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还敢做"包租婆(公)"?新法出台:房东赶走租客需付赔偿金,自己不能随意涨房租!

2017年04月30日 加拿大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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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新的"住宅租赁法"正在进行二读,法案的细节已经公布。如果该法案通过,安省的房东们就不能以"自己使用"为理由赶走租客,如果房东这样做的话,要给租客安排一个新的住房,或者赔偿租客1个月的房租。



租户协会联合执行总监丹特(Geordie Dent)表示,这将"阻止房东的非法行为,太棒了"。


很难知道每年有多少人被以这个理由结束租约,但租客说这种情况相当常见。


另外,房东也必须向"业主和租客董事会"(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书面通知,他们需要该单元至少一年,并且是诚实的。


这意味着如果你的房东让你搬走,理由房东家人要住,如果两个月后你发现那个单元以更高租金在出租,房东必行向董事会解释清楚。


房东们对新规则则相当不满意,安省租赁住房供应商联合会主席墨菲(Jim Murphy)说:"这将对小的业主产生重大影响,对共管公寓的影响也相当大。"


他认为新规将会导致一些小投资者抛售物业,因为管理起来太麻烦了。


新立法其他事项


新立法取消了"1991年后豁免条款",对所有出租单位进行租金管制,也就是每年涨房租必行在省府规定的范围内,2017年租金最高被允许涨幅是1.5%。


房租可以是口头的,但是书面租约必须是省府规定的统一文本,这样能防止房东塞进一些非法条款,如不准养宠物和必须交安全抵押金。


如果不欠房租,新法规禁止房东在租客离开后追讨房子空置的费用以及钥匙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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