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法律源自英国法律,或者说,基本上就是沿用英国法律,外加新西兰特色。就法律的基本原则而言,新西兰完全沿用英国法律。除新西兰外,澳洲和加拿大也是如此。
例如,英国法律有一个基本原则,即程序正义,意思是说,只要程序正确,通过此程序得出的结果是不容挑战或质疑的。但是,正确的程序会不会出现匪夷所思的结局呢?
例如,程序完全正确,其结果却是非常的不合情理或违反常识的呢?能不能在法律上挑战不合情理的结局呢?这一直是有争论的。到目前为止,在程序正确的前提下,单单挑战结局,是困难的事情。
如果程序都对,但是内容前言不搭后语,像一头“披着羊皮的狼”,这样的协议是否应该被推翻作废吗?
我们来看一个高等法院近期的案例如下:
2006年底左右,男女双方开始了关系;
2007年的时候,双方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签署了婚姻财产协议,写明1976年婚姻(关系)财产法案里的对等分配原则不适用;
2008年,双方结婚了;
在签署协议之前,双方决定要购买一处房产。男方出钱23万8千,女方出2千,双方同意,男方占这个房产权益的80%,女方占20%;
双方成立一个有限公司,公司里的股份反映了80/20的比例,在签署婚姻财产协议的同时,双方也签署了公司的股东协议;
双方的婚姻财产协议里写明,双方在此房产里的80/20权益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即便“以后变成双方的家庭住房”,仍然不是共同财产;
2009年间,双方联名(没有写明任何比例)买入另一处房产,所用款项是用80/20房产抵押的借贷;
2010年间,由于税务制度改变,双方把80/20房产转到了双方个人名下,权益的比例还是80/20;
同年,他们的儿子出生了。同年底,他们把一个可移动房屋移到80/20房产地皮上,全家住在里面,一直到2014年分居为止;
2015年,在双方分居之后,80/20房产被售出,在还清贷款之后,净得1百90多万,如果按照80/20比例分配,男方须得1百50多万,女方只得38万多;
2016年,女方入禀家庭法庭,请求法庭推翻签署过的婚姻财产协议,除了针对这个80/20房产外,对其它房产或财产没有任何诉求;
家庭法庭的法官认为,协议里的开头介绍部分和实质部分前言不搭后语,在实质部分,也没有试图合理的预见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况改变,也没有提供在情况改变的情况下,应该怎样处理,例如,“双方结婚了和有了孩子”。所以,要女方在当时签约的情况下,要做出一辈子的承诺,是不合理的;
家庭法庭的法官得出结论,由于签约之后发生的情况改变,双方签署的协议已经变得“不公正”或“不合理”。作为两个年轻的夫妇在一起开始新的生活,这个协议就像是一个“披着羊皮的狼”。所以,协议应该被推翻,80/20比例不适用;
男方不服家庭法庭的判决,上诉到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的法官认为,经济上的不平等,不能成为推翻协议的理由,在这一点上,家庭法庭的法官是对的。
但是,家庭法庭的法官把焦点集中在协议的文字编排上,认为协议“前言不搭后语”和“僵硬”,并把这些当作是推翻协议的根据;
高等法院法官认为,即便协议“前言不搭后语”或“僵硬”,它的严格的80/20比例,并没有影响双方后来购入共同财产。因为80/20房产大幅升值了,所以才会有女方入禀法院试图推翻协议。其实,女方也从升值里受益了,她的2千元,升值到了30多万;
法官认为,在签署协议程序上没有任何“严重司法不公正”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可预见性,双方完全有权按照相关法案,通过协议的方式,把事情说清楚;
结果,高等法院的法官宣布协议继续有效。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1976年的法案规定,夫妻(或同居)双方可以签署协议,规定在某些方面或某个财产,不按照一人一半平分原则,或某个财产永远都不是共同财产。如果程序都正确,内容也比较清晰,任何一方以后试图要推翻协议,都是比较困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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