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 |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程序简化

2015年03月06日 BD家族办公室涉外法律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5年2月28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将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现就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及其对37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登记具体操作的变化总结如下:


1、取消境内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可以直接通过已经取得相关资质的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而无需通过外管局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核准。


2、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

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3、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

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时,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4、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

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并且进一步放宽了登记时间,拓宽了报送数据的渠道。企业仅需在每年9月30日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但是,对于未按要求报送的企业,外管局将在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5、加强对银行的监管

由于通知实施后,银行将承担相关外汇登记义务,因此,通知中明确提及要加强对银行的培训指导,要求银行提高合规意识,明确对违规银行的处罚措施。


6、加强事后监管

由于部分外汇登记将由银行直接进行,因此外管局对相关企业的监管从事前审批核准,改为了事中、事后监管。但通知中仍然提到,外管局将要求参加外管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直接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但通知中并未进一步明确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将如何进行。


7、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改革试点地区的政策不变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天津滨海新区、沈阳经济区、苏州工业园区、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南沙新区、横琴新区、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庆两江新区、黑龙江沿边开发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地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贵阳综合保税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在通知实施后将仍然继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实行意愿结汇政策。


8、对37号文外汇登记操作规定的变化

在该通知的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中,对于境内居民根据37号文进行的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操作,该指引的变化在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对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在境内居民个人向相关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详细说明理由后,相关外汇局按照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审核办理补登记。

意即在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改由境内居民拥有之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或其户籍所在地的银行负责受理登记申请;在补登记的情况下,仍由相关外汇局按照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审核办理补登记,并且对于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另外,境内居民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即仍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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