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上被写了U.S.C.I.S I-327 Re-entry visa - 2 years,啥意思?”最近网络上一封网友的求助帖引起了众人的关注。
“去年10月底从中国回美,入关时,海关官员有在护照上留言。我仔细看了下,在入关的章上面写了10 months,章下面了‘U.S.C.I.S I-327 Re-entry visa - 2 years’。我每次回中国都差不多呆10个月,这些年都这么往返,没申请回美证,也一直没什么事。”
“海关官员是要我们去申请I-327(回美证,Re-entry Permit),还是给了我们 I-327 2年签证?”专家建议,遇到这种情况不可大意,否则有被取消绿卡的危险。
出国太频繁需办理回美证
绿卡持有人离美旅行,如果长期出国太频繁,像本例中这样,“(多年)一直没什么事”不等于永远没事。
通常遇到绿卡持有人第一次返美时间超过6个月,海关官员会质疑“为什么不办理回美证”;第二次会用口头或书面留言,警告当事人应考虑申请回美证。
海关人员的留言是在提醒当事人要尽快去办理回美证,而不是说直接给了当事人2年的签证。
通常遇到绿卡持有人返美时间超过6个月,第一次的话,海关及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简称海关)的官员会质疑“为什么绿卡持有人不办理回美证”。
如果碰上第二次(未办理回美证、出境时间超过半年),他们会开始询问绿卡持有人在美国境外停留的时间,旅行目的、以及目前或将来与美国境内的联系。换句话说,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官员已在考量:绿卡持有人“有”放弃持有美国永久居留资格的意图。
那么作为第二次检查的结果,如果绿卡持有人在境外长时间旅游或出国频繁(虽然居留时间不长),那么海关的官员会用口头或书面的留言,警告当事人应考虑申请回美证,或者留下“I-327 Advised”等字符。
也就是说,当你碰上这种留言,如本例提及的那样,请立刻去办理回美证。
离境超半年
海关有权特别处理
持有绿卡的人士一定要留意一条,当海关确定绿卡持有人呆在美国境外的时间太长,这可能会增加让绿卡身份失效的风险。同时,留言是海关官员给外国人士提供的一项建议,取得回美证、以避免绿卡失效的风险。
要知道,收到“I-327”建议的绿卡持有人如果不即刻进行回美证申请,那么下次再入境时,海关人员会提高对你的审核程度,还有可能决定是否让你进入绿卡放弃程序。若不想走到这一步,就乖乖申请回美证吧。
从另一方面来讲,绿卡持有人可能有不同的旅行计划,在美国停留的时间长短也不同,那么申请回美证也会有不同的策略。
但要提醒各位,最晚办理回美证一定要在离境前提交申请,这样等下次返回时,至少你有证据表示自己已遵守“I-327建议”作出积极回应,然后也要留意申请回美证的时间和要求限制(比如要求打指模时,你必须人在境内)。
离境逾6个月,返美时被取消绿卡,海关的正式回答称,虽然法律没有规定需要申办回美证,但根据移民法,海关有权进行“特别处理与检查”,以核实当事人是否真的有意愿继续居留美国。
2016上半年,一名美国永久居民(持绿卡)华裔男子,因离境190多天(6个多月),从中国返回芝加哥过海关时,遭海关官员取消绿卡。顿时,引起很多绿卡持有人士的恐慌。此后,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就此事给出正式回应。
海关的正式回答称,永久居民出入境现行规定并没任何变动。凡合法居民在离境180天以内(6个月), 都不需要申请任何返美许可;凡离境超过一年的永久居民,则需要申请回美证。
而如果离境超过180天,但在一年之内,虽然法律没有规定需要申办回美证,但根据移民法,海关有权进行“特别处理与检查”,以核实当事人是否真的有意愿继续居留美国。
海关还强调,离美超过180天的绿卡居民,如果没有报税记录,也有可能成为海关官员判定该旅客有意放弃身份的因素。
对绿卡持有人来说,离境再回美国,通常有三类证件可申。
第一类是专门给“正在申请绿卡的外籍人士”的“提前离境许可”(Advance Patrole,填写I-131表格)。
第二类是针对已有合法居留美国身份的永久居民,适用于“离开美国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用“回美证”(Re-Entry Permit,填写I-327表格)。
