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认同公民法官 移民部上诉得知
一名华裔女性加拿大永久居民,因公民入籍资料未能清楚证明她满足入籍所要求的居住时间,而公民法官亦未对移民部工作人员就此提出的疑问做出解答,加拿大联邦法院法官Mr. Justice LeBlanc近日就此作出裁决,批准联邦移民部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请,撤销公民法官准予当事人入籍的决定。
案件当事人为一名中国大陆女子,于2007年6月与丈夫和女儿以永久居民身分来加国,2010年11月递交公民入籍申请,其材料遭移民部官员怀疑。公民法官于2015年7月21日,未理会移民部官员对申请资料提出的疑问,批准女当事人的公民身分。移民部就此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联邦法院于本月20日作出裁决,将公民法官的决定推翻。
当事人两晤公民法官
女当事人在入籍申请资料中,宣称在2007年6月26日至2010年11月5日(以下简称「有关时段」),即约其抵埠至呈交入籍申请这段时间内,离开加拿大一次约90天时间,她实际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为1,148天。
女当事人在呈交入籍申请后,于2014年12月及2015年5月28日两次面见公民法官,就其是否达到申请公民入籍的居住要求进行说明。法官之所以面见申请人,是因为她未能提交在有关时段内所持有的护照,而在入籍申请资料中,当事人仅提供了有效期在2010年11月15日至2020年11月14日之间的一份护照,因而无法证明其在加国实际居住时日。
不过申请人在第二次面见法官时,带来先前未曾提交的一份旧护照,其出入境印章显示,她只在2009年2月22日至2009年5月21日期间出境一次,与她自己先前所声称的出境90天相符。公民法官相信其对申请人居住时日的疑问已获解答,决定批准当事人的入籍申请。
未采用标准测试
移民部就公民法官的决定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公民法官既未采用三个标准测试中的任何一个,来测试和证明申请人确实达到实际居住要求,也未有理会移民部官员针对该份申请资料所声称的居住时日提出的多项疑问。
联邦法院法官除做出有利移民部的判决,准许司法覆核,以及撤销公民法官批准当事人入籍的决定之外,更指女当事人未通知法庭她即将出庭,未向法庭提交任何答辩资料,也未有实际出席联邦法庭的聆讯,显示她并不介意移民部所采取的法律行动,以及因她未有按时出庭,可能造成公民法官之决定被撤销的结果。
法官由此判定她今后若想入籍时,必须重新向移民部提交申请。
——我是个安静的广告——
公民法官未释移民部疑问 成案件覆核重要原因
联邦法院法官在判词中指出,公民法官(citizenship judges)未有采取有效措施,证实女申请人满足公民入籍所必须的居住要求,也未对移民部官员就该案申请材料中的诸多疑问进行回覆,因此公民法官的决定值得覆核。
3种居住要求测试
据加拿大公民法规定,任何人申请公民入籍,必须在呈交入籍申请日起前推4年内,在加拿大累积实际居住时间至少3年。入籍申请人有责任向移民部提供文件,证明自己确实满足居住要求。公民法官不能仅仅基于申请人的「申报」,即相信申请人满足居住要求,特别是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文件存在矛盾的情况下。
公民法官的决定非常重要,因为一旦公民法官决定批准申请人的入籍请求,移民部工作人员一般要依照公民法官所做决定,给予申请人公民资格。
联邦法官指公民法官通常被允许使用3种方式,来测试入籍申请者是否达到居住要求,公民法官至少应说明他(她)使用了哪种测试,以判断申请人是否通过了测试,否则就会导致其决定被质疑存在错误而需要覆核(reviewable error)。在本案中没有显示公民法官使用了任何一种测试,证明当事人满足居住要求。公民法官就其决定而阐述的理由与3种测试均无关。
联邦法官亦同意公民法官未有对移民部工作人员,在「案卷准备及分析报告」(File Preparation and Analysis Template report;简称FPAT)中提出的质疑做出回应,是导致案件需进行覆核的另一重要原因。
过往曾有案例
移民部工作人员在FPAT中,对申请人在加拿大的「定居」和「实际居住」(physical presence)提出质疑。根据以往案例,如果公民法官不理会移民部官员提出的合理疑问,或是未有对案件中存在矛盾的地方或是文件前后不一的地方,做出合理说明和解释,都可以成为推翻公民法官决定的理由。
本文内容来源:星岛日报
《蒙人说事》新年特辑: 《动物狂欢节》上的华裔钢琴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