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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投资者发起的白宫请愿,当前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实属不易。不过,此次行动,即便在投资者群体里,也颇有争议。
今天,就来谈谈,个人对于白宫请愿的看法。
I. 先来谈谈当前背景:
A. 两个权利机关
EB-5,有两个权利机关,能够影响其走向和政策:国会和移民局。
1. 国会
国会,从15年出开始启动EB-5改革,正所谓狼来了,从15年到现在整整4年了,尚为能落地。究其原因,以“地球人”为首的纽约大房地产开发商,做为当前政策的最大获利者,阻挠进行任何改革。但是,迫于国会的压力,EB-5不改是不行的,所以,在向乡村派进行妥协的时候,城市派所要求的是城市乡村项目差价尽量缩小,以同意乡村派要求的预留签证为条件。
这就是问题所在,签证预留是以牺牲现有投资者的利益为代价的,预留3000张签证,就大致等于排期延长30%,一旦此类EB-5改革方案落地,现有EB-5家庭子女超龄将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但是,国会在考虑进行改革时,谈判桌前有的只是EB-5区域中心等相关方,无论是乡村派、城市派还是代表大多数(老牌区域中心)的行业协会IIUSA,考虑的是将来的市场以及自身的利益,维护现有投资者并不在任何一方的任务清单上,至少目前各种草案中并未能体现出来。
2. 移民局
15年排期开始,移民局也相应开始依据现有移民法,制定排期形式下的审案政策,从15年的草案到17年6.14审案政策。很不幸,移民局也是死搬移民法教条,对于EB-5政策的执行,严苛为主要基调(参考阅读:利好、遗憾与行动指南|移民局新政解读)。
其中,对于EB-5投资必须“at risk”直到递交I-829,将产生再次投资甚至多次投资的问题;区域中心关停的连坐问题,登陆前重大变更“Material Change”将影响移民进程等问题,都执行的是相对严苛的条件,未考虑长排期下的商业现实(10多年商业计划不发生变化/10多年里区域中心下别的项目不发生欺诈等),以及当前实践(区域中心滥用权力),对于守法(而且多数情况下无辜且幸赖美国移民及投资体制)的投资者来说极为不利。
B. 两道紧箍咒
完美走完EB-5的流程,依赖的是移民法和商业证券法,美国是一个完善的法制国家,但是问题正出在这。
国会制定的EB-5法律有近30个年头了,已经过时需要改革。而移民局执行的当前政策,并未考虑到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如果,为了符合移民法,想确保绿卡,要听区域中心的,你的投资要“at risk”不能约定明确的还款期,还得进行再次投资。如果,按照商业证券法,你想不要绿卡了还不能撤出,为了绿卡再次投资之时基本没有任何的投票选择权利。
不得不说,这两道在投资者头上的紧箍咒,让一些区域中心“合法地”钻了很大的空子。看看现在已经发生的再投资案例,有哪个项目的投资者有选择再投资标的的权利?甚至最近在LA的某项目,投资者投票试图罢免项目代理人,竟然被告到法庭。
II. 再来谈谈投资者的行动:
就个人看法,白宫请愿并非上策,如果还有更好的与国会移民局这两大权力机关进行沟通磋商反映诉求的渠道,并非非得走这条路。
这些年来,EB5Sir也亲眼目睹了,逐步有投资者开始行动反映自身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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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次中国投资者现场参加移民局会议并提问:移民局EB-5会议,可喜的变化| 重要新闻
3. 中国投资者赴国会提交调查报告:W同学的国会游说作业|EB-5热点
4. 最近已经有200多投资者家庭,请了Ira开始准备就签证解读的超龄问题发起诉讼。
。。。以及各个起诉问题项目方的诉讼案件。。。
诚然,至今投资者的各种政策层面的行动,并未产生任何实际效果。也正因为此,白宫请愿,这样也许能够引起广泛关注的行动,才成为了当前值得一试的选项。
白宫请愿,不是目的,个人也并不期望此次行动能产生实际的效果。但是,这可以是一个开端,带来更广泛的投资者参与,将投资者的诉求向上反映,向EB-5各利益团体反映,在国会制定新法案,移民局制定新政策之时,能够考虑中国乃至其他各国投资者的利益。
在此,贴上一个朋友圈老华人的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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