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澳思维】的朋友们,
大家好,今天是星期一,【悉尼税务】参加了澳洲税务局ATO本年度在悉尼的第一场公开课。本次公开课主要讨论海外投资者在澳洲的税务权利与义务。本次公开课非常精彩,也解答了很多一直困扰着我们客户的问题。以下是我们的11点干货总结(法律提示:ATO对税法的解释不一定都正确,如有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持牌税务代理或律师):
在澳洲用家庭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买房,在这个全权信托里,如果任何一个受益人(Beneficiary)是海外人士,那么其受托人(Trustee)就会被定性为海外人士。因此,在买房时,这个信托需要向澳洲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提交申请并交纳申请费。
在澳洲用公司买房,如果一个股票持有者拥有此公司至少20%的股权,或两个以上股票持有者拥有此公司至少40%的股权,并且这些股票持有者既不是澳洲公民,也不是一般澳洲居民(在澳持有非临时居民签证住至少200天以上的),那么这个公司就属于海外公司。因此,在买房时,这个公司需要向澳洲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提交申请并交纳申请费。
在澳洲用个人买房,如果您是澳洲公民、新西兰公民或是澳洲永久居民,不论您在全球的任何一个角落居住,也不论您在那居住多久,在买房时,都不需要要向澳洲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提交申请。
海外人士在澳投资空地建新房时,从拿到FIRB的书面许可通知之日起,通常情况下,新房建造必须在4年之内完工。
一般来说,海外人士只能在澳洲买新房,禁止买二手房。如果一块地上的房子先被推倒后再建造一个类似的,这种情况就不属于新房。
澳洲临时居民在澳买新房或二手房时,也需要向FIRB提出申请并交纳申请费。澳洲临时居民虽然可以购买二手房,但是该房产不可以有任何形式的出租,只可以用于自住。
海外人士在交换购房合同之前,必须得到FIRB的书面批准。FIRB最多有30天的法定期限审批您的申请。但是对于一些简单的、常规的申请,通常会快很多。
2016年7月1日以后进行合同交换的房产买卖,如果卖家是海外人士,并且房产交易的市场价值大于等于两百万澳币,买家必须预扣10%的市场价值,并且把这笔钱在过户当天(Settlement)或ATO规定的宽限期(Grace Period)内转交给ATO,除非卖家向买家提供一种专用的税务证明(Clearence Certificate)。
海外买家资产增值预扣款不是纳税人当年的最终税务责任,只是一种预扣手段而已。
对于混合型物业(Mixed Use Land)的海外买家,请务必参考FIRB行政指南第20号文件,其法规较为复杂,这里不做详细叙述。
对于不遵守FIRB法规的海外个人与机构,民事处罚最高可达房价的10%,刑事处罚个人最高$135,000、有期徒刑三年,公司最高$6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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