪费与合理分配之争

  安乐死的支持者认为,将大量资源用于救治那些不治之人,是一种对医疗资源的浪费,破坏了社会公正。反对安乐死的人则认为,以“节约资源”为名实施安乐死,可能导致对人的功利化理解,并强制性地剥夺了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恰恰破坏了社会公正。

4
尊重人权与情境选择之争

  有些学者将自愿安乐死限于承受难以忍受痛苦、自愿谋求死亡的绝症病人,认为患者拥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但是也有学者提出诸多质疑,如,一个患者在疼痛发作或因服用药物而精神恍惚或抑郁时表示的意愿是否可以算数?因此,应当谨慎对待安乐死。

5
传统“孝道”与现代亲情理念之争

  反对安乐死者认为,致亲人速死的安乐死有可能使子女背上“不孝”的罪名,导致亲情纽带断裂。安乐死的支持者则认为,子女和父母都拥有对自身生存的决定权,子女要尊重父母的意愿才是孝顺。尊重长辈、提高长辈生活质量才是真正“孝”的表现。


我有话说
    是追求生命的长度还是追求生命的尊严,这是一个严肃而充满矛盾的命题。安乐死在全世界都面临着法律、人情、道德、伦理的难题, 但我们必须面对,就像面对生命和死亡本身。在解决有尊严地死亡之前,首先要让人们能有尊严地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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