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医学杂志中文版2014年4月第2期
杨拓 译
李燕明 校
北京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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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与驾驶
该采取行动了: 美国的四分之一交通事故与手机有关
虽然,近期一项回顾性研究未能清晰显示交通事故与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1,但是,估计在美国有四分之一的交通事故源于使用手机,因此我们不能坐等完美的证据而不采取行动2。
1997年,Redelmeier和Tibshirani发现使用手机会使交通事故的风险翻两番3,而去年的一项研究对上述研究结果的部分内容提出质疑4。该领域大多数早期研究明确支持使用手机增加驾驶危险的观点,但后续的研究却提出了相悖的结论,特别是关于免提手机的驾驶危险性5。不同研究结果给人们带来的部分困惑可能是源于混淆了该领域特有的实验室研究和流行病学调查。不论如何,随着手机的激增,使驾驶时注意力分散增加是不争的事实。
编发短信息无疑是最危险的行为,因为它同时分散人们的认知和视觉;拨打或接听手机的危险性其次;相对而言,使用免提手机的危险性较小。在这个领域要证实手机和驾驶之间明确的因果关系,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只能通过严格的随机研究才能得以实现,而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试验设计无疑需要通过伦理审批。上述设计在实验室研究中存在可行性,但是说服力差。然而,医生和政策制定者的决策和行动往往先于获得坚实的证据。因此,我们决定继续将“已认定”的危险作为原因,且重要,还可能增长,直到有了更成功的预防措施。可能的干预措施包括“通常的做法”:教育、立法和技术。
教育是多种选择中优选的方法,因其成本低、无害、政策上容易实施,政府部门更愿意采用。大体上健康教育存在两种模式:个体向健康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进行广泛的针对目标人群的媒体宣传。支持患者教育有效性的证据有限6。在某些领域,如戒烟,向医生咨询有令人惊奇的效果7,8。 在合适的背景下进行咨询会产生更好的效果,如对新生儿父母进行使用限制性座椅的教育9。经验告诉我们,患者在受伤后呆在急诊室时更容易接受关于预防策略和设备的信息。但是,即使我们有充足的证据证实对于驾驶时分散精力的危险进行咨询是有效的,也不大可能达到那些处于最高危险水平的人群,也不能做到最佳使用医生的有限时间。
此外,更有力的教育形式也许是通过媒体的。无论是通过电视或者是网络,公众服务通告显得更具说服性。迄今,还没有研究确定手机的使用者是否经常观看上述通告,是否对他们的驾驶习惯有所影响。然而,我们可以假设超常规时间的媒体公众通告可以强化其他措施,正如在推行限制性座椅时所做的一样。
立法也是一种有前景的方法,但是目前所得的证据也缺乏一致性。一些研究显示法律禁止驾驶时使用手机可以降低手机的使用,但是不一定能减少交通事故或交通伤害;另外一些研究证实了上述两者,还有一些研究否定了两者10。这些不一致的结果可能反映了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同。显然,一项执行良好的法律具有严格的惩罚和非常明显的执行力,将会比一项软弱的法律更有效。那些认为立法无效的研究通常忽略了这些重要方面。法律执行力需将驾驶时分散注意力归类于初级违法行为,这样对于边驾驶边使用手机的司机,警察可以立刻阻止他,无论是否同时有其他违法行为。除了高额的罚款和更多的扣罚执照过失点数外,增加保险金额,或增加驾驶时分散精力导致交通事故时的惩罚额度,同样可以改变驾驶者的行为,培养新的良好的驾驶文明习惯。
未来的困境
但矛盾似乎不能避免:对于手机导致的驾驶时注意力分散,最好的解决办法也许是更先进的技术。Johnston已经提出了一些措施,并将它们放在行为经济学的背景下进行衡量和评估11,这个观点是以期发现一些新发明,能提示司机们主动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些技术包括:在手机出厂时即设置驾驶时防止编发短信的软件;方便手机脱离免费wifi的区域;以及自动告知来电者用户正在驾驶的信息。其他技术包括例如一个阻止信号钥匙传感器,在汽车点火时阻止手机接听(http://key2safedriving.com)。还有一些技术,可以通过软件检测手机是否在移动的汽车内;非紧急拨出电话会被阻断,来电会被常规转入语音信箱,收到短信息将自动被储存(www.aegismobility.com)。目前已有很多应用软件可以被安装并且达到这一目的。 最终,需要技术解决以达到阻止驾驶员编发短信和通话,而允许乘客在他们愿意时使用自己的手机。在新发明能够完全起效之前,监管机构必须在所有的新车和新手机上安装目前最好的现有技术性预防措施12。
在大多数国家,在能力减退的情况下驾驶是犯罪行为,全社会也都强烈反对酒后驾驶。但遗憾的是,在第一个科学证据证实酒驾危险性之后很长时间公众才认识到酒驾是不能接受的。因而,我们不允许在分散注意力驾驶这件事上出现同样的长期滞后,因为这样的风险太大。研究必须继续,但像急诊室的医生一样,社会必须认识到我们不能总是等到一个完美的证据后才行动。无所作为,或者逃避困难的选择,都有可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BMJ 2014;348:g1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