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美国领事馆发出的通知后,美国移民申请人就可以开始登记或者安排面签时间了。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的文件材料,以确保在签证面谈时提交材料的原件。除非被特别告知,切勿将任何材料邮寄到美国领事馆。此外,为确定美国移民的申请人是否合乎资格领取签证,领事官员可能需要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者文件。小编特此列出了美国移民签证面谈时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DS-260 表格
请将 DS-260“在线的移民签证申请及登记表”的确认页打印。从 2013 年 9 月 1 日起,所有美国移民申请人需填写 DS-260 表格。请看以下说明:
1. 如果你的美国移民申请正在办理当中且需要在网上完成 DS-260 表格,美国国家签证中心或者领事馆将告知你登录相关网页完成该表格。完成填写表格后, 请打印 DS-260 表的确认页并带往领事馆。
2. 如果你已经接到美国国家签证中心或者领事馆的有关通知并且已经在网上完成了 DS-260 表格,你无需重新填写此表,仅需打印 DS-260 表的确认页并带往领事馆。
二、护照
每位申请人都必须持有一本有效的可前往美国的护照,且自签证签发之日起至少有八个月的有效期。另外,如你有已过期或作废的护照,请面谈时带上。
三、两张签证照片
两张白底彩色照片。照片必须光洁,照片的尺寸为 2x2 英寸(大约为 50 毫米 x 50 毫米)正方形,头像居于正中。申请人无论年龄大小,均须提供照片。
四、出生公证书
每位申请人都必须有一份经审查核实的出生公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由出生地或住地公证处出具的出生公证书。出生公证书必须列明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及父母的姓名(如已故,则应注明)。此外,还应表明其内容源于正式出生记录。如果申请人是被收养的,该申请人必须提供经审查核实的收养公证书。复印件必须连同原件在面谈时一并呈交美国领事官员。
五、婚姻状况公证书
已婚人士必须提交一份结婚公证书。在中国人民共和国登记结婚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住地公证处出具的结婚公证书。如有既往婚史,则应提供有关证据(例如:配偶死亡公证书,离婚公证书或婚约废止证明)。
六、警方证明
本段所提及的“警方证明”是指由有关警方当局根据有关申请人的档案记录所签发的证明,包括申请人是否被捕过、被捕的次数和原因以及记录在案的每个案件的处理情况。警方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凡年满 16 岁或以上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一份警方证明。该证明必须是由:
(1)申请人国籍所在国的警方当局出具的;
(2)如果申请人在申请签证时的所在国居住 6 个月或以上,须由所在国警方当局出具的;
(3)申请人居住一年以上的所有国家的警方当局出具的;
或者(4)申请人曾被捕的任何地方的警方当局出具的警方证明,无论申请人是因何事被捕,
且不论居住时间的长短(根据个人情况的不同,有些申请人需提交多份警方证明,而有些则只需提交一份警方证明)。
警方证明必须包括申请人在所有地方整个居住期间的情况。由申请人现在居住的地方警方当局出具的证明必须是近期签发的。
如果你曾经向美国国家签证中心提交了已经超过签发日期 8 个月的现住国(一般为中国)警方证明,建议你准备一份更新的警方证明参加面谈。
如果需要办理中国的警方证明,申请人须先向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或在某种情况下通过向其雇主申请相关证明)然后再将警方证明带到所在地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书。
七、体检
所有申请美国移民签证申请人,不论其年龄大小,均应进行体检。签证面谈时间确定后, 您可以到任何一间由领事馆指定的机构接受体检及接种疫苗。美国领事馆不接受非指定机构的体检报告。体检表格将在体检时由体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并填写。每一位接受体检者需携带护照及五张签证相片。您必须在签证问话日期前到指定机构体检。
体检完成之后, 您将收到由体检机构封好的体检报告, 切勿打开此报告! 您必需在签证面谈时提交此体检报告。您的签证有效期取决于体检报告的有效期。
注意:在签证面谈的具体时间确定之前不可以进行体检。
八、法院及监狱记录
曾在任何审判中被判刑的申请人,不论其以后是否受到特赦或其他宽大处理,必须提供一分经审查核实的相关审判记录及监禁记录。
九、服役记录
如有经过审核的服役记录并且能够提供,请准备相关材料。
十、经济担保材料
美国移民法要求提供证据证明签证申请人及随行家属在移民美国后不会成为公众负担。请根据你的签证申请类别,相应准备以下文件。 即使你已经满足以下要求,为确定你是否合乎资格领取签证,领事官员可能需要你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者文件。
1. 美国公民直系亲属类别即(CR/IR)类和家庭团聚类别即(F)类的签证:
需提交一份经美国申请人签名的原件 I-864 (或 I-864EZ, 如果适用) 和一份美国申请人最近一年联邦收入税单的复印件。
如果担保人的收入不符合贫困收入标准指引,请提交一份由联合担保人签名的原件 I-864 及其最近一年联邦收入税单的复印件,还有此联合担保人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证据。
如果美国申请人或联合担保人的税单是与其配偶共同申报的,请提供美国申请人或联合担保人的收入证据(例如:W-2)或由其配偶填写的原件I-864A。
如果美国申请人是不用申报所得税的, 请提交一份由其亲笔签名的英文声明书及相关证据以证明他/她不用申报。
2. 劳工类签证(E):
请提交由雇佣公司出具的工作聘用意向书。此意向书应是原件并是在 6 个月内签署的。申请人无须提交 I-864 表, 除非, 美国申请人是中国受益人的亲属或其拥有雇佣公司 5% 或以上的所有权份额。
3. 美国公民的子女(即 18 岁以下的 IR2 类别, 继子/女除外) 以及美国公民的鳏夫寡妇(即 IW 类别)的申请:
需要提交 I-864W 表而并非 I-864 或 I-864EZ.
十一、关系证明文件
美国签证申请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美国申请人的关系。例如以下列举的材料但并不限于这些材料:与美国申请人的合照、电话单、信件、汇款纪录、户口本和学校记录等 。
十二、收养公证书 (如适用)
十三、简历
请递交详尽的个人简历(中、英文),列出所有的工作和教育经历。请务必提供以下要求的信息。
1. 一份完整的清单列出你的历任雇主、相应的详细的工作职责和工作项目。
2. 你曾经所撰写的任何出版物。标明出版物的题目、简介和出版时间。请提供尽可能全面的资料。
3. 一份所有你到过的国家的清单,列明你到访的时间与目的。
4. 请提供工作计划解释一旦你(们)移民美国后将在哪里就业。
十四、签证延期许可证明
曾经去过美国并且获准签证延期的申请人必须出示签证延期许可通知或复印件。
十五、既往移民诉讼程序记录
如果你曾经被命令离开美国或者你曾经是其他任何移民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请将任何诉讼程序的相关文件带来。
十六、投资款项证明
美国投资类别的移民签证申请人(C5, I5, T5, R5)应在签证面谈时提交相关材料以证明其投资的款项已经转入一个代管账户或者已经可以为其投资项目所用。
十七、译文
所有非英文文本文件都必须附上经审查核实的英文译本。英文译本须经合资格的翻译审核并由该翻译在公证员面前宣誓其内容与原文相符。
十八、签证费用
所有美国移民签证申请人都必须在面谈前交纳相应的费用。已在美国签证中心缴交移民签证申请费的移民申请人,面谈当日无需另交费。如果你未交纳签证费用,可以于签证面谈当天在领事馆内交纳,费用可以用美元或人民币付款。
(本文整编自澳臻移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