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A是给跨国高管或者经理人的一种工作签证。随着EB5投资移民审理时间的延长,以及排期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大陆投资人转而考虑EB5以外的方式入境美国工作,并且申请绿卡。L1A是来自大陆的申请人常常会考虑的一种方式。不少申请人计划以L1A的方式先入境美国工作,在合适的时机进一步通过EB1C的方式获得绿卡,或者甚至直接通过EB1C申请绿卡。
首先,在具体讨论“四要”和“四不要”之前,我们先来看看L1A本身是怎样的定位。如文首所提到,当前L1A为很多申请人所熟悉,起源于寻找EB5的替代途径。但是,L1A签证本身并不是为了给赴美投资人设置的一种签证,而是给跨国高管或者经理人设置的。这里面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跨国”,一个是“高管/经理人”。咋一看可能不觉得什么,申请人觉得,没错啊,我是法人代表,当然是高管了;我来美国,那不就跨国了嘛。但是,对于这两个关键词,移民局有自己的严格定义。大部分L1A的补件甚至拒签,都是因为没有同时满足这两个关键词 。这两个关键词,在其他的文章中设专题讲解。简单概括的话,可以归结为“跨国”是指公司跨国,“高管”就要管高级人才。本文为行文方便起见,在此将L1A高管/经理人统称为“高管”。但是申请人要注意,这两者是有区别的。
在实践中还常常被问到,L1A和EB5有什么区别?事实上,这个问题应该反过来问或许更对一些,L1A和EB5有什么相同?因为,L1A和EB5是完全两种不同的移民待遇。L1A是工作签证,并非绿卡申请 。而EB5是申请绿卡的途径。跨国高管申请绿卡需要通过EB1C 。EB1C的要求和L1A类似,但要求更高。
L1A是工作签证,所以是有时间限制的。申请人在美总共L1A的时间不能超过7年。第一次L1A申请批准后的有效期是1年或者3年(取决于申请时美国公司的经营时间),延期申请的有效期是2年。
好了,终于进入本文的正题。L1A申请必须具备的“四要”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1)要有合格的跨国关联公司关系
这就是上文提到的公司要“跨国”。L1A申请不只是美国公司的事情。虽然申请的递交人是美国公司,但是L1A申请中必然涉及一个海外公司,且该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要有合格的关联公司关系。
这里又引申出两个关键词:“关联”和“公司”。律师在实践中经常被问到,到底什么样的美国公司是符合L1A要求的公司。很多客户担心自己公司的LLC形式不符合L1A的要求。这点担心大可不必。L1A对于美国企业的形式要求是比较宽松的,允许包括INC形式的公司、也包括LLC形式的企业,甚至还包括合伙、信托、基金等。 LLC形式的企业不仅符合L1A的要求,也满足EB1C的要求。至于“关联”的要求,如果申请人的公司有比较复杂的公司结构设计,建议就具体的情况咨询有经验的移民律师。L1A定义下的“关联”公司基本包括:母子公司关系以及姐妹公司关系。姐妹公司包括由同一个母公司控股、由同一个个人控股,或者由一群个人按相似的比例控股的公司。
2)要有一年全职的海外高管经历
找到了符合条件的海外公司之后,L1A申请人还要注意,您必须在提交申请前的3年中,有至少一年在该海外公司的高管任职经历。这一年的海外高管经历必须是实打实的。首先,必须是全职的高管工作经历,这一年的时间不包括申请人在美国境内的时间,而且这一年的海外经历必须符合“高管”的要求。如果申请人之前并不担任管理职务,只是在最近一年间升职,那么可能不符合这个要求。或者海外公司的规模本身很小,那么证明海外的高管经历也将是个挑战。
3)要赴美担任高管职务
既然是跨国高管的调动,那么这位申请人不仅需要在海外是高管,入境美国后也需要是高管。对于新设成立的L1美国公司而言,证明这点主要通过公司的商业计划书。对于运行1年以上的L1美国公司而言,这就需要有经验的移民律师仔细考察公司的运营情况和人员结构来判断,并没有一刀切的标准。
4)美国公司要有经营场地
L1A申请不仅适合于已经运行中的美国公司,也适合刚刚设立的美国公司。不过,对于新设立的美国公司而言,如果要为申请人提交L1A申请,那么在递交申请的时候,必须已经有经营场地。有经营场地不是指美国公司有意向租下某个办公场地,而是说,必须已经租下或者买下合适的办公场地。有的申请人问,那万一L1A没有批下来怎么办?律师提醒L1A申请人,在签订办公楼的商业合同时,可以考虑和房东协商,加入相应条款,说明如果申请人没有获得L1A批准,那么合同如何提前终止。
好了,说完了L1A需要些什么,那么接下来在此澄清下哪些是很多申请人印象中L1A也许需要,但是实际上不需要的。
1)不要求申请人是海外公司的法人代表或任一公司的股东
美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下,没有“法人代表”这个概念,更不会将其标注在营业执照上。如上所说,L1A申请人在海外公司是高管,将在美国公司担任高管职务,那么就符合L1A的职位要求。
同样,L1A关注的是“高管”与否,而非股东与否。L1A的申请人既不需要是海外公司的股东,也不需要是美国公司的股东。符合L1A要求的申请人,可以完全不占公司的任何股份,符合高管要求即可。而担任公司股东的申请人,如果没有证明自己同时是高管,即担任行政管理职务,那么并不符合L1A的要求。当然,如果L1A申请人既是股东也是高管,这也是可以的。
2)不要求最低投资额
申请L1A的美国公司,没有最低的投资额限制。如果是新设L1,注入资金的多少取决于所在的行业,移民局主要考察初始资金和盈利预测是否能够合理支持公司第一年的运行。建议申请人就该问题与有经验的移民律师沟通。
3)不要求美国公司与海外公司的业务领域一致
申请L1A的美国公司并不一定要从事和海外关联公司一样的业务。不过,律师在实践中看到,很多L1A美国公司的业务多少还是会与海外公司的业务有一定关联,尤其是初始阶段。这并非是法律的要求,只是对很多申请L1A的公司而言,从自己熟悉的领域开始,是比较合理的商业操作方法。如果申请L1A的新设美国公司从事与海外关联公司完全不同的业务领域,那么在商业计划书中说明业务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将是申请的一个重要方面。
4)不要求申请人英文流利
L1申请人如果英文流利自然很好,但是即使不懂英文,只要有合理的人员配置,说明可以在必要时有人员提供翻译,那么也是可以的。L1A高管的重点在管理,语言不是障碍。
L1A甚至EB1C因为部分标准的抽象性,如果只是望文生义,会被误认为成本低、很容易,但其实有不少隐含的要求。此外,L1A新设公司的条件相对宽松,重点看计划,但是L1A延期却对美国公司有实质考察,进一步通过EB1C申请绿卡也需要美国公司的成功运营。 这些要求在移民局的过往裁决中会体现,形成案例法。
所以,提醒各位L1A申请人,在寻找移民律师的过程中,找到对法律理解准确,熟悉移民局案例的律师,将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帮到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