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号为No. CV 14-06865-RGK (Ex), 2015 BL 356931 (C.D. Cal. Oct. 28, 2015)的SEC v. Lee案件中, 针对SEC控告Justin Moongyu Lee及其5个商业实体(“实体被告”)(全体,“被告”)证券欺诈的诉状,美国加州中区联邦地方法院同意缺席判决。
2016年,Lee申请指定一个实体被告为区域中心。该实体被告从移民投资人处募集了11,455,000美元用于一家酿酒厂的建设。
SEC向被告提起诉讼,指控被告违反了证券法第17(a)条、交易法第10(b)条和规则10-5b。诉状称被告实体从未建立酿酒厂,且从移民投资人处募集的大部分资金被用于其他用途。
证券法第17(a)条、交易法第10(b)条和规则10-5b都禁止发行或销售欺诈,或是与证券购买或销售相关的欺诈。SEC想要胜诉,就必须证明:(1)被告有实质性的虚假陈述和材料遗漏行为;(2)且这种虚假陈述和材料遗漏属于故意行为。
据投诉称,Lee向投资人谎称酿酒厂的建设工作正在进行中,Lee向美国移民局提交了带有虚假信息的表单,Lee用移民投资人的资金偿还了其他项目的投资人,且实体被告原本有其他的任务目标。首先,法院认为被告对其投资人作出了实质性的虚假陈述。法院的理由是,被告违背了对投资人的陈述,投资人的资金并没有投入到工厂,因此无法帮助投资人获得永久居留权,也没有创造出项目相关的就业机会。法院认为,理性的投资人在投资工厂前极有可能会考虑这些信息,因此认为被告的虚假陈述是实质性的。
接着,法院提出了构成主观故意的元素,来决定这些虚假陈述是否属于明知故犯或不顾后果。证明不顾后果可以满足明知故犯。法院判定以下事实可以证明被告作出的虚假陈述属于明知故犯:(1)Lee负责并管理着每个实体被告;(2)Lee签署了区域中心申请;(3)Lee在建设工作不再可行的时候,仍向投资人和USCIS称工厂将会建成;(5)Lee在多次投资人研讨会上认可了所有与工厂相关的信息。
法院禁止被告违反证券法第17(a)条、交易法第10(b)条和规则10-5b,并命令Lee支付最高150,000美元的民事罚款,命令追缴8,262,403.73美元资金——这是经过通货膨胀调整后,得出的被告滥用的投资人金额数。
预知该案件原始资料,可查询DU Corporate Governance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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