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朋友介绍业内专家,Suzanne Lazicki的文章。这篇PK直投和区域中心项目的文章,谈的问题都在点子上,非常值得仔细阅读慢慢品味。
基础知识:EB-5直投项目与区域中心项目对比
这篇文章没有任爆炸新闻,而是关注一个基本问题: EB-5直投项目和区域中心项目的区别是什么?
简而言之,其答案是,区域中心项目是与指定的区域中心相关的投资,因此可能计算创造的间接就业机会,而EB-5直投项目投资与区域中心没有关联,不得计算间接就业机会。
这两项差异:是否与区域中心相关联和间接就业机会——是EB-5直投项目和区域中心项目之间的根本差异。
这两类项目都享有相同的EB-5基本要求:投资必须注入创造就业的新商业企业(NCE)中。
与流行的误解相反,EB-5直投项目和区域中心项目的最低投资金额是相同的,同样地享有针对于目标就业区域的激励,并且(USCIS宣称)这两类项目有着相同的平均申请处理时间。
然而,EB-5直投项目和区域中心项目之间的,两项基本差异所产生的影响,使得直投项目和区域中心项目在实践中完全不同。
EB-5直投项目和区域中心项目特征及其影响:
以下是一些具体案例:
让我们,来运用一些常见的场景,来说明如直接投资与区域中心项目的差异:
* 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最常见的EB-5区域中心投资项目,但很难成为EB-5直投项目。
间接就业创造允许投资于开发商的区域中心投资者在计算就业时计入建筑承包商创造的就业数,供应采购的间接影响创造的就业,有时甚至是完工后租户创造的就业岗位。而投资于相同开发商的直接投资者在计算就业时只能计入开发商能提供永久员工W-2报税表的就业,通常开发商不会有任何这类就业。大多数施工工作都是由各种各样的承包商的雇员来完成的,对于EB-5直投来说,其中没有哪个“间接”就业能够计算入内,而与建筑项目相关的直接就业岗位由于它们只是存在于建设期间,而不是永久性的,所以也不符合要求。
* 酒店,无论对于EB-5直投还是区域中心投资,都是一种常见的投资项目,但是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
区域中心投资酒店,会将EB-5投资的投资者隔离在一个实体中,这个实体既不拥有也不控制酒店,而只是募集EB-5资金对酒店进行债务或股权投资。该实体,由于间接创造就业机会,可以拥有酒店所创造的就业。
而对于直接投资者,只能得到直接就业岗位,所以不能被隔离,必须对酒店的所有者/雇主进行股权投资。(这会带来责任问题,可能意味着EB-5直接投资者必须通过作为特许经营业主和卖酒执照的审查过程。)这对于EB-5区域中心投资来说,如果采用一个实体拥有酒店和一个单独的管理公司雇佣酒店的员工的方式,是没有问题的。因为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不用考虑这些雇员名字出现在哪个工资记录中。但对于EB-5直接投资来说,这是一个问题。EB-5直投不能将投资与创造就业区分开,因此运用EB-5资金开发酒店的实体必须与雇佣酒店员工并支付工资的实体是同一个实体。(如果有多个实体参与EB-5直投项目,那么从本质上说,它们必须统一是某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关系。)
此外,酒店作为一个区域中心项目将能够创造比做为直投项目更多的就业。一个新建的120间房间的Homewood Suites酒店,做为直投项目,基于商业计划书预计能创造出23个全职直接就业,那么可以接受2个EB-5直接投资人的认购;但是如果做为区域中心项目,基于经济学家的计算整个酒店的建造和运营能够创造出130个新就业,那么可以接受12个EB-5区域中心投资人的认购。
为什么对于同一家酒店,这两个职位数量如此不同?
