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近期获批的特殊人才案例(之十一)
C女士,女,42岁,毕业于国内某大学新闻专业,后留学美国,就读于美国某大学商学院,取得了EMBA硕士学位,现任职于北京某知名门户网站,担任公司的销售副总裁(VP of Brand Advertising Sales)。
C 女士多年从事网络营销与创新工作,是中国互联网商业升值的开拓者和长期实践者之一。从互联网门户时代开始,C女士就进行了全新网商模式的开拓及在线广告营销服务的创新,一直到当下结合大数据、移动互联网和广义泛内容时代的整合,她带领公司的营销团队推动并见证了中国互联网广告的个性化制作和精准投放的全部历程。
C女士在互联网行业获得了广泛的认同与肯定,获奖无数。她个人的奖项计有2008奥运营销杰出贡献奖,2015年中国4A年度人物和2016年中国4A特别贡献奖等。同时,具有超强领导能力的C女士还带领其团队荣获了中国广告十大奖当中的诸多奖项,如金投赏创意奖2014金奖、中国广告长城奖2014媒介营销奖银奖等各类团体大奖。C女士为公司创造了辉煌的销售业绩,有很多合同都是以千万人民币起跳,其中单价最高的广告合同金额达到了人民币5500万。
C女士出于寻求个人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及家人生活方面的考虑,希望移民美国,为此,她找到了在北京做美国特殊人才咨询最有名气的尼森国际公司,并提交了相关的文件和证明。尼森国际经过初步评估,认为C女士符合申请美国特殊人才移民的基本条件,接受了C女士的委托。
在尼森公司对C女士的材料做了精细准确的翻译和整理的基础上,我们对C女士的材料进行了进一步的归纳和分类,撰写了长达24页的律师信,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些证明材料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说明,以说服移民局认同C女士是符合美国特殊人才移民的条件的。
2017年3月9日,我们律所向移民局递交了C女士的移民申请。按道理,这个案子应当能够顺利地得到批准,谁知遇到了一个鸡蛋里挑骨头的移民官,他来信说有意拒批 (Intent to Deny)。移民局的来信给出了两个理由:第一,承认C女士符合了好几项特殊人才移民的条件,但是C女士所写的来美之后的职业与生活规划里有一条说“要加强自己的英语能力,学习英文”,移民局据此认定C女士并不是想要移民美国,而只是想要学习英文,那么C女士应当申请F-1学生签证而非绿卡;第二,C女士不能证明她在中国广告营销业务领域当中,她的个人收入是高于同行的平均收入。
接到移民局这封来信以后,我们律所高度重视,立即召集相关各方,组织证据材料,很快又写了一封律师信对移民官的说法进行反驳(Rebuttal):第一,C女士想要学习英语,是为了更好地融入美国社会和人群,并打算藉由大学教授和各个讨论会上将可能认识到的美国网络广告营销的同行精英,做进一步的人脉拓展和个人提升,这将有助于她移民美国以后能有更好地发展,因此,她学习英文是她移民美国以后的一个打算而并非她这次申请美国特殊人才移民的全部目的;第二,由于中国的人事和社会保障部以及个人所得税征收部门(地税局)没有像美国劳工部(U.S Department of Labor) 和国税局(IRS)一样存有每一个行业的平均薪资水准和个人纳税的统计数据,因此,我们借用了美国劳工部和国税局的公开数据并与C女士在中国的薪资水平进行对比,结果发现C女士在中国的薪资和纳税水平已经远远高于美国同行的平均水平,而由于美国各行业的平均薪资水平普遍高于中国的达数倍之多,不言而喻,C女士在中国的薪资水平显然是大大超出了她在中国同行的平均水平。
经过我们的据理力争,移民局认可了我们的说法,于2017年5月4日,批准了C女士的特殊人才申请。
附: 移民官发出的有意拒批信(Intent to Deny)内容
附: 美国移民局对C女士申请美国特殊人才移民的批准信
附:美国特殊人才移民简介
"特殊人才"移民( 又称杰出人才移民或EB-1第一优先移民) 是美国职业移民当中的一个类别,是美国“招才纳贤”,积极吸引世界各国优秀人士的立法精神在移民法上的具体体现。
特殊人才主要指的是那些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五大领域中具有特別才能,取得很高成就,享有国家级或国际性声誉,并且其成果和贡献在该领域得到广泛认可的优秀专业人士。
这些人必须是其专业领域中的顶尖人物。申请人还须证明在移民美国后,他们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且其工作对美国社会的发展,能够提供实质性贡献。
根据美国移民法,符合特殊人才条件的外籍人士,不需要有雇主,不需要经过美国劳工部 ( U.S. Department of Labor ) 对其劳工证 (Labor Certification ) 的认证程序 ( PERM ) ,也不需要任何个人或机构对他们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诺,无论他们身在世界任何地方,申请人均可为自己提出申请。
除此之外,申请人可为其配偶和21岁以下的孩子同时申请绿卡。在递交绿卡申请以后,申请人还可以随意变换工作,只要新的工作是在其申请的专业领域即可。
总的来说,对于优秀的专业人士而言,特殊人才绿卡大大缩短了他们移民美国的进程,使他们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为自己和家人获得美国绿卡。
特殊人才的衡量标准及文件要求
至于何为特殊人才,美国的移民法8 CFR 204.5 (h)(3) 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衡量标准:
