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美国绿卡的永久居民注意了,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了一项决议。决议内容如下:
第一 绿卡持有者离境从原来可以在原居住国停留时间六个月缩短为3个月。
第二 无论以何种政治庇护申请到的绿卡的永久居民均不得返回原居住国,否则美国政府将视为以欺骗政府方式获得绿卡,并将追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 美国联邦政府授权给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国土安全部)下属的机构包括移民局、海关(Customs)、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ICE)可以在旅客入境时检查绿卡持有者的身份和有无违反美国联邦关於旅客出境超过三个月的新法规,一旦发现将立刻拘押吊销绿卡遣返回国。
许多长住美国的民众,可能感觉持有绿卡和拥有美国公民身份差别不大。
实际上,持有绿卡者依美国法律规定仍是“外国人”,“你要来我家,我不一定要让你来”。
持绿卡最长可离境多久,规定是离境超过一年者需事先申请I-131回美证,即俗称的“白皮书”。超过六个月者需以报税纪录等证明自己有居住在美国的意愿。所以事实上究竟可离境多久,并没有明确规定,但移民官权力大,说不准入境就不准入境,即使申请了回美证、证明有居住意愿、即使出境不到三个月,移民官都有权决定不让入境,甚至当场没收绿卡。
移民官可以没收绿卡,但没有权利取消绿卡持有人的永久居留权,绿卡在海关被没收,并不代表失去永久居留权,而是进入“取消永久居留权递解程序”,失去居留权与否,需留待移民法庭决定。
在海关遭到盘问,面临“要自动放弃绿卡或进入递解程序”的二选一困境时,建议无意在美国居住者,比较简单的方式是自动放弃居留权,但递解程序往往长达数个月、甚至半年,其间本人不得出境美国,对无意居住在美国的民众十分伤脑筋。有意在美国居住但被不当刁难的民众,只要心平气和等待,法院通常都会做出合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