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移民专业文章集】:美国胡德翰律师 谈EB-5投资移民投资移民法律简介(三)--投资资金(总124)

2014年08月15日 EB5美国投资移民



美国胡德翰律师
谈EB-5投资移民投资移民法律简介(三)--投资资金(总124)


作者:胡德翰律师 版权所有,违者必究

1. 投资金额: $1,000.000 美元投资,在目标就业地区是 $500,000 美元
A. 已投入之资金必须是一百万(或五十万)美元,或正在积极地投资过程中。
B.在目标就业地区是 500,000 美元,目标就业地区的定义为少于20,000 人口的一个乡村地区,或高于国家失业率的平均数至少 150% 的地区。
C.投资资金可以下列形式
1.现金,
2.与现金相等之物,
3.设备,
4.存货,
5.具体有形的财产,和/或
6.以私人的资产做抵押的借贷,此项借贷由必须是外国的投资者个人应对债务负责的。
D.所有资金的价值是以当时的美元市场公平的估价。例如,在一票面价值500,000 美元的一张本票,是以投资者的460,000 美元市价的度假屋上做抵押的,法律上认定的投资资金是 460,000 美元,而不是 票面上500,000 美元。


2. 资金的来源必须合法
外国的投资者必须证明他投资的资金是经由合法之途径取得的,例如地产买卖、生意收入、赠与、遗产、或贷款。

3. 投资必须是有风险的
A.投资人投资的资金一定是要有风险的。举例来说,以投资人的个人信用做担保的本票,并不是有风险的投资资金,但是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做担保的本票,则是符合移民法律规定的。

B. 用新企业的资产来担保的任何借贷是不符合这个条件的。例如,即使企业家个人在贷款上担保,以餐馆财产担保的银行贷款,不被视为是一个合格的投资,因为放款 银行通常并不需要对外国的投资者追索债务。多半的情形,银行是透过拍卖餐馆的财产即可偿付其贷款,因此,从投资人本人寻求个人责任即无此必要。相反的,投 资人以他个人的住宅设定担保的贷款,则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另外,在投资人和新企业之间的一些债务的安排,例如交换本票、债券、可转换的债务、可依股票持有人的要求买回的股票、合伙关系的付款开销、非依公平的市场价值而以一固定价格选择赎回权、或任何“逃避”条款,是不符合移民法律“资金”的定义。

C.投资人必须在 2 年有条件的绿卡到期之前,对该张有效的本票大致上完成他的付款。付款时间表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例如,有 一笔300,000 美元的债务,每年付款 18,000 美元,五年到期,最后的一笔210,000 美元的付款,该EB-5 的申请被移民局拒绝,因为本票的票面价值实质上已在5年期间大幅减少。

D.本票应该是在它被签署的地方可有效履行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移民局在 1998 年就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能透过担保在中国财产上的本票做为提出 EB-5申请的资金,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该本票是不可被有效履行的。

E.另外,有些 EB-5 投资移民的服务中介,它们跟外国投资人签署某种赎回协议、保证利息、支付或保证退款。所有这些安排是不被 移民局允许的,因为投资人的投资不是处于有风险状态的。

F. 如果外国的投资人将他的资金投资进到一个商业账户,而他是这个企业惟一的股东时,移民局基于投资者可以任意撤回他的资金这一理由,可以拒绝 EB-5 的申请。因此,在一个公司账户中存入基金是不够的,进一步商业活动是必要的,例如购买不动产、租赁办公室或仓库、购买存货或设备、或签订合约。这里还不谈 雇佣不少于10个美国人的问题。


作者注:本文如有涉及任何EB5项目,律师文中言论之意图和行为只是对该项目有关美国移民法之法律后果进行评估而非美国联邦或各州有关证卷法意义上的“finding or soliciting”“investors”之意图和/或行为。



胡德翰律师是全美唯一的一位彻底改变现有投资移民游戏规则只代表投资人的利益并要求项目免除管理费(又叫签约费一般四万到六万美元)的律师,是全美最早做投资移民的专业移民律师之一也是极少几个有申请过地区中心经验的美国律师之一,全程参与移民局有关EB5 投 资移民的各种会议(包括投资移民政策制定等咨商会议),对投资移民的法律制定及对投资移民的发展走向和具体政策解读有全面准确的掌握, 是目前为止全美唯一对投资移民的最关键要素“就业机会”的经济学分析进行过专门研究并全面掌握移民局认可的经济模型IMPLAN 和 RIMS II 的应用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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