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叔最近收到一个案例:A先生与B女士(夫妻)分别持有英国永居签证,在他们返回中国居住的6个月中,他们收养并照顾了一个被遗弃的6岁小孩儿C。在返回英国后,他们希望以孩子的养父母身份为孩子办理英国永居身份,请问是否可行?
很遗憾答案是NO,至少在目前的情况下并不可行。问题出在哪里呢?笔者试图从个案出发浅谈一下个中奥秘。
养父母身份条件
首先,A先生和B女士的配偶关系和签证都已经满足为被收养人申请永居的身份条件。如果任一父母一方都不拥有永居身份,他们将不会拥有合法的身份资格为被收养子女申请英国永居。
法定收养
但是,仅满足身份条件是远远不够的。由于A先生和B女士的收养渠道并没有经过中国相应的行政机关许可收养,因此在丧失法定程序承认的前提下,更不可能被英国政府所承认。
这里顺带需要提一下的是,英国政府在处理领养境外子女时,拥有较之境内更为严格的审查条件和文件要求,并列出了一份指定国家清单(the Designated Countries List)。另外根据笔者经验,一般领养中国子女,正规途径和手续的办理甚至可能长达数年!
事实收养
细心的读者可能就此发问,既然A先生和B女士的收养并不是法定收养,那么可不可能构成事实收养呢?首先必须恭喜你对于移民条例第309条所列的事实收养(de facto adoption)有所了解,但在本案中依旧无法成立。因为事实收养要求养父母双方共同居住在被收养人所在国至少18个月,而在该案中,A先生与B女士必须在中国居留至少18个月。
假设A先生与B女士在中国一直居住,并未回到英国,同时已经与6岁小孩儿C已经共同居住满18个月是否就意味着满足相应条件呢?答案依然是NO。
首先,如果A先生或B女士在申请被收养子女永居前的12个月中有离开中国,并没有给出合理解释;其次,如果对小孩儿C没有尽到父母的抚养义务,该事实收养关系仍然不被认可,18个月的起算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第309条的要旨有三:1、养父母双方必须现居住在被收养人所在国长达18个月及以上;2、养父母双方在递交孩子永居申请前的12个月不得无故离开孩子及所在国;3、以上所提出的18个月时间是自承担父母的职责后起算的18个月的期间。
子女年龄、生存条件
有读者可能好奇,如果该案中C是16周岁呢?笔者的回答是,从年龄条件,只要不满18周岁都可以被领养并申请永居,但要求被收养人不能独立生活,不存在婚姻关系、伴侣关系,且没有独立的家庭。换言之,如果16周岁的C与人同居,并有一份收入来源,能够独立生活的话,那么收养关系也不能成立,因此不能申请英国永居。
可能又有热心的读者进一步追问,如果6岁小孩儿C的生父母,在与A先生、B女士相处的时间里,找到了亲生父母E先生、F女士呢?大叔的回答是,只要C与原家庭切断联系,并且E先生、F女士无力承担抚养义务,A先生、B女士仍可为其办理英国永久居留,组成新的英国家庭。
综上所述,笔者总结了如下步骤以完成整个收养过程以及为收养子女申请永居签证,并提示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1. 确定选择法定收养or事实收养。由于事实收养一般缺乏文件证据(documentation evidence),加上仍需证明孩子的生父母及可知的亲戚均无照顾该子女的能力,并切断与原家庭的联系,因此一般仅局限于孤儿或被遗弃的子女,所以笔者推荐走正当的法律程序以完成收养所需的步骤及手续,即法定收养;
2. 向相应机构提出许可收养的申请,以获得收养资格证明。如在英国境内申请,由教育部颁发收养资格证明;如由指定国家(the Designated Countries)或承认海牙传统(Hague Convention)的国家,可被英国政府自动承认;
3. 确保孩子有被收养的意愿并满足条件。如果孩子虽未满18周岁,但存在自己独立的家庭、婚配,或者有收入来源以维系生活,就不能获批永居签证;
4. 持续保证孩子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环境。比如必须为孩子提供独立的房间居住,必须自费抚养而不能依赖任何公共资助等;
5. 递交永居申请。必须首先确保养父母夫妻双方都符合身份条件,才能确保收养子女顺利获签。
6. 履行抚养义务。如果获签之后,养父母无法持续履行照顾抚养的义务,会因为违反《收养与儿童法》而遭受严重的处罚。
此外,对应的永居签证要求的条文可参见《移民条例》第310-311条。总的来说,不论是境内收养子女、还是境外收养子女,为其办理英国的永居身份需要满足的条件和所要履行的义务、进行的手续是比较繁琐的,但只要材料齐全、真实,移民局并不会为此设置障碍,因为儿童的福利始终是第一位的。因此,建议有需要的人士可联系专业的移民签证机构,为成功解决被领养子女的身份问题保驾护航。
附:供参考的材料清单
1.永居申请表;
2.英国教育部收养资格证书:证明许可收养的合法资质;
3.养父母身份证明(BRP、护照):证明养父母满足为收养子女办理永居签证的合法身份;
4.养父母居住环境、收入证明:证明养父母可以独立履行抚养养子女的义务;
5.子女身份证明(身份证、BRP或护照):证明子女未满18周岁,并且不存在婚配关系等;
6.子女收入情况说明:证明子女没有独立收入来源,无法照顾自己;
7.境内(外)收养许可证明(仅适用于法定收养):证明养父母持续满足照顾养子女的物质条件;
8.境外居留时长证明(仅适用于事实收养):证明养父母在养子女所在国居住满18个月及以上;
9.共同居住证明(仅适用于事实收养):证明养父母与子女一同居住满18个月,并且在递交永居申请前的12个月之中,养父母任何一方没有无故离开子女及其所在国;
以上为一般情形下必要的为收养子女办理英国永居的材料清单。然而,收养个案涉及人权因素,每个申请人、每个家庭的情况是不同的,申请的要求也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调整。因此,为更加详细地分析案情、准备材料,避免失败,建议大家咨询专业、有资质的移民顾问。
另附:《移民条例》309-313条文链接
https://www.gov.uk/guidance/immigration-rules/immigration-rules-part-8-family-memb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