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2016综合拨款法案(公法114-113),於2015年12月18日由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成为法案,法案提高了特定H-1B和L-1申请人的费用。对於邮戳日期在2015年12月18日之後的特定H-1B申请,申请人必须缴纳4,000美元的附加费用;对於该日期之後的特定L-1A和L-1B申请,申请人必须缴纳4,500美元的附加费用。
附加费用适用於那些在美国雇佣了50名或以上的员工,且50%以上的员工为H-1B或L(包括L-1A和L-1B)非移民身份的申请人。
以下申请人在递交H-1B或L-1申请时必须同时缴纳附加费用:
最初被授予(H)(i)(b)部分或section 101(a)(15)中(L)部分所描述的非移民身份,或
在该非移民身份下申请获得授权更换雇主的申请人。
此附加费用不包含基本手续费、欺诈预防与侦查费、1998年美国竞争力与劳动力改善法案费(当需要时),以及加急费(如适用的话)。公法114-113费用有效期将持续至2025年9月30日。
USCIS(美国移民局)正在修改I-129表格、非移民工人的申请、I-129S表格和体现公法114-113条款中L类申请的非移民申请。申请人应当继续完成Item Numbers 1.d.、H-1B 与H-1B1数据收集中Section 1的1.d.1部分、豁免补充申请费(I-129表格第19页)、Item Numbers 4. a.、L类补充的4.b.部分(I-129表格第22页)。
USCIS或将拒收这类申请:
2016年2月11日之後收到但没有完成Item Numbers 1.d.、H-1B与H-1B1数据收集中Section 1的1.d.1部分、豁免补充申请费(I-129表格第19页)、Item Numbers 4.a.、L类补充4.b.,或未缴纳公法114-113费用(如适用的话) 的申请。
此网页通知发出後的30天内,USCIS将发出补件通知(RFE)来决定是否需要缴纳附加费用。为避免RFE,申请人应该完成上文提出的I-129表格上面的问题,并在需要时缴纳适当费用。由於USCIS将发出缴费的RFE,而不是以漏缴费用为由拒绝申请,USCIS将保留初始申请日期为受理日期。申请人应当在寄出附加费用或对新费用不适用理由作出解释之前,等待并回应RFE。
如果你预先在递交申请时缴纳了你认为不应缴纳的附加费用,可以及时跟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