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加利福尼亚州议会通过立法,要求总部在加州的上市公司必须在明年年底前选出至少一位女性加入董事会,否则面临巨额罚款。加州成为全美第一个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包括女性成员的州。
加州州长杰里·布朗(Jerry Brown)9月30日在州议会早前通过的编号SB826的法案上签字,完成了该法案的立法程序。根据SB826法案的规定,总部及主要办公室设在加州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在2019年年底前选出至少一名女董事,到2021年底,在有5名董事的董事会中,至少要有两名女董事,如果没有达到上述要求,第一次罚款10万美元,此后罚款30万美元。
女性在美国公司的高级管理层人数很少的现实不仅常常遭到女权主义者的抨击,也引起传媒及政商界的关注。据董事会管理研究(Board Governance Research LLC)的统计,截至2017年6月,列入罗素3000(Russell 3000)公司名单、总部位于加州的445个上市公司中,26.1%的公司没有女性董事,这个比例高于全美罗素3000公司的21.7%。另外据《华盛顿邮报》的报道,在罗素3000公司中,女性董事只占董事总数的17.7%;而在挪威与法国,董事会成员必须占总数的30%至40%。
《华盛顿邮报》报道说多项研究显示,董事会成员性别多元化与兼并成本较低、股权收益率和股票收益较高、公司丑闻较少等存在正相关性联系;但也有其他研究质疑是否女性董事更多公司的经营就会更好。
SB826法案提案者之一、加州民主党参议员汉娜 – 贝丝·杰克逊(Hannah-Beth Jackson)在布朗州长签署法案后发推特感谢州长签署该法案,她在推特上表示:“另一个玻璃天花板被打破了,女性最终将在公司董事会会议室占有一席之地”、 “公司将更有利可图。 这对女性、我们的企业和经济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