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项目,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基础知识

2018年04月10日 美国EB5一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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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复习下EB-5的基础概念,在EB-5项目融资中,参与各方的基础法律架构,以当前最为通常的区域中心项目做样本来介绍。


我们都知道几个名词,GP、LP、RC、NCE、JCE,今天来解释下各自之间的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签署文件的名称和介绍。


首先,先看下EB-5项目中,各个角色的基本结构图



在这个结构图中,能看到各个角色:


投资者 LP

普通合伙人 GP

区域中心 RC

新商业企业 NCE

就业创造企业(具体的项目公司) JCE

还有一个角色就是经纪人(Broker-Dealer)和中介

在该结构图中,也标明了相应各方参与EB-5项目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简单讲,相互之间的关系就是,LP(投资者)和GP(区域中心),通过设立NCE,投资到JCE中,创造就业,实现EB-5的移民目的。


其次,我们来看下GP和LP的定义,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EB-5项目中绝大多数的NCE的组织架构都是LP-有限合伙企业模式):



有限合伙企业的GP和LP存在三方面的区别:


1. 他们在企业中的角色;

2. 他们的责任;以及

3. 他们的纳税义务;


GP – 普通合伙人


每个有限合伙企业必须至少拥有一位GP,GP通常是创建企业的人。总体上,他们对于企业事务拥有更多的控制权,同时也拥有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1. 企业中的角色:GP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并且拥有大部分的决策责任。

2. 责任:GP对于企业拥有全面的责任。如果企业失败或者有法律问题,他们要对任何企业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3. 纳税义务:因为GP通常在企业扮演一个积极的角色,他们通常要根据他们在有限合伙中的股份获得的利润缴纳自雇税。


LP –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也必须拥有至少一位LP,但多数会超出一位,经常会有很多位LP。相比较而言,LP决策权力小,但承担的责任也少。

1. 企业中的角色:为了符合LP的资格,LP不能再企业担任积极的角色。例如,LP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商业交易。

2. 责任:LP受到保护,不承担个人责任。他们仅对他们向企业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过,应该提到,如果LP开始行使更多的管理控制权,这种责任保护就会有危险。

3. 纳税义务:LP也可以从他们拥有合伙企业的股份中获得利润。但是,因为他们在企业中不担任积极的角色,这种收入不被视为“挣来的”,这意味着他们不必付缴纳自雇税。


最后,项目一个EB-5项目融资的主题有:


1. 区域中心(RC);

2. 创建就业的项目实体 – 就业创造实体(JCE);以及

3. 新商业企业(NCE) – 投资者投入资金的实体


有时候,区域中心(RC)的负责人就是JCE和NCE的负责人(NCE-JCE一体)。有时候,JCE和NCE的负责人相同,并且同一个现存的RC相合作。其他时候,NCE和JCE相互独立分为两家。


文件


NCE是证券的发行人,并且是投资者投资的实体。资金投入,再做为贷款借给JCE。每个这样的实体必须要准备文件,以募集EB-5资金。


作为证券发行人,NCE需要提供:


1. 符合“Matter of Ho”的商业计划书

2. 区域中心认证证明(包括范围)

3. TEA(目标就业区)信函(如果需要的话)

4. 经济分析报告,以及

5. 协议文件(包括:PPM,实体机构注册文件,合伙协议,认购协议,NCE和JCE之间的贷款协议,贷款的抵押协议,以及其他文件)


JCE必须要提供其他文件:


1. 房产契约(如果是房产交易)

2. 市场分析

3. 银行贷款承诺书

4. 房产估价

5. 开发商资金证明

6. 任何其他资本金或者借贷证明

7. 开发商过往记录,以及

8. 还款方式(再融资、出售或者其他方式)


LP-有限合伙模式,是当前EB-5项目最为通常的NCE组织结构,还有一种是LLC模式,等有机会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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