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将于5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引发网友广泛关注,其中最受热议的当数涉及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人员户籍注销事宜的第四十六条:“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消息一出,引起许多海内外华人担心:
“以后拿了绿卡,户籍就不保啦?”
"那我岂不是要没有中国户口了?!"
"这下连持外国绿卡PR的人,也逃不掉了!"
"这……是要从'家谱'中踢人啊!"
……
网上说的是真的吗?
为了回应网友们的疑惑,3月22日下午,上海公安局官方网站发表了“关于新《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有关问题的解读”。
北青报记者在解读中看到,其实第四十六条并不算是“新规”。早在2003年,公安部就颁布实施了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明确规定: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不注销户口,但是在国外、境外定居的应当注销户口。2005年、2008年、2010年和现行2015年修订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均有针对出国定居人员应当注销户口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只是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细化了操作程序。
也有不少网友关注,出国注销户口后,如果回国生活户口还能否恢复?上海公安局回应,注销户口的出国人员回国定居的可以恢复户口。其中,具有华侨身份的,由上海市侨办进行审批;不具有华侨身份的,由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上海公安局的及时解读受到了广大网友的点赞,不过也有网友发出疑问,“出国定居”如何认定?持有“绿卡”是否意味着“出国定居”?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表示,这不能一概而论。“绿卡”的正规名称是“永久居留证”,用于证明一个外国人有在他国长期居住和工作的合法权利。持有绿卡只意味着持有其他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而持有“绿卡”者是否在外国长期定居还需结合每个人的不同情况认定。
周浩告诉北青报记者,相关法律法规曾界定过“出境定居”、“定居”。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曾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针对新规第四十六条引发的热议,上海公安局昨天凌晨再次发布关于第四十六条的政策解读。解读中称,鉴于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实施细则尚未制定,关于“出国定居”的法定内涵尚不明确具体,因此,现阶段上海公安机关对出国定居人员不注销户口。
心中石头落地,各位小伙伴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
来源:侨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