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微友:
出国的一大好处,就是开眼界。在澳洲最让我的开眼界的,是发现一些在国内属于隐秘甚至禁忌的话题,都可以正大光明堂而皇之地讨论,比如政府的丑闻、领导的丑事等等。
近两年澳洲争议最多的话题,当属同性婚姻。
去年投票通过以后,这件事本该该尘埃落定了,没想到最近又闹出一个“宗教自由审查”。
这个宗教自由审查其实从去年就开始了,因为一些宗教人士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前景忧心忡忡,认为这会妨碍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怎么妨碍呢?比如说,他们觉得神父会被强迫为同性伴侣举行婚礼。
为此,前总理谭宝就专门针对澳洲的宗教信仰自由问题成立了一个审查小组。这次审查其实今年五月份就完成了,但报告一直秘而不宣,直到最近才有内容被爆出来。
这份报告主要结论,是同性婚姻并不会妨碍宗教信仰自由。
我大概看了一下相关报道,这份报告的拟定思路,是把社会机构分成宗教和非宗教两种。宗教机构可以以宗教信仰为由不为同性恋提供服务,但非宗教机构则不能。
比如,如果一个世俗的证婚机构拒绝为同性恋举行婚礼,那就是对同性恋的歧视;但如果一个教堂这么做,那就不是歧视。
比如,如果一个公立学校拒绝接收同性恋学生和教师,那就是对同性恋的歧视;但如果一个教会学校这么做,那就不是歧视。
这跟我的观点比较接近。
我所理解的自由,就是在不限制他人权利的前提下伸张自己的权利。
宗教人士有信仰“婚姻为男女之间的结合”的权利,但不能以此为由去限制男男女女基情百合;同性恋人士可以自己抛弃性别的障碍,但不能以此为由去限制人们信奉基督和穆罕默德。
这个世界上有各种千奇百怪的信仰和习俗,有信上帝和不信上帝的,有爱祖国和不爱祖国的,有吃狗肉和不吃狗肉的。如果每次有一个跟自己不同的信仰和习俗出现,我们就要跳出来说“这妨碍了我的自由”,那我们就无人不是身戴枷锁了。
只有在对方把自己的信仰和习俗强加在我们身上的时候,我们才能说,你这是对我自由的侵犯。
最近英国的一个案例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
2014年的时候,北爱尔兰也在进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运动,一个同性婚姻支持者在一家烘焙店订了一个蛋糕,要求在蛋糕上写上“支持同性婚姻”的字样,遭到了拒绝。于是,这家烘焙店被告上了法庭,罪名是“歧视同性恋”。
经过长达四年的诉讼,英国最高法院认为,烘焙店不是因为“歧视同性恋”而不做这个蛋糕,而是因为不同意“支持同性婚姻”这个观点而不做这个蛋糕,所以这并不构成歧视。
在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时候,无论性别、种族、性取向,我们都应该受到无差别的对待;但是,我们不能强迫商品和服务提供者接受自己的观点。这才是“互不妨碍的自由”的真意。
同样的,如果一个同性婚姻反对者要求一个同性恋蛋糕师做一个蛋糕,上面写上“反对同性婚姻”的字样,蛋糕师也应该有权拒绝。
当然,我对“教会学校有权拒收同性恋学生“这个观点,还是持保留意见。
从目前来看,即便婚姻已经合法,同性恋在澳洲依然处于弱势,而且由于社会成见已深,在很长时间里都会保持弱势,所以他们依然需要宽容和保护。
而谁也不能否认,孩子更是这个世界永远的弱势群体。
我的读者里可能有信教人士,但我也不怕冒犯地说,一神教的本质决定了这个世界的两大主流宗教都是不宽容的。不宽容的一个特点,就是把信仰强加给下一代。
很多父母,尤其是信教的父母,他们都是坚定的同性恋反对者,所以他们的孩子中如果有人“不幸”生而弯曲,也极有可能一直是保持着“未出柜”的状态。
送去教会学校的孩子,很多都是正统的信教父母为他们做出的选择,他们也只能身不由己地接受“同性恋是一种罪”这样的信条教诲。一旦最后他们发现自己是同性恋,这种教育对他们造成的心理创伤不可估量。
这就像是一个女孩从小被教育“露皮肤是一种罪”,长大后却发现吊带衫超短裙是最好看的衣服;一个吃货从小被教育“吃猪肉是一种罪”,长大后却发现红烧蹄膀是最好吃的食物;一个罗密欧从小被教育“爱上朱丽叶是一种罪”,长大后却发现朱丽叶是自己最心爱的女人。
他们今后将会怎样在沉重的负罪感下纠结扭曲着度过这一生?
但其实这些本都不是罪,只是因为违背了一些偏执的信仰,才会被归类成一种罪。
所以,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并没有妨碍宗教信仰自由,妨碍的只是某些宗教人士归罪于人的自由。
而对一些由于非宗教原因反对同性婚姻的父母来说,同性婚姻也没有妨碍他们教育孩子的自由,妨碍的只是他们降罪于孩子的自由。
从古到今有太多的人为了控制眼前的世界、把持单一的话语权,就要费尽心机给“异端”定下罪名--跟父母为人不肖就是忤逆,跟宗教观点不一致就是背叛,跟政党思路不合拍就是反动。
但当他们的控制欲已经无法左右多元价值的大行其道的时候,“反对的自由”成了最后的救命稻草。
我相信,离这跟稻草的崩断也已经不远了。
荞爸
你可能还想看:
定居悉尼选什么区?可以从同性婚姻合法化投票的结果中找到一点思路
我是真的震惊了!一个电台主持人,竟然可以在采访中这样怼新州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