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铜锣湾书店5人失踪事件,最近被媒体炒的沸沸扬扬。其中一人(李波)因为是英国公民,导致英国外相哈蒙德近日在访华时与中国外长王毅提及李波失踪事件。
王毅被问及会否承认李波的英国护照时回应称,按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李波“首先是一名中国公民”,呼吁各方毋须做各种各样无谓的猜测。
要退出中国大陆国籍的,可以从该网站了解退籍的法律程序包括收费标准和工作时间并下载申请表。
大家常见的那种中国领事馆通过中国护照剪角方式作为出籍方式,是无法得到中国法律承认的。中国公安部不承认,中国各级法院和法庭也不承认!
因此,如果持有澳洲护照的你,在中国有任何法律纠纷,中国警方和法庭仍然按你是中国籍处理!!
因此,如果你拿到了澳洲国籍,并想从此受到澳洲政府切实的保护,那么你就必须按中国的法律程序退出中国国籍。只有这样,当你在中国犯事的时候,你可以向警察或法庭出表示你的澳洲护照和中国退籍证书,同时通报驻中国的澳洲使馆。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警察或中国法庭继续把当事人作为中国公民,那就是中国政府违反国际法,侵犯外国公民主权。
中国侨办“曲解”中国国籍法,把中国国籍法中严格的退籍程序以及例外情况处理的法律条款,曲解为“只要加入外国籍,其中国国籍即自动丧失”的单一政策。
侨办的这个错误政策,在剥夺几百万中国大陆出国的老百姓祖国籍,伤害他们同国家的关系的同时,给数量巨大贪官及家属携巨额赃款逃匿国外大开方便之门。
中国公安部网明确表明,退籍要按国籍法办事,因此必须申请批准。而按照国籍法,国家干部和军人不准退出中国国籍。其他人可以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才能退出中国籍。
Okay,现在你是清楚了,还是糊涂了呢?
文章来源:澳华网于2016-01-13
点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里的“自动”的含义,显然是“自然而然而不需要外部影响”的意思,就是说不用经过申请就已经丧失了中国国籍。这个意思从第十四条也可以得到验证,即“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也就是说,第九条的情况是不用“必须办理申请手续”的。而公安部的“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才能退出中国籍”的解释显然是与第九条是违背的。
2. 按照王毅部长和公安部的解释,即使获得外国国籍但是没有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人首先仍然是中国公民,也就是仍然是中国国籍,那么根据国籍法第三条,中国不应该承认其外国国籍。那么请问,为什么在没有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情况下,就把他们的中国护照给销毁(剪角)?这是哪一条法律允许的?为什么要求他们与外国人一样要申请中国签证?
3. 如果说过去外交部驻外使领馆销毁(剪角)中国护照是错误的,那么如何纠正这个错误呢?从今以后是否还继续犯这个错误呢?是否还让“中国公民”申请中国签证这样荒唐的国际笑话继续发生呢?
附件:
一、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申请表
(链接地址http://www.mps.gov.cn/n16/n1555903/n1555963/n1556023/n1556143/n1640839/1712147.html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