1. 申请人是否曾经获得过一项或一项以上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a one-time achievement,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或
2. 申请人符合以下的十条标准中的任何三条或三条以上(at least three of the following):
“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在其领域内,曾获得稍次一些的国家奖(其本国或美国 的)或国际认可奖项,证明在该领域内具有优异成就;
Evidence of receipt of lesser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prizes or awards for excellence;
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此类专业协会由该领域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定具有杰出成 就人士才能加入为会员;
Evidence of the applicant's membership in associations in the field which demand outstanding achievement of their members;
专业刊物及主要商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上发表过关于此申请人及其相关工作的 报导,或曾有重要媒体报导过申请者以及申请者在所属专业领域内的成就(发表的 文章必须包括标题、日期、作者等信息);
Evidence of published material about the applicant in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or other major media;
在其领域内,曾经以个人或委员会成员身份担任评委,对其专业领域或其它相关领域内的其它人的工作或作品进行评判鉴定;
Evidence that the applicant have been asked to judge the work of others, either individually or on a panel;
在其领域内,曾经作出过学术研究或艺术上的具备独创性、原创性的重要贡献;
Evidence of the applicant's original scientific, scholarly, artistic, athletic, or business-related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to the field;
在所属专业领域内的国内、国际刊物、期刊或其它重要媒体上发表过的专业作品, 如学术论文,书籍、学术文章等;
Evidence of the applicant's 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s in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or other major media;
在国家级或具有较高声誉或较大影响的艺术展览会或其他场所上,举办作品展览或其他展示活动;
Evidence that the applicant's work has been displayed at artistic exhibitions or showcases;
在工作机构、重要专业组织、团体担任主要领导或其它重要职务;
Evidence of the applicant's performance of a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in distinguished organizations;
在相关领域,申请人的薪资、报酬、或待遇远远高于其它同行;
Evidence that the applicant command a high salary or other significantly high remuneration in relation to others in thefield;
在表演、艺术上获得商业方面的成功,并通过票房收入、影片、录音带、DVD 等销售量得到反映。
Evidence of the applicant's commercial successes in the performing arts.
根据美国移民法的定义,
“特殊人才”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A类. 杰出人士(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简称EB-1A)
B类. 优秀的研究人员或教授(Outstanding Researcher
/Professor,简称EB-1B)
C类. 跨国公司主管或经理(Managers and Executive Transferees,简称EB-1C,即大家较为熟悉的L1跨国公司经理人员绿卡)
- 杰出人才知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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