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绿卡】跨国公司经理人员EB-1C签证

2018年10月19日 枫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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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签证的项目优势


跨国公司经理/管理人员EB-1C类移民申请,主要适用于为在美国和外国都有商业机构的跨国公司工作的行政主管、高级管理人员移民到美国,取得绿卡。


在EB-1C的移民申请过程中,跨国公司(即美国雇主)是EB-1C绿卡申请的申请人,外籍高级行政管理人员是EB-1C绿卡申请的受益人。根据移民局EB-1C法律203(b)(1)(C)和移民局的规定以及经验,EB-1C绿卡申请的基本要求:


EB-1C绿卡的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美国雇主)的要求


1. 在美国开公司,用海外公司还是个人当股东?

     法人还是个人当股东,差别不大,只要母公司控股或中美公司由同一组自然人控股即可。但从海外公司/个人境外投资办理程序和税收来说,两者就有别。


2. 对海外公司的规模要求多大?

     虽然法律对于母公司规模没有硬性要求,但实践中,太小的公司不建议做拿绿卡的打算。通常,我们会从公司的营收,组织结构,员工人数,业务等方面做进一步的评估。


3. 对美国公司要投资多少资金?

    一般投资50万美元起。因为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公司正常运营的开销,尤其是在开始阶段,开办费,租金,办公设备,人员薪资等,没有足够收入支持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资金不够,岌岌可危将影响到移民申请。


4. 从开公司到拿绿卡需要多长时间?

    整个过程分为四部分,每部分时间大约为:


(1)设立公司:一般1个月左右;

(2)签证申请:一般移民局审理时间为5个月左右,有选择加急处理服务,一般15个工作日即可完成,批准后转到海外领事馆签证;

(3)延期:在有效期截止前申请延期,当前审理时间为6个月,可以加急;

(4)EB-1C绿卡申请:一般来说,新公司运营一年以上,各方面达到要求就可以开始申请绿卡,需要提交的是I-140和调整身份I-485申请,审理时间一年左右,批准后就可以取得十年正式绿卡;


总体来说,由申请到获取绿卡步调加紧的话3年内可以实现


5. 申请绿卡对于美国公司员工人数,业绩有哪些规定?


事实上,法律上并没有硬性的数字规定,但为了能顺利获取绿卡,建议:


1)美国公司最好运营超过一年,则需要提供公司运营的证据,例如销售合同,税单,银行对账单,员工薪资保险等来综合判断。也出现过这样的判例,美国公司仅仅只和自己的母公司做生意,所有销售合同,发票等都是与母公司之间的,但最终也获得了批准。


2)申请人需要在美国公司担任高管职位。这一部分和员工是紧密相连的,如果员工只有3-4名,含前台,出纳等,申请人自己包办销售,业务,怎样证明你就是高管呢?所以这个高管定义在10人以下的小公司往往不容易被认可,建议要求至少要达到10名员工,按照之前写好的商业计划循序渐进。因此,商业计划书也是非常重要的。



受益人的调遣雇员(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的要求


    EB-1C的高管职位,是要有实际管理职能的。仅是企业法人、所有者或股东,但没有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是不行的。高管包括了CEO(executive officer)或高级经理(managerial officer)。作为EB-1C受益人的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 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的3年内至少连续1年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在美国境内为跨国公司工作的时间和为跨国公司来美国进行的短期商务旅行时间不计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时间内;


2. 受益人在美国境内跨国公司必须担任高级经理或者行政主管职位。职务名称中含有“经理”或“主管”头衔不够,职务的职责描述必须满足法律定义中的要求。


(1) 高级经理管理性职责(ManagerialCapacity)主要包括:

* 管理公司内部某些组织、部门、公司的功能或公司的组成部分;

* 监督和掌管的其他监督部门,管理或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公司内部的一项必要功能;

* 对其管理和监督的员工有人事任免权力,罢免和解雇的权力,或有人事建议权(对于其直接监督的员工),或管理组织内部的一个核心部门;

*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有能够自由裁量的权力;

* 如某低级主管还直接接受其他更高级主管的管理,该低级主管一般不符合EB-1C的要求。


 (2)行政主管决策性职责(ExecutiveCapacity)主要包括:

* 指导公司内部管理,指导公司某个主要部门的管理工作;

* 制定公司或主要部门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规划;

* 在公司决策方面拥有很大的自主裁决权;

* 只接受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或者上一级决策人员的一般的监督或指导;

* 虽然移民法和移民局未对EB-1C受益人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提出具体的要求,但申请人必须证明EB-1C受益人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能够与其职位相符。



EB-1C的办理流程


1. 首先,律师评估申请人及美国境外的母公司情况;

2. 评估通过,签署协议;

3. 出具申请方案,指导美国子公司资料准备,同时指导美国境外的母公司资料准备;

4. 国内文案协助客户准备并整理国内外公司资料,资料齐全后交于律师审核,并预约美领馆面签;

5. 主申请人持L1签证赴美,主申请人的家人(配偶及子女)可同时申请L2签证,一同赴美;

6. 美国子公司发展达到EB-1C申请要求,提出I-140申请(绿卡申请);

7. I-140审核通过后,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境内,提出I-485申请(调整身份申请),也就是从“非移民身份”调整为“移民身份” 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境外,案件转美领馆,由NVC(美国国家签证中心)发出签证费缴费通知;

8. 申请人在美国境内:可在美国本地移民局预约面谈,完成体检,面签后收到获批函,完成制卡后取得移民局核发的永久绿卡 申请人在美国境外:向美领馆预约面谈,完成体检,面签后全家取得移民签证,登陆美国,获得移民局核发的永久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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