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美资讯】律师观点:EB-5投资中的积极管理要求,我能符合条件吗?

2015年04月20日 瑞茨美国移民



随着排期日渐逼近,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了让刚满18岁的子女作为主申请人。但是这里就会出来一个新的问题,对于EB-5直投项目,投资者必要参与到企业的“active engagement”(积极管理)之中,并且要担任决策职位。那么对于,那些尚在大学或者大学刚刚毕业的子女们,是否能满足积极管理的要求呢?今天,我们找来的是Vaughan de Kirby律师的文章。


对于适合的投资人来说,EB-5直接投资可能会非常有吸引力。这种方式使得投资人对于自己的投资款项如何被使用可以有更多的了解与信任,同时也使投资人获得管理企业的经验以及拓展企业的机会。


但从另一方面来说,作为一个外国人,在一个全新的国度管理企业可能会给您带来许多挑战。另外,许多EB-5投资人都是大学刚毕业便立即开始着手投资的,很有可能缺少管理企业的经验。跟这些挑战相关的问题包括:


在企业日常运营中我的参与度需要多高?在管理企业时我可以寻求帮助吗?


也许您已经知道,EB-5直接投资签证中的一个要求就是投资者必须要在企业日常运营中进行积极的管理。所谓“积极的管理”是指投资者在企业中的身份必须是管理者或决策者。


USCIS(移民局)的官员在决定是否批准I-526申请时,对于“积极的管理”这项要求是否得到满足是拥有相当的自由度的。从USCIS的EB-5培训手册来看,对于一个成功的I-526申请来说,“积极的管理”这个要求实际上并没有其他要求那么重要。比如说,合法的资金来源、投资金额合格、处于风险状态和每人创造10个就业机会等。


企业形式


有意进行EB-5直接投资的投资人在决定企业形式时可以有不同选择。您所选择的企业形式将会对您如何进行积极的管理产生影响。一些企业形式将会允许您依靠专业人士在企业每日营运中得到帮助。


总的来说,企业可以有以下几种组成方式: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等。


有限合伙


外国投资人把企业设置为有限合伙可能会使自己受益。在有限合伙中,投资人可以和其他有必要商业资历的个人合作。通过这种方式,投资人可以依靠商业合作伙伴的指导,自己在公司里承担一个稍微不用那么积极活跃的角色。您也许已经听说过有限合伙,大部分的区域中心都使用这个企业形式。


根据联邦法律条例8 C.F.R. § 204.6(j)(5)的规定,只要有限合伙合约提供申请人特定的权利与职责,而这些权利与职责是《统一有限合伙法》通常会赋予有限合伙人的,那么“积极的管理”这项要求就会被视为得到满足了。


值得重视的是,并没有要求规定投资人必须亲自实践这些权利。投资人只是拥有这些权利与特权就足以满足积极的管理这项要求。


公司


如果EB-5投资采用了公司的形式,则“积极的管理”这项要求可以通过投资者自己在公司的职位实现。投资者的职位必须要满足自身有权利加入每日运营及政策决定的过程。这样的职位包括:总裁、副总裁、CEO、CFO及执行副总裁等。


如果投资人打算依靠其他商业伙伴的专业知识,那可供选择的较好的职位包括总裁或者副总裁。这样投资人可以聘用有相关经历的人担任CEO、CFO等职位。在这样的安排下,投资人仍可以负责政策的制定和公司某些管理工作,而其他雇员则可以负责每日运营。


证明材料


为了获得您的EB-5签证,您需要在向USCIS提交I-526申请时同时提交其他文件。根据联邦法规,需要随I-526申请一起提交的文件包括:


* 投资人职位证明,包括职位名称和职责描述;

* 证明投资人“是一位企业领导或者企业董事会成员”,或者;

* 如果企业形式为有限合伙或普通合伙,证明投资人“参与直接管理与政策决策活动”。重申一下,只要有限合伙合约提供申请人《统一有限合伙法》赋予的特定权利与职责,那么“积极的管理”这项要求就被视为得到满足了。


来源:EB5Sir

原文作者:Vaughan de Kirby律师,原文网站:www.visaansw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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