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资金来源文件的相关问题

2016年01月21日 美国留学移民




1
整体构思


用最易获取的文件最清晰地证明投资资金的来源。

客户家庭内部往往有大量资产。因此,准备文件前,首先要了解客户的资产池中的哪类资产最易证明来源。根据美国法律的要求(8 C.F.R. §204.6),申请者仅需证明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无需证明申请者一生的全部收入都是合法的。一般来说,销售多年之前购置的房产或者用多年前购置的房产获得抵押贷款都是相对较为简单的方式。在文件准备中,应当尽量避免记录不完整的、缺失的文件。在选择文件时,一定要加以筛选,选择最清晰可靠又易获取的方式。
2
证据标准
官方称 “较有可能”实则不然。

2013年移民局的政策备忘录中,移民局援引了2010年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376 (AAO 2010)案中移民局行政申诉办公室的意见,指出申请人只要能证明自己的主张较有可能是真实的,移民局就应当采信。但是,在实际审理中,移民局对证据的充分性要求很高。

一份可以顺利通过移民局审查的资金来源报告应有一条完整的逻辑链,且逻辑链上每一个链条都有一定程度的证据来支撑。一般来说,越是久远的事件,证据标准越低,越是近期的事件,证据标准越高。
3
最佳证据
第三方验证最为妥当。

那么哪种证据是最好的证据呢?移民局在审理EB-5申请时,无论是对项目文件的审理,还是对资金来源文件的审理,都遵循一个原则,即:有为谋私利嫌疑的陈述是不可信的,第三方的验证是可信的。这从一个层面也反应了美国证据法学对私利陈述(self-serving statement)证据价值的否定。在2014年的有关I-526被拒的行政上诉案中,有多份判决中提到申请人在证明资金来源时,仅仅是提供了一份个人声明,没有任何证据去验证个人陈述中涉及的事件。

因此,在准备资金来源文件时,最好使用第三方验证的结果来作为证据。房屋的价值就让评估公司做评估,公司的财务状况就让外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的价值一定要有客观的、可证实的依据。不要为了节省花费去打擦边球。
4
个人投资
你家的不一定就是你的。

此问题近期争议颇多。美国法律(8C.F.R. §204.6)要求投资者“个人”主要且首要承担投资的风险。换句话说,投资本金必须是个人拥有。移民是个人行为,如果用公司财产来为自己的移民买单,将会伤害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中国投资人目前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是用房产作抵押获得贷款,用贷款所得投资移民。如果选择用贷款的方式做投资移民,目前只有两种办法较为可靠:(1)主申请人或其配偶是产权拥有者,主申请人用财产去申请贷款,获得贷款后用于投资,或者(2)资产的产权拥有者申请贷款,获得贷款后将贷款赠予给主申请人或其配偶,主申请人用获赠资金投资移民。切忌让孩子用父母的资产作抵押获得贷款后直接投资,移民局认为这种模式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2015年4月22日的利益相关者电话会议上,投资移民计划办公室副主任Julia Harrison在讲话中专门谈到了关于抵押贷款的问题,并强调“申请人必须证明债务是由申请人拥有的资产为抵押”。因此,最为保险的抵押贷款是由申请人所拥有的抵押物获得的。至少抵押物应当是申请人与产权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其他人用其资产获得的贷款,则必须有非常清晰的赠予书来证明贷款所得将无条件赠予给主申请人。
5
合同条款
小心抵押条款和贷款用途。

在以贷款所得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案子中,一定要注意抵押条款和贷款用途条款的内容及翻译。如果是以房产为抵押,抵押条款须清晰地显示房产的具体位置,产权证号码,产权所有人等有关抵押物的细节信息。而贷款用途条款则不能禁止贷款申请人将贷款用于投资移民,否则所贷款项一旦用于投资移民,将被移民局视为有贷款诈骗嫌疑。

在极个别案件中,移民局曾对“抵押”和“担保”之间的区别产生过疑问。正如Julia Harrison指出的,所借贷款必须是以申请人的个人资产为“抵押”。在法律原文中,8 C.F.R. §204.6要求投资者的债务必须是以个人资产为“抵押”而不是“担保”。在美国法律下,抵押意味着如果借款者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则借款中用于抵押的房产产权将转给法院。而担保仅仅意味着如果借款者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借款者承诺用个人财产来还款。因此,在这些条款中一定要注意语言的运用以及翻译的准确性。
6
资金路径
最简单也最麻烦。

这是整个资金来源文件包中最简单但也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简单的说,移民局需要投资人证明所投资金来自于投资人。但是,由于中国的外汇管制,很多投资人必须通过亲戚朋友,才能将资金汇入项目方在美国的账户上的。这个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银行记录。而律师在审阅文件时要特别小心这个部分。每一笔资金哪一天从哪个账户出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哪一天进入哪个账户,都是需要100%的精准度的。在2014年有关I-526的行政上诉判决书中,有多份都提到了资金路径文件中某些细节文件的缺漏。资金路径中一旦出现不可解释的断点,对于投资人的I-526申请带来很多麻烦,可能招致补件要求提供细节。
7
前后一致
魔鬼藏在细节里。

文件在语言方面应当做到前后一致,如果有不一致的地方应当着重解释。这应当是资金来源文件准备中最为枯燥的一个环节,律师需要确保有关资金来源的重要文件上不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比方说一些地址的翻译,由于整个文件包很大,往往是由不同的翻译员翻译完成,每个翻译员在翻译地址时都有自己的想法,最终造成一个地产的地址在文件不同处是不同的翻译。这就容易引起移民局的怀疑。

总的来说,资金来源文件的准备并不简单,这是一个繁杂、琐碎、需要细心对待的工作。投资人一定要找一个专业的团队帮助自己,包括一丝不苟地准备、整理、并翻译客户提供的资料。这个团队还需要熟知相关法规,而且应当了解中美在实际操作中的差异性和共同点,从而能为客户的文件提供有效、合理且可操作的指导意见。

在这里要说明,投资人在提供材料时,务必要确保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自己或请他人出具任何证明、声明和陈述时,应确保所陈述的内容真实、准确,必要时寻找专业人士的帮助;清楚地提供每一个相关公司、单位、政府机构的完整地址和名称,避免地址错误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尽量提供相关公司的具体联系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方便移民局找到正确的人进行核实。


转自:EB-5 Investors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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