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制度是美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1899年美国的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伊利诺伊州成立,开少年司法制度先声。自那以后,一个多世纪以来少年司法制度不但在全美逐渐建立、健全并改善,而且影响波及世界各国。
在19世纪末之前,青少年犯罪后基本上采取与成人相同的审判方式,随着工业化的普及带来的移民潮及城市化,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其后果之一就是大量穷困少年在街头游荡,许多人参与了犯罪活动。最初被判犯有罪行的少年被关押在成人监狱,与成人关在一起使得少年很容易受他们影响,染上更多恶习。社会活动家、立法者和其他官员很快意识到,必须有适合青少年的司法制度,尤其是青少年处于身心发展阶段,思想尚未成熟,如果处置得当,许多人可以弃恶从善,因此少年司法制度就包含了惩罚与挽救教育兼容的基本内容,以后又增加了惩处家长遗弃少年的内容。
目前美国少年司法系统的基础是1974年国会通过的“少年司法暨犯罪预防法”(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 Act)、最高法院的系列判案以及各州制定的法律,由各州负责法律的实施,因此不同的州有不同的做法。比如在少年犯的关押、拘禁及庇护等方面,有拘留中心、惩教中心、儿童之家、庇护所或工读学校等。在联邦层级,司法部下设有少年司法暨犯罪预防办公室(Office of 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负责政策的制定及协调资源,支持各州及社区制定和实施有效和公平的少年司法系统。
据少年司法暨犯罪预防办公室的统计,2016年全美少年司法案件共有85万多宗,比上一年的近89万宗下降了4万宗,比高峰期1997年的189万宗则大大下降了55%。在2016年的85万宗少年案件中,男性有61.4万人、女性23.5万人;白人37万人、黑人30.2万人、拉美裔15.4万人、印第安人1.4万人、亚裔9100人。
在少年司法制度中,少年法庭是核心组成部分,少年法庭主要负责审理少年犯罪、不良和违法行为,此外对于遭到家庭遗弃、虐待的少年儿童也有管辖权。各州的少年法庭有些是独立的,有些是法院的分支,有些则是在法院内设有少年管辖部门。目前全美有675个少年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