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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期,是当前在EB-5上空笼罩着的最大阴霾。去年底,EB5Sir曾经请大家做过投票,在经过“专业”的数理统计之后,得出了一个乌龙的结果,充分证明了一个工科生的数学烂底子。
今天,来看看H. Ronald Klasko律师的文章,在排期阴霾之下,EB-5行业如何能破局。
数字游戏——如何打赢EB-5的排期之战
我们行业对EB-5计划延期和改革的立法进程所投入的关注是正确的。但是,无论接下来的立法改革多么顺利,除非排期问题成功得到解决,整个计划的未来前景依然风雨飘摇。
有些同行认为,如果一位中国投资人今日递交I-526申请,他很有可能面对最少6年的排期时间。而其他人对排期时间的揣度也是长短不一。本篇文章并不涉及对将来排期时间的推测。无论排期时间最终是多长,很明显其一定会长到降低需求,且让EB-5这一选择成为鸡肋。
以下的事实不辩自明:
当下,国家签证中心(National Visa Center)和移民局两处有超过20000位获得EB-5申请批准的移民申请人等待处理。同时,I-526正在审批的投资人也超过20000人,也就意味着这其中大约有60000位移民申请人。然而,每年只有10000位移民申请人能够获得EB-5的签证。
在严峻的事实面前,EB-5行业需要找准工作重心,找出延长EB-5计划长远寿命的解决之道。接下来让我们来探寻一下可能的解决方案。
立法
现在每年的名额只允许大约3000位投资人家庭获得签证,且分配给单个国家的名额有总名额7%的上限。然而,现实情况是,85%-90%的投资人都来自同一个国家。我们需要说服国会的盟友这一数据是完全与现实情况偏离的。我们要通过实实在在的投资数据来说明问题。譬如,如果国会同意每年10000名签证配额是以投资人家庭为单位计算的(而不是现在按照每个移民申请人,包括家庭成员在内的人头数计算),那么每年能够获得签证的投资人家庭就会是现在的3倍。这将直接导致每年新增5亿美元的外国直接投资(以草案中拟定的80万美元最低投资额计算)。如果之前参议院草案中每位投资人1万美元的费用被涵盖在最终的改革法案中,每年美国国库单此项就会新增7000万美元的收入。
所以,2016年的立法游说需要集中精力,说服我们的盟友把重心转移到解决越来越糟的排期问题上。那么,我们在立法上有什么途径呢?以下是可能的途径,而至于哪个途径在政治上最为可行,则是立法者们更有权威回答的问题:
1. 加入明晰的规定,确认国会是计划将10000份签证分配给10000位投资人家庭,而不是10000个包括家庭成员在内的申请人。如果在政治上更为可行,国会可以仅将这一规定适用于EB-5,而不是所有雇佣类移民种类。由于这将最终导致移民人的增加,这一途径实现起来阻力重重。毕竟,国会不会同意增加移民人数已经成为广为接受的信条。这也是为什么我完全不将直接提高EB-5的10000份签证名额作为可行的途径之一。
2. 重新启用之前未用完的EB-5名额。之前的年份有大量的EB-5名额没有使用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他们已经被其他移民种类使用了。基于此,这种途径也很难达成。
3. 向其他种类“借用”名额。最可能的借用对象是多样性抽签这一种类。尽管这一途径获得参众两院多数议员支持并非绝无可能,但至少有1、2位颇具影响力的议员会强烈反对此种作法,这也导致这一途径很难成为现实。并且,尽管EB-5行业应该会对这一方案举双手赞成,移民游说群体内很有可能出现分化。
另一个可能的借用对象是EB-1这一种类(该种类针对杰出人才,优秀教授和研究员,以及跨国公司高管)。这一种类每年的40000份签证名额有许多没有用完而被分配到了其他种类,但并没有分配到EB-5这一种类。
4. 取消EB-5中每个国家的名额上限。这一途径在其他雇佣类移民种类的讨论中一直存在,但也同样饱受争议。基本上,它会导致EB-2和EB-3种类印度和中国的申请人进度加快,而其他国籍人士进度放缓。基于EB-5种类下中国申请人的比例十分庞大,如果这一规定仅限于EB-5这一种类,那么有可能降低其争议度。但基于同样的原因,这一“解决方案”依然很有可能继续造成中国投资人冗长的排期。尽管如此,这仍然好于我们现在面临的窘境。
我也想说明,将一些规定特别适用于EB-5并非没有先例。例如,法律将《移民与国籍法》第245(k)条款适用于EB-5之外的其他雇佣类移民种类。同时移民局对除了EB-5以外的其他雇佣类移民适用同步申请。
5. 为已经申请(或者以获得批准)的EB-5申请投资人提供法律下的途径,使得他们在签证名额等待期能够入境和停留美国。
让我们来讨论下几种方案:
一种方案是赋予移民局特殊的,针对EB-5获批的投资人的豁免权。这一豁免权能够让投资人及其家庭作为豁免人入境,且可能在等待时间里延长豁免身份,直到成为有条件绿卡持有人。
