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外汇储备的大量蒸发,近年来国家收紧了外汇政策,外汇管理部门秉持“扩流入、控流出、降逆差” 的监管态度。
以下行为将会导致被列入黑名单:
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
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
违规者将被剥夺两年换汇额度。
严格管控之下,市场仍旧对资金出境十分饥渴。事实上,目前国家仍鼓励具有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目的的资金出境。为各位读者整理了当下常用的合规范围内资金转移出境的10种方式及其弊端,供大家参考阅读。
一. “蚂蚁搬家”
目前,中国允许个人每年兑换等额5万美元的外汇,用作旅游、购物或者教育。
如果需要更大额的资金转移出境,需要向海外转移资金的需求方请三位亲友分别在境外开设银行账户,三位亲友再分别邀请四位朋友(避免法规中不得超过5人的监管要求)各购汇5万美元以下,汇到三位亲友的境外银行账户,这样一来,三位亲友每人境外银行账户中都可以累计近20万美元,合60万美元。再将三个境外银行账户中的60万美元转移到需求方海外账户,便可用于海外投资之用。
弊端:但说到底,此种方法仍在实质上属于变相分拆结售汇,存在一定的合规性风险。
二. 朋友间互转
首先还是要求需求方有在国外的亲友,同时国外亲友在国内有经营中的生意,这位亲友可以向需求方支付外币,需求方在国内通过拆分式多次支付,向此亲友转款。
弊端:此种方式依然可能会被认定为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而被纳入“关注名单”。
三. 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
对于存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两套身份证和护照的人而言,其可通过香港账户支付。
四. 利用消费转移资金
首先,可以用信用卡直接刷卡消费。由于信用卡的可用金额是当前卡内存入金额以及本身额度的总和,所以如果预先在多张信用卡中存入一定量的金额,便可直接在境外刷卡。
其次,可以采取“先买后退”的策略。也就是说,先用银联信用卡或借记卡在海外商店以高于原价的价格“购买”商品,比如奢侈品,购买后当即折价转让给该商店以换取现金。这种“回购”通常需要付出5%-10%的服务费。
五. 保险融资
个人到境外购买保险,可向保险机构申请贷款或以该保单办理质押贷款获得资金。
但在目前CRS政策及香港修订《2016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的背景下,未来历史上已经购买的保单都要披露给中国大陆税务部门,所以这种融资方式亦存在一定风险。
六. 现金对倒
中国内地客户可在中国香港开设银行账户,并在换汇店进行交易,换汇店为内地客户提供在大陆的账户进行国内转账,境内资金到账后,香港钱庄将等额资金转至该客户的香港账户。由于此等交易的手续费非常高,通常只适合大额交易。
另外,客户可将需转移的人民币交给境内钱庄,钱庄在境内向换汇人签发来自香港银行的支票,换汇人夹带出境,到港兑换。
七. 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
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内外控股架构资金往来便利实现资金出境,或借助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便利实现资金出境。
弊端:如果采取这种方式,非真实交易或非真实项目投资容易引起合规风险,另外目前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亦受到严格监管。
由于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没有明确的额度限制,对于企业集团来说,是唯一一个相对自由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其基本原理是跨国公司在境内境外都有股权关联公司或者子公司,跨国公司可以选择其中一家在境内银行开设一个用于人民币资金集中的人民币专用账户,所有从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流向这个“专用账户”的资金称为“上存”,所有该资金池拨出的借款称为“下划”。由此便可实现境外人民币合法合规的流入境内,反向亦然。
但前提条件是境外子公司资金来源必须是其经营现金流,不能是从境外银行借入的人民币。
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结构大致有如下两种:
1.不开设境外资金池总归集账户,境外成员企业的资金直接归集到境内资金池主账户中。
2.境内外均有一个资金池,然后进行跨境的资金划拨。
需要注意的是,资金池在上海广东、福建等地的自贸区使用规则有所不同,如有需要还请联系我们进行专业咨询。
八. 境外放款
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并以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或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局[2009]24号)规定,境内企业可在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30%额度内向境外全资附属企业或者参股企业放款,放款额度两年内有效,一般大部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额度不大,因此境外放款的额度也受到限制,并且需占用企业外债额度。
2016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监管套利。
九. 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
内存外贷
指在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存进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行的境外银行向该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贷款。
如果不能归还境外贷款,境外银行则将该笔境外贷款作为坏账处理,境内银行可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其担保物,将所得收入作为利润。此种操作在外资银行较为常见。
内存离岸贷
指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存入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借款人发放离岸美元或港币贷款。
使用此种方式的境内公司需要是自身存在境外投资行为的企业,并且已获取ODI证书,境内或境外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实际经营实体,需提供报表、交税单、银行流水等以证实存在可核实的经营收入。
内存外贷及内存离岸贷均无需开立保函或备证,在一定程度上个不受上文提及的内保外贷规模的限制。
弊端:此等业务被视为银行的“当铺业务”,该业务处于灰色地带,目前仅有部分银行开设相关业务,但是,随着资金出境监管的加大,部分银行的该等业务亦有可能会被严格监管。
十.衍生品模式
境内银行可以和境外银行直接签署衍生品交易合同,不需要基础性的交易。只要是具备基础债券或交易的实体企业就有资格签署衍生品协议。
由此以来,境内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些特殊安排和渠道,间接的参与到银行跨境衍生品交易中,相当于注资了境外资产,以此达到资金出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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