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19
法理捆绑情理
“辱母杀人案”若在澳洲会怎么判?
比较中澳两国“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作者:林汇铭
微信:lin61230
中国“辱母杀人案”@2016年
近来,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引起全国关注。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135万元,约定月息10%。此后陆续归还了现金184万,并将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用来抵债,但还剩大约17万无力归还。
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位催债人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当日又以极其不堪的手段侮辱苏银霞,要求其还钱,包括:裸露阴茎在苏银霞面前对其羞辱、用鞋子捂住苏银霞嘴、打于欢耳光、将烟灰弹在苏银霞胸口、播放黄色录像、脏话辱骂等。当日下午, 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苏银霞儿子于欢则在亲眼看到母亲受辱且求助无门之后,拔刀刺向催债人,致使一名催债人死亡。2017年3月,聊城市中级法院因于欢的行为“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
法理与情理哪一个更重要?
面对家人被伤害,出手保护他们的安全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正当防卫”,成为很多人思考的问题。
无论怎样的法律条文以及法律条文上基础通过司法实践总结的司法解释,都是对人类社会行为的一种简单化的归纳。
同样是用刀捅死一个人,具体的情境不同,行为的性质就不同。有些是可以理解,也情有可原的正当防卫;有些是精神病失控状态下的意外行为,不予法律追究;有些是恶意的,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中国法律沿用的是大陆法系,法官在裁定以及量刑中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要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对犯罪事件的理解和判断来做出裁量。
这与英美法系不同,陪审团负责裁定,法官只负责量刑,而且法官只能根据既有的判例来量刑。
澳洲“侵女杀人案”@2015年
33岁的新州男子Ben Batterham杀死了一名入侵他家的男子,随后被检方以谋杀罪起诉。但很多人为让他请愿,因为他的初衷是保护自己的家人。
入侵者名叫Ricky Slater-Dickson,曾经有过非法侵入和强奸等犯罪历史。事件发生在星期天早上,在Batterham位于Hamilton郊区的家中,Batterham为了保护家人,与34岁的Ricky Slater-Dickson进行了缠斗,但出手过重导致Ricky Slate-Dickson死亡。
此案件一经报道,立即引起轰动。近十二万人在网上请愿,希望纽卡斯尔地方法院能释放Batterham。
事件发生后,如何在有人入侵时,合法地保护自己和家人,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
随着事件调查的不断深入,纽卡斯尔地方法院允许Batterham保释出狱,保释金为20万澳元。法官Robert Stone认为此案处于“中间状态”。他说“当被告人发现一个陌生人站在孩子房间里时,采取行动是必然的。
比较中澳两国"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相关法律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澳大利亚: Crimes Act 与 Crimes Amendment (Self-defence) Act
正当防卫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满足5个要件:
侵害现实存在
侵害正在进行
具有防卫意识
针对侵害人防卫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澳大利亚:
澳洲刑法第418条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可以免除刑事责任。构成正当防卫要满足以下要件:
是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
为防止或者阻止任何非法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包括对于自己或他人的自由加以限制;
为保护财产免受非法侵占、窃取、破坏等;
为防止刑事程度的非法侵入自己的土地,或者为了驱逐他人非法侵入自己的土地。
防卫过当
中国: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欲”指正在实施),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欲”指正在实施),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澳大利亚:
澳洲判例法:R v McKay (1957) VR 560案件中,一名农夫射杀了一名非法闯入他农场的偷鸡贼。法官在判决时认定他进行了过度的正当防卫,因为这仅仅是为了保护财产或者保护被非法侵入的土地而造成了死亡的结果,是不被法律保护的。澳洲刑法第420条也同时规定了此观点。
公民逮捕(扭送)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通缉在案的;
越狱逃跑的;
正在被追捕的
澳大利亚:
“Citizen Arrest”是指将当场抓获的不法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是有权进行“公民逮捕”。
被逮捕的人员是正在进行或刚刚进行刑事违法行为
对于被逮捕人员所犯上述罪行应是亲眼所见,而不能仅凭怀疑
被逮捕的人员是犯了严重的需进行公诉的罪行而逍遥法外未被审判的
* 详细对比请见下表
相关信息来源于:9News,今日澳洲,侨居澳洲(排名不分先后)
参考与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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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林汇铭
中国法学学士 (国家奖学金),英国国际商法硕士 (荣誉学位),澳大利亚法律博士
澳大利亚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士兰州最高法院执业律师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注册律师
中国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法律执业者
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涉猎产权法、移民法与国际商法等领域
近十年中英澳三国法律学习工作经验
坚持华人社区公益法援与法律专栏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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