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7月1日起,由零售商向澳大利亚消费者供应的境外低值商品(<=1000澳元)将成为应税商品(taxable supply),受澳大利亚商品与服务税(GST)政策影响。
此次改革将使用“供应商征收模型”来征收商品服务税,也就是供应商(包括在线商城和“再递送供应商”将在销售时就其低值商品收取商品服务税。
澳大利亚税务局(ATO,下称澳州税局)已采取一项有针对性的沟通策略,告知纳税人可能会由于其登记义务或任何违规影响而受到处罚。一旦该项规定开始实行,澳州税局将利用一切可执行的策略来确保商家合规。
细则
新规定的主要特点如下:
从2018年7月1日起,从境外向澳大利亚消费者(即未注册商品服务税的澳大利亚居民)供应低值商品(价值<=1000澳元)将成为应税商品。
在这些规定条款下,与澳大利亚相关的供应将被计入供应商的商品服务税营业额中。商品服务税营业额超过7.5万澳币门槛的供应商必须在澳大利亚注册商品服务税。
澳大利亚的应税进口(taxable importation)若其销售超过1000澳元,则将继续受GST影响。该项措施包含一系列规定,确保没有双重征税的情况。一次性供应数个低值商品的订单将被单独处理(但有一些例外的情况)。
若供应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EDP)进行供应,那么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将产生商品服务税。“再次递送”供应商在销售低值商品时可能产生商品服务税。
在将低值商品带入澳大利亚时,海关文件的合规必不可少。一个已注册或被要求注册的实体在供应境外低值商品时,必须确保其海关文件包括了商品服务税注册编号(即澳大利亚商业号码(ABN)或澳大利亚税务局编号(ARN))、收货人的澳大利亚商业号码(若收货人已提供),以及(若有)进口商品已支付商品服务税的凭据。
新法案规定,非澳大利亚居民的供应商将能够使用一个经过标准化与简化的商品服务税注册系统。在简化的注册系统下,纳税人将仅需每季度通过新的电子平台,提交一份简化的商业活动声明(BAS)。
澳州税局通过以法律指导裁决(LCR)的形式总结了对新规定的指导意见:
LCR 2018/2: GST on supplies made through electronic distribution platforms
https://www.ato.gov.au/law/view/document?docid=COG/LCR20181/NAT/ATO/00001
这一裁决讨论了对低值商品供应的应付商品服务税,如何适应商品服务税对这些供应的变化,以及新法案是如何与其他和澳大利亚有关的供应相互作用的。
LCR 2018/3: When is a redeliver responsible for GST on a supply of low value imported goods
https://www.ato.gov.au/law/view/document?docid=COG/LCR20182/NAT/ATO/00001
这一裁决列明了是/不是符合商品服务税要求的再次递送供应商,以及在一次或多次供应中有数个再次递送供应商时,承担应付商品服务税的责任方。
澳州税局已经采取了一项有针对性的沟通策略,与零售商、电子商城和再次递送供应商进行沟通。这些沟通对象取自一份包含5,000个可能受到新规定影响的实体名单,这些实体可能被要求进行注册并依照此次规定缴纳商品服务税。这一名单是由其他税收机关的信息共享、关税数据与税务局自身的调查结果所组成的。
澳洲税局已经发出了第一批信件,告知纳税人可能有注册的要求,并将在信件寄出后落实进一步的沟通。澳洲税局将对实体的注册进行监管,若任一实体未进行注册,那么我们认为澳洲税务局将要求该实体对此作出解释。我们也认为澳州税局已经对前一百家受到影响的实体进行了沟通。
澳州税局也将对受到影响的海外实体进行宣讲会,具体包括新西兰、中国、美国和欧盟国家等。
澳州税局已经开始为2017年7月提出的无形资产入境规定进行合规活动,并已对违规情形进行了评估。我们预计澳洲税局将对低值商品规定使用类似的方法。同时,澳洲税局也清晰地表明了他们将利用一切可用的力量来确保合规(若早期的沟通 / 教育策略失败),可能通过以下方式:
对违规行为进行评估;
针对纳税人的违规请求法院判决,从而将这一事项带入公众视野;
就其在澳大利亚的违规行为向其他国家的税务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扣押从澳大利亚向改名纳税人发出的付款;
对其网站进行区域性屏蔽;以及
对其在澳大利亚的资产进行冻结。
我们认为很多国家(如新西兰)在考虑是否采用类似的商品服务税政策时,将参考澳大利亚应用这些举措的经验。
由于澳洲税局将利用一切可行的执行策略来确保商家符合2018年7月1日开始的新规定,我们强烈建议供应商、商务平台和再次递送供应商尽快采取以下步骤:
识别向澳大利亚消费者出售低值商品的供应商,评估价格变动,以及应该如何展示价格(同时考虑澳大利亚的消费者法);
更新系统来对相关销售计算商品服务税,并且注意计算该商品是否低于1000澳元,及其应付消费服务税的计算方法;
执行相关程序来区分B2B与B2C;
更新系统来按照要求向顾客发送通知;
考虑电子商务平台/在线商城的规则是否适用;
通过标准化与简化的商品服务税注册方法进行注册。
注:此文为中文翻译仅供参考,不提供法律意见。澳大利亚税收政策和法规不是变动,请以最新颁布的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