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中国女留学生多伦多遭奸污:做业余模特儿,挣扎无果后男子拒绝「带套」!

2016年05月03日 加拿大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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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只要女事主曾简单讲出一个「不」字,便足以表示她拒绝性行为的意愿,即使女事主要求对方戴上避孕套,亦不能因此而扭转女事主不愿与被告性交的事实。。。




一名18岁多伦多大学中国女留学生,被一名业余时装摄影师男子强奸后,透过电邮匿名报案警方,半年后才获警方回覆,从而拘捕该强奸犯,并将之告上法庭。法庭最后判该男子性侵犯罪名成立。


法庭判被告罪名成立


由于案发时受害人知道难逃魔掌,故要求对方使用避孕套,而被告人在庭上向法官表示,女方是在自愿情况下与他发生性行为,但法官不接纳其理据。


法官表示,只要女事主曾简单讲出一个「不」字,便足以表示她拒绝性行为的意愿,即使女事主要求对方戴上避孕套,亦不能因此而扭转女事主不愿与被告性交的事实。


被告透过手机「陌陌」软件接触受害人


案中受害人是一名中国留学生,就读于多伦多大学,她一向有使用「陌陌」的社交网络手机程式。该软件可供在线(online)的用家互相联系。


去年暑假,一名自称是业余摄影师的男子透过这个手机程式,接触当时赋闲在家的女事主,并声称可免费替她摄影。女学生看过对方的博客,的确上载了很多模特儿照,其中一人更是其同学,于始开始相信被告的说话。


女事主在庭上供称,她平日绝不经手机程式与陌生人联系,但由于她对摄影工作十分感兴趣,于是与对方联络。对方随后更将自己脸书的连结传给她,她在其脸书上看见很多漂亮的模特儿照,于是就更对被告深信不疑。


两人于是互换电话,并相约于同年7月30日前往男方的柏文单位拍照。被告替女事主拍了两辑相片后,二人便一同坐下翻看照片。


此时,被告试图向女事主索吻,却遭拒绝。被告便说,模特儿与摄影师发生性行为是很常见,因为可藉此加强两者沟通,然后被告便继续抚摸女事主,但女事主严词斥令对方停手。


男子先是假装顺从,其后却出奇不意将女事主推倒床上,并欲与她发生性行为,女事主曾经挣扎,但最后意会到对方「事在必行」,于是便要求对方使用避孕套。男子展示出一个避孕套,然后与女事主完成性交。


但女事主事后发现体内留有大量精液,十分愤怒,更要求男子出示用过的避孕套,可是遭对方拒绝。事后,男子带女事主到附近的士站截车,又建议她于两日后回来取相。女事主则不置可否。


女事主回家后,在互联网上搜索到附近警署地点后,再用自己旧电邮帐户,以匿名电邮方法,向警方叙述自己的经历。


女事主自认天真与无知


女事主在庭上解释,她为自己的天真与无知感到尴尬,既害怕事件被其他人知道,但又觉得有必要将事件公开,于是选用了这方法。




女事主发出电邮后数天,她每天都查看邮箱,但都没收到回音,于是她打算就此不了了之。


但事隔半年后,女事主收到警方电邮,解释警方因很久已没查看电邮邮箱,才迟迟未有回覆,然后又指示女事主应如何报案。


女事主的男友无意中看见警方的电邮,细问下,始知道事情始末。男友坚持女事主必须向警方报案,阻止涉案男子日后继续作案。


案件今年7月开审,正职为资讯科技人的被告(时为33岁)在庭上辩称,事发时是女事主动想与他亲热,但他以双方各有男女朋友为由拒绝,此举令女方十分不满,还狠掷杂誌泄愤。


当日拍摄完毕后,他的确送女方下楼,并约她两日后回来取相。但那天过后,两人便没再见面,直至他被捕为止。


被告又自辩称,他当年膝盖曾经受伤,故根本无法向女事主动用武力。


法官在判词时指出,根据各种证据显示,被告经常以替女子拍照为由,吸引女子主动到其公寓单位,当中确可能有女子被其才华吸引。只是当他遇到案中女事主时,被告欲与其亲热,却被拒绝,于是霸王硬上弓。


尽管当时女事主因无力反抗,转而要求对方戴上避孕套。但只要女事主曾简单讲出一个「不」字,便足以表示她拒绝性行为的意愿,即使女事主要求对方戴上避孕套,亦不能因此而扭转女事主不愿与被告性交的想法。


至于被告以130磅的强壮身躯,面对只有不足100磅女事主,即使有膝患,亦足以制服对方。


此外,法官亦不认为事件如被告所辩称,女事主是求爱不遂,在老羞成怒下诬告他。


相反,女事主最初以匿名方式向警方透露事件,当警方没有回应时,正打算就此作罢,却被男友得悉事件,并在他坚持下,女事主才亲自向警方报案,这显示女事主并非因含恨而作出诬告。


相反女事主的行为与其他被性侵的女受害人的表现很吻合,因而裁定被告性侵犯罪名成立。


事主要报案最好打911


根据多伦多退休探长苗延建表示,每个警区内都设有一个社区回应组,负责与区内居民沟通。至于一个警局的电子邮箱由谁负责检阅、检阅频繁与否,则没有一个既定的机制,基本上都是由局长委派或决定。要是负责检阅电子邮箱的警员休假,便可能没有其他人接手。


至于案中事主寄出的电子邮件半年未获警局回覆是否经常发生,苗延建则表示这很难一概而论。


受害人不能匿名报案


不过,他指出,案中事主若在事发后,便希望警方处理事件,那就不应以匿名方法向警方报案。


因为只有市民向警方提供线索或资料时,才能使用匿名身分。但报案者本身是事件的受害人则不能以匿名身分向警方联络,因为警方必须直接与受害人联系,索取更多资料,才能跟进案件。


苗延建又称,若有紧急事件发生,当事人需要警方即时作出反应,最好的方法是还是打911,其他方法如电邮,又或多伦多警方最近推出以互联网报案,都未必确保警方能即时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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