第三类也是针对已有合法居留美国身份的永久居民,适用于离开美国两年以上的永久居民,有“居民返美签证”(Returning Resident Visa,填写DS-117表格 )。
在美时间要尽量长
还有人认为,只要在美国购买了房产,并且按时缴纳各种费用,每年回美一次,就不会有问题。其实这种说法并不严谨,让我们来再看一个例子:已是两个孩子妈妈的日本母亲在美国已购买房产,并持有美国绿卡。她每年都回日本,为了保住绿卡,所以每年(一年内)她都会飞回美国。但却在入境时遭遇跟梁先生一样的情况,最后法院判决,她不符合永久居留要求,因此收回绿卡资格。
法官认为:她每次到美国不是住在自己的住宅里,而是与嫂子住在一起;且她从来没有在美国真正居住或工作过;加上她的孩子在日本上学;她本人在日本工作,也有日本持有房产。
这个例子说明,在美国有房产只能是作为证明绿卡持有人有意愿长期在美居住的一个有利因素,但并不能成为持卡人满足持卡条件的绝对因素。海关或移民局不会强制持卡人买房,也不会把“有房产”作为考量持卡人是否符合标准的唯一因素,而他们真正衡量的是:持卡人是否有在美长居的意愿。
美国每年大约有100万人获得绿卡,有在美“永久居留”的权利。移民律师塞穆提克(Semotiuk)解释说,根据美国移民法,永久居留是用法律术语“domicile”来定义的。对“domicile”的最恰当理解,应该是“家”的意思。这和一般意义上的住所(reside)是有区别的。
比如说,你可以在巴黎、北京、伦敦和纽约都有住所,但仅仅一个地方被称为“domicile”,那就是你认为是“家”的地方。你持有美国的绿卡,就需要真正把美国的住所当成自己的家,这是移民局主要考量持卡人资格的关键。
塞穆提克律师表示,自己也曾吃过失去绿卡的苦果。这也正是他决定研究移民法律,成为移民律师的原动力。
移民律师乔德睿(Chodorow)表示,让移民局信服你的最安全的方法是,确保每年你在美国停留的时间比其他任何国家所停留的时间都要长。比如说,如果你每年在美国生活6个月(不必是连续居住)、法国生活4个月、新加坡生活2个月,很明显你主要的家是在美国,这样你就没有违背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持卡人有在美长住的意愿
民众通常认为,我只要6个月内返美就没事。但事实上要看具体情况。2014年中旬,梁先生在获得绿卡后第四次登陆美国,原以为自己在6个月内回美没有违背对绿卡持有人“短暂离境”的要求,但出乎意料的是,他却被海关当即拦下。
海关表示,要收回他的绿卡,让梁先生或者选择放弃绿卡,但此次仍然可以持旅游签证入境,以便办理在美事宜,或者暂时扣留绿卡,梁先生可以请律师,向法官解释为什么不在美长居、为何不在美购房等问题。
原来,梁先生在2012年通过投资移民成功获得绿卡,但他的生意在国内,为了保住绿卡身份,梁先生想出个办法,就是平约每5个月登陆一次美国。因在美国还未购房,儿子也在国内读书,且没有家人在美国,所以他每次不是住在朋友家,就是呆在宾馆里。一般在美国停留半个月,然后就再返回中国。
这次,梁先生也计划和往常一样,在美小住几日,可事与愿违,请律师、上法庭,这一呆就是半年光景。他向法官表示,并非不想在美国居住生活,而是国内有生意,并且这次来就是要物色房产,准备尽快把家人接到美国,不巧绿卡证件被扣留。
法官经过考虑,觉得梁先生仍然还有在美居住的愿望,决定再给一次机会,于是归还绿卡,并再次宣读了绿卡的持有条件。梁先生于是尽快将儿子转学过来,并购置房产,证实自己在美国的联系。
这是绿卡持有者很容易犯的错误,其实每半年来美小住一次并不能满足绿卡持有的条件。绿卡赋予持有人在美永久居住的权利,那么持卡人就应该向移民局显示,他有在美国永久居住的意愿。
就梁先生的例子,在美国购房,将家人接到美国去,并每月按时缴纳水电费等,可以帮助说明他有意愿在美居住,在美国有让他回美的约束力。
律师建议,如果梁先生需要长期呆在国内管理生意,其实也可在回国前申请“回美证”。“回美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申请者两年内不回美国也没有问题,同时也不会失去绿卡身份。
在美有房产,每年回美一次也不行。因为“有房产”不是考量持卡人符合标准的唯一因素,真正衡量的是:持卡人是否有在美长居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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