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

2014年03月05日 英国菲利斯香港投资移民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

计划由香港特区政府于2003年10月正式推出

目的:

•吸引资本投资者来港。

•投资者可从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中选择自己的投资项目,而毋须开办或合办业务。

本计划适用于下列人士:

p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来港时年满18岁或以上

p提交申请前两年拥有市值不少于1000万港元的净资产

p提交申请前的6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原则上批准后的6个月内,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合资格人仕

本 计 划 适 用 于 下 列 人 士 :

1.外国国民(阿富汗、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

2.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居民;

3.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4.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

5.台 湾 居 民 。

投資資產類別規定

投 資 者 須 要 把 不 少 於 港 幣 1000 萬 元 港 幣 投 資 於 下 列 的 一 種 或 多 種 獲 許 投 資 資 產:

(A)股 票 — 以 港 元 交 易 的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B)債 券 — 以 港 元 為 單 位 , 包 括 由 以 下 機 構 發 行 或 全 面 保 證 的 定 息 或 浮 息 工 具 和 可 換 股 債 券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外 匯 基 金 、 香 港 按 揭 證 券 有 限 公 司 、 地 鐵 有 限 公 司 、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 以 及 其 他 指 明 的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全 資 或 局 部 擁 有 的 法 團 、 機 構 或 團 體 ; 或 上 文 ( A ) 項 所 指 的 公 司 。

(C)合 資 格 的 基 金 — 入 境 處 將 於 網 頁 公 布 並 定 時 更 新 本 計 劃 合 資 格 的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名 單 的 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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