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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移民局将一个2013年的上诉委员会(AAO) 的L1A案件判决正式吸收为政策备忘录(Policy Memo),对于今后的案件审理有直接的参考作用。该备忘录主要探讨的是,不要求管人的function manager到底能不能被批准? 到底L1经理人需要有多少下属?国外的算不算?合同工算不算?
L1经理人最基本的特点是,管理职能。在实际生活中,“经理”这个词被用得比较随意,很多与客户直接打交道的职位,都被冠以“经理”的头衔。但是,在美国移民局的字典中,L1经理人是有一定要求的管理岗位。换言之,不是所有的经理,都能叫L1经理人。既然要显示管理职能,那么移民局考察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到底这个岗位在管谁。请注意,我们这里特地要强调的是,管谁,而不是单纯地管了多少人。比如,管理4个客服接线员恐怕无法满足L1的要求,但是管理4个软件工程师则是有可能的。所以数量并不起到完全的决定作用,而是要进一步探究职位的内容和性质是什么。有的申请人说,但是我的公司用不到软件工程师啊,我确实客服要的多一些,是不是L1对申请的行业有限制?并不然。 如果公司的业务并不用到高技术的专业人士,那么通过证明公司的管理层级(staffing level)足以支持所申请的L1岗位,也是有可能的。不过有一点要牢记,移民局认为,L1经理人不能亲自管理一线的员工。不少来自中国的申请人可能会把L1和其他的一些签证类型或者移民方式混淆。是不是L1经理人的需要至少管理10个员工。这些恐怕更多的是以讹传讹,并没有法律依据。在一种情况下,申请L1的员工要求是很宽松的,那就是美国公司刚刚新设,申请人以美国新设公司来申请L1身份。这个时候,并不要求美国公司已经雇佣员工。不过,这个时候的L1申请有效期只有一年。一年到了以后,仍然需要通过直接雇员,或者其他的人员安排方式,证明L1经理人的管理职能。此外,即使新设公司申请L1的时候,并不要求美国公司有直接的雇员,但是有两个方面的管理职能仍然是在递交申请时就需要证明。一个是L1的申请人在海外的关联公司里,担任的职位符合L1经理人的要求。另一个是,通过商业计划书反映,新设的美国公司在未来的一年中,是有可能创造一个符合要求的L1经理人岗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