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管〔2016〕3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我厅决定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做好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试点工作。现就试点期间木结构建筑建设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设计管理
(一)木结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有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编制深度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结果的公告》(第352号)中发布的信用评级优秀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省内设计队伍。
(二)鼓励设计单位应用BIM技术进行木结构建筑设计。对木结构公共建筑,应采用BIM技术设计,并将BIM技术应用于施工、维护全过程。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切实履行技术质量审查把关职责,重点对结构体系、节点构造、节能防火等进行审查,确保木结构建筑设计质量安全可靠。对超出现行标准规范体系的木结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实行省级专家审查论证制度,审查论证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从事木结构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人员,应积极参加相关技术培训,全面熟悉和掌握国家《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5-2003)、《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50708-2012)及吉林省《低层木结构建筑设计规程(试行)》、《多层木结构建筑设计规程(试行)》等相关技术规定,确保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
二、发包管理
(一)对于依法应招标的木结构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人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木结构建筑工程具体情况将类似工程业绩、相应构件部品的生产能力、信息化管理水平作为资格审查条件。
(二)公开招标的,评标办法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因素除执行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相关规定外,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相应增设木结构建筑技术实施方案、构件部品生产能力、木结构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信誉和业绩等评审因素。
(三)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鼓励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木结构建筑生产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
(四)鼓励木结构建筑工程采用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建设。对于木结构公共建筑,应采用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方式。在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同时,探索建立木结构建筑工程建筑师负责制。
(五)建设单位可以在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后,依据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及工程质量、进度等要求,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勘察、设计、施工业务,可以不再通过招标方式,依法直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三、建筑市场监管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把好木结构建筑工程发包、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质量报监、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关键环节。木结构建筑工程项目全部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录入相关信息,进入全省统一的项目库。
(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强化木结构建筑工程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抽查。木结构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应按要求建立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强化在岗履职,主要专业工种应具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木结构建筑工程管理,木结构建筑工程所需部品构件应采用工厂化生产,并运用大数据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木结构建筑工程顺利实施。加强木结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同等条件下优先参评省、市标准化示范工地。
(四)做好木结构建筑结算管理,在我省木结构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出台之前,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在施工过程中报批一次性估价;也可按照工程计价的相关规定,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结算。
四、质量安全管理
(一)严格落实木结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设立永久性标牌制度,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实施工程质量责任追究。
(二)加强木结构建筑工程部品构件监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木材、木产品、构配件、钢材及连接件等,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做进场验收。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和半成品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并应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督下取样、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木结构建筑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72-2012)及吉林省《木结构工程施工现场检测标准(试行)》、《木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试行)》等相关技术规定,严格执行工序管理制度,每道工序进行施工应按现行规范规定的控制指标进行自检,各工序之间和专业工种之间做好交接检验。竣工时要在结构、保温、隔音、气密性、防护等方面确保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木结构建筑不予验收、不准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加强木结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全面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三级”教育,严格岗前培训,严格持证上岗,严格明火审批程序,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确保安全生产。
(五)建立木结构建筑有效的维保体系,严格遵循木结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要求,定期对木结构建筑的结构、保温、防腐、防潮、防蛀及气密性等进行检测、检查,及时进行保修和维护,保证正常使用年限。
五、产权登记
对符合条件的木结构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