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移民专业文章集】:美国胡德翰律师 谈EB-5投资移民投资移民法律简介(四)创造就业及管理(总125)

2014年08月19日 EB5美国投资移民



美国胡德翰律师
谈EB-5投资移民投资移民法律简介(四)创造就业及管理(总125)




作者:胡德翰律师 版权所有,违者必究

1. 创造至少 10 个合格的美国全职工作
A.外国投资人必须创造不少于 10 个全职工作机会,而美国法律对全职的概念是每周35 到 40 小时,合格的雇员仅限于美国公民、合法的永久居民、或其它可以合法工作的移民。如果只是保持在投资时即存在的雇员人数,百万投资移民申请将会被拒绝。

B.下列雇员并不计算在10 个全职工作之内:
1.非雇员之独立的承包商或人士;
2.非移民之外籍人士,例如持H、 L、或E签证之员工;以及
3.外国投资人本人以及配偶和小孩。

C.“困难的企业“ 的投资有例外情形:投资人不必创造10 个全职就业机会 ,他只要保持在投资时存在的雇员数目即可。

2. 外国的投资人在新企业的管理角色
A.外国的投资人必须涉及对企业的日常管理的控制或透过政策的制定来管理,消极的角色,例如只是单纯股东或有限合伙股东,是不具备移民法律规定的合法资格的。

B. 例如投资者担任公司重要职务,或董事会的一名成员,通常是充足可行的证据。另外,依据统一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案 (ULPA)的规定,有限合伙股东,依照合伙协议,通常具备有限合伙的权利、权力、和义务,则被认为是符合规定的。但移民上诉委员会在一个经典案例中认 为,只是依照ULPA称投资者为有限合伙股东,并介入新企业的管理,并不必然的自动使外国的投资者符合移民法的规定。所以这一点也要注意。


作者注:本文如有涉及任何EB5项目,律师文中言论之意图和行为只是对该项目有关美国移民法之法律后果进行评估而非美国联邦或各州有关证卷法意义上的“finding or soliciting”“investors”之意图和/或行为。



胡德翰律师是全美唯一的一位彻底改变现有投资移民游戏规则只代表投资人的利益并要求项目免除管理费(又叫签约费一般四万到六万美元)的律师,是全美最早做投资移民的专业移民律师之一也是极少几个有申请过地区中心经验的美国律师之一,全程参与移民局有关EB5 投 资移民的各种会议(包括投资移民政策制定等咨商会议),对投资移民的法律制定及对投资移民的发展走向和具体政策解读有全面准确的掌握, 是目前为止全美唯一对投资移民的最关键要素“就业机会”的经济学分析进行过专门研究并全面掌握移民局认可的经济模型IMPLAN 和 RIMS II 的应用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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