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CRS来袭! | 《管理办法》内容解读及对家族信托影响评析

2017年05月27日 BD家族办公室涉外法律服务



 CRS是什么


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英文缩写,中文翻译为“通用报告标准”, CRS就是各国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Auto Exchange of Information),它是2014年7月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用于指导参与司法管辖区定期对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的准则,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行为。美国FATCA(肥咖法案)主要采用双边信息交换机制,即美国与其他国家(地区)根据双边政府间协定开展信息交换。CRS是以美国FATCA(肥咖法案)为蓝本设计的多边信息交换机制,可以说是全球版的FATCA。


我国于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交换系统,2018年9月1日起开始首次交换。


 通用报告标准主要内容


“通用报告标准”由主管当局间协议和统一报告标准两部分内容组成。主管当局间协议是规范各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性文件。统一报告标准规定了金融机构识别、收集和报送非居民个人和机构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根据“通用报告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为各国(地区)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具体过程如下图所示:


 什么是中国版CRS?


为了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行为,2017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中国版CRS会影响谁?


首先要了解,我国税法实行属人主义,只要在我国有习惯性住所或居住满一年的自然人,就被认定为“税收居民”,需要交税。否则,就是“非居民”。


1. 第一类受影响的:在我国大陆地区有财产的“非居民”,我国税务机关将会把各种财产的信息交换给其母国税务机关。

例如,来我国暂时旅游期间存了一笔巨款的英国人汤姆。


2.第二类受影响的:在我国大陆地区以外有财产的我国“税收居民”,他国或地区的税务机关会把涉税信息交换给我国税务机关。

例如,1.做国际贸易生意、使用香港银行账户收货款的我国税收居民;


3.买了香港保险的我国税收居民;


4.在英属维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地设立了离岸信托的我国税收居民;

这里的财产不包括商品和房产。


 CRS对家族信托有什么影响?


如果属于上述受影响的两类人,又选择了家族信托作为财富传承的主要工具,会受到什么影响?又该如何应对?

 

如果家族信托属于投资实体,则属于CRS下的合规主体,需要识别其账户持有人(包括信托委托人(Settlor), 信托受托人(Trustee), 信托受益人(Beneficiary)和信托保护人或监察人(Protector)等)。

如果家族信托不满足CRS下投资实体的定义,那么就应该属于非金融实体,从而没有CRS下的合规义务。根据家族信托的具体业务活动,又可以进一步将其分类成积极非金融实体或者消极非金融实体。对于消极非金融实体,如果它在其他金融机构持有金融账户(例如在某银行有存款账户),则该其他金融机构会“穿透”消极非金融实体,识别其实际控制人(或受益所有人)是否属于非居民的情形,如果属于则需要收集信息,进行申报。


  如 何 应 对 ?

受托人为个人的家族信托

目前英国以及一些英国的海外领地(包括前领地香港)所发布的CRS规定都对受托人是个人的家族信托进行了单独的规定。因为相对其他的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信托,例如单位信托(Unit Trust)来说, 家族信托更大的的意义在于进行家族财富的传承,而并非单纯追求财富的增值,所以在实践中存在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是个人而非专业的管理公司的情形。这里讲的个人主要包括专业的律师,投资顾问或者会计师等委托人所信任的个人。


如果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一个专业的被其信任的个人去管理,那么很明显这将无法满足CRS下判定“投资实体”时所需要通过的“被专业管理”测试。因为“被专业管理”测试要求某个实体受到另一个金融机构的“专业管理”,而单个的自然人并不属于金融机构。所以无论家族信托下持有的是何种资产(金融资产还是非金融资产),该家族信托都不可能被判定为CRS下的投资实体,不属于CRS合规主体,因此其自身也不会有任何CRS下的合规义务。


直接持有房产等非金融资产的家族信托

高净值人士持有的资产种类较多,如果家族信托下所持有的只是房产等非金融资产(例如别墅,游艇,跑车,珠宝,古玩字画等),那么不管持有的资产数额有多大,不论该信托是否有专门的金融机构来“专业管理”,通常都无法满足CRS下判定“投资实体”时所需要通过的“金融资产”测试,因此也就不可能被判定为“投资实体”,不属于合规主体,因此也没有CRS下的合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直接持有,如果通过中间公司间接持有,那么情形会不一样。


受托人为PTC的家族信托

目前比较流行的做法是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并非个人或者专业信托公司,而是信托公司为该家族信托专门设立的一个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 (PTC) (该PTC公司的董事可能由专业信托公司委派或者由专业的律师或者投资顾问担任)。PTC担任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对家族财产进行管理。判断这类家族信托是否属于投资实体的关键是看该PTC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以及该PTC是否对家族信托进行“专业管理”。


对于PTC本身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各国对于PTC的法律规定并不相同,因此在实践中这个问题存在较大争议,OECD也并没有对此进行统一的规定。但是对于是否构成“专业管理”,根据OECD《CRS实施手册》,如果一个PTC对于家族信托提供的是与金融资产或者信托财产无关的其他行政类管理服务,那么通常不能判定该PTC对家族信托进行了“专业管理”。也就是说即便PTC自身属于金融机构,该家族信托也不可能被判定为投资实体,因此也就没有CRS下的合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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