另一种可能性是,为那些在美国至少投资50万美元的投资人设立一个非移民的签证种类。这也就类似E-2条约投资人。现今该类别仅适用于与美国有友好,通商航海,或者双边投资协议的国家。
诉讼
之前我有发文专门讨论过通过诉讼途径,对国务院以及移民局针对10000份EB-5投资人名额是包含家庭成员的这一现行法律的解释提出挑战的可能性。具体的法律讨论我就不再赘述,而我的结论是,现行法律只有在计算国家名额上限时需要考虑家庭成员,但在全球配额计算时不应该考虑家庭成员。而如果我的结论是正确的,也就是如果家庭成员并不在EB-5全球配额计算中予以考虑,那么每年10000份EB-5名额就足以满足现行需求,也就意味着国家名额上限就不会生效。
但这并不意味着诉讼很有很大机会获得成功。基于一个叫做“Chevron尊重”的法律原则(也就是除非法律规定明确,法院会更倾向于尊重政府部门对该法律的一致性解读),诉讼在现实情况下十分困难。或许,它的成功率不会超过25%。尽管如此,在没有其他解决途径的情况下,有25%的几率解决一个大问题依然不失为一个好方法。由于我很难想象任何单个投资人会在资金上支持这一大型诉讼,这一诉讼可能需要由在EB-5上分享有大量利益,且将深受排期所累的开放商们在资金上提供支持。
行政令
作为当事人,我可以告诉大家,我们此前差一点就说服白宫通过行政政令的手段将10000份签证名额诠释为10000个投资人家庭。但是,现下该途径的成功几率十分渺茫。由于白宫担心被起诉,以及至少一个政府机关的强烈反对,这一努力最终宣告失败。
对于行政政令这一途径而言,更可能的方式是对已经获批的EB-5投资人行使豁免权。这和之前立法那一部分讨论的概念是一样的。而行政部门本身已经具有了豁免权,所以就不需要立法机构的参与了。
那么,为什么行政机关要豁免受排期影响的EB-5投资人,而不豁免其他雇佣类移民种类下同样受排期影响的申请人呢?答案是,其他种类的申请人在等待排期的时间里入境美国,在美国工作以及延长在美的停留时间这些问题已经通过法律和法规得到了解决。具体而言,EB-2和EB-3的申请人在等待排期时可以通过H-1B工作签证入境美国,且能在他们等待排期获得永久绿卡资格之前无限期延长他们的签证。通过行政政令豁免EB-5投资人仅仅是让他们获得和其他种类申请人同等性质的待遇。
另一个行政政令的可能性与签证排期表(Visa Bulletin)相关。2015年10月1日起,签证排期表多了一项叫做“递交签证申请日期”的单独种类。移民局可以允许那些优先日期早于该“递交签证申请日期”且在美境内的EB-5申请人递交调整身份申请,且让儿童状态保护法自该申请递交日起就开始冻结子女的年龄。
无论如何,在这一场数字游戏中,没有轻松的赢家。但是,如果这一问题没有及时和成功的得到解决,我们都将成为输家。
而现在的问题,不是哪一个途径是最佳途径。所有途径都要同时进行。只要我们在任一途径上获得成功,就算其他尝试全部失败了,也算是成功。最重要的,是每一个参与2016年EB-5事项立法游说的成员都应该将这一问题列为重中之重。
在以上任一途径成功之前的替代选择
在现行的法律中,事实上已经存在了一个移民之前的投资人签证种类,也就是E-2条约投资人签证。不幸的是,美国和作为EB-5唯一受排期影响的中国并未签订投资协议。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中国人无法获得E-2签证。中国人士能够通过花费相对廉价的资金,在相对较短的时间里,在不需要移民监的情况下,获得其他许多国家的公民权。而对于E-2而言,美国政府承认这些购买获得的他国公民权。这些国家当中有一些与美国有双边的投资协议。
投资移民律师组织(Investment Migration Council)是一个从事投资性移民,且专门服务于想通过投资形式获得他国公民权客户的国际组织。我们律所是这一组织的北美区办公室。如果您对这一替代选择感兴趣,请和我们的办公室联系。
总体来看,相比去年此时,Klasko律师以及业内其他人士,对于解决排期的预期要相对悲观,之前期待的几种模式现在来看可能性都不太大,而且排期确实也已经成为了当前EB-5行业最大的压力。但是,也正因为此,排期的压力也应该能使得EB-5行业能够施加给美国政界相应的影响力,以尝试在对现有法律框架不进行大改动的前提下,找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业内有观点认为,只要民主党能继续执政,希拉里会比奥巴马更强硬推动移民改革,EB-5投资者I-526获批之后就能通过行政豁免权的方式登陆美国,毕竟从移民法的要求来说,EB-5投资者是需要在美国参与企业管理权限的,不能登陆显然不能去管理企业;同时,也有消息传来,有议员正在尝试提议修订E-2签证规则,以使其适合中国大陆出生的EB-5投资者。
冬天来了,春天可能也就不远了。
原文作者:H. Ronald Klasko,翻译:F. Oliver Yang,来自微信公众号:klasko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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