首先,直接投资者只能计算酒店员工就业,而区域中心的投资者可以同时计入建筑就业和经济学家定义的间接和衍生就业(与供应采购和员工花费相关的)。
其次,直接投资者只能计算工资单记录能证明的全职职位,而一个经济模型能够相对慷慨地计算运营就业。经济学家采用的乘数是基于平均值,不能区分全职和兼职工作,不考虑谁拥有这份工作,不能精确反映不同规模和类型酒店之间就业创造的差异。经济模型计算的是给定酒店收入的平均直接就业数目,这个数字通常超过个体酒店能够实际可证明的每周35 +小时的实际就业职位数目。
最后,区域中心投资项目的I-829文件准备可能比直接投资项目的更容易。直投项目的酒店需要注册E-验证,要特别注意员工是合格的,全职工作,并准备成堆的工资记录来验证就业创造。而区域中心投资者只需要提供与经济分析的输入(在理论上):支出和收入相关的记录,可以不用担心个别员工而只是跟踪支出和收入,并准备财务报表核实通过经济模型的输入验证的就业。
* 小企业如餐馆和加油站,更适合使用EB-5直接投资。
这些企业往往只需要几个EB-5投资者并且将有足够的直接就业来证明这些投资者,而无需依赖间接就业创造机会。它们通常可以接纳EB-5投资者为股权成员,不需要仅对区域中心适用的复杂的EB-5投资结构。没有区域中心联系意味着没有区域中心费用,没有地理限制,不受区域中心项目的变化的影响。区域中心投资也可以为这些项目工作并有着灵活性的吸引力。但这些项目可能不会吸引区域中心,因为只需要几个投资者,通常不愿意给区域中心赞助,并且EB-5直接投资提供了一个可行的选择。
* 涉及多层次和多元化投资,可以适用于区域中心情况,而非EB-5直投。
如果EB-5直投项目,在EB-5资金应用或人员安排方面涉及多个实体,那么这些实体必须为统一的全资子公司的关系。如果它们并非如此相关,那么这些申请将被拒绝。
例如:OCT022015_01B7203 Matter of H-G(直接投资一个新的商业企业,新商业企业再投资于一个单独的就业创造企业),NOV122014_01B7203和DEC042013_01B7203(在几个企业中进行直接投资和就业创造),JUN182013_01B7203和JUN042013_01B7203(就业创造于部分所有权的子公司)。
法规政策背景:
哪些规则构成EB-5直投和区域中心投资之间的实际差异?
引用EB-5政策备忘录(530备忘录):“EB-5项目是基于三个基本元素:(1)投资移民的资本投资,(2)投资于一个新的商业企业,(3)创造就业。”
EB-5直投和区域中心投资者共同遵守这些元素和要求,必须贡献资本(股权而不是债务)至一个(单一)新的商业企业并创造就业机会。区别来源于术语定义。对直投投资者,“员工”只能意味着“为新商业企业提供服务或和劳动从而直接从新商业企业获得工资或其他报酬的个人。”这个词对于区域中心投资者有一个额外的意义:“为通过在新的商业企业投资间接创造的工作提供服务或劳动的个人。”
EB-5法规8 CFR§Sec 204.6(e)定义术语如下:
* 商业企业,意味着任何营利性活动形成的合法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合伙(有限或普通合伙)、控股公司、合资企业、公司、企业信托或其他实体,可以公有也可以私有。这个定义包含一个商业企业组成的控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只要每个子公司从事的是,营利性合法生意。这个定义不包括非商业性活动比如拥有和维护个人的住宅。
* 员工,是给新商业企业提供服务或劳动并直接从新的商业企业收取工资或其他报酬的个人。在投资移民计划项目(区域中心计划)的情况下,“员工”还意味着给通过投资在新的商业企业间接创造的工作提供服务或劳动的个人。这个定义不包括独立的承包商。
* 投资,意味着出资。通过资本的贡献来换取欠条、债券、可转换债务、债务或任何其他在外国企业家和新商业企业之间债务安排,都不能算做此处所指的出资。
原文作者:Suzanne Lazicki 转自:EB5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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