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17年7月10日,美国证监会(以下简称“SEC”)开始允许所有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IPO”)之前向SEC秘密递交IPO相关登记声明草案。为什么SEC会作出如此重大的变化? 主要原因是,SEC希望通过改变披露的要求,减少在IPO过程中市场波动对于公司披露的影响,使整个递交文件的过程更加合理化,减少对于小型公司的负担和费用,并且进一步简化披露使投资者接触到更有用的信息。
SEC新规出台的目的在于鼓励更多的公司在美国证券市场上进行公募发行,包括美国本土公司与外国公司,可以让投资者接触到更多的小型成功企业并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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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SEC新规的理解。
SEC新规扩张了美国《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以下简称“JOBS 法案”)的优惠条款。JOBS 法案仅允许新兴成长型公司(EGCs) 秘密递交IPO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而现在SEC的新规允许任何一家公司秘密递交IPO登记声明。
JOBS 法案,于2012年4月5日正式实施,其出台的目的是为了以宽松的联邦法规来鼓励小型和初创企业,并允许个人成为投资者。JOBS 法案下产生了一种新的发行人类型——“新兴成长型公司”(EGCs) ,也就是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中总营收不足10.7亿美元的公司(最开始设定为10亿美元,在2017年4月份被调整为10.7亿美元)。该法案为作为登记人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包括外国的私人发行人),带来的好处包括:
▶ 在IPO过程中或完成后,可自愿秘密递交的初始登记声明,并且可以只进行一定范围的披露。
▶ JOBS 法案放宽了一些披露要求,比如可以在IPO中只提交近两年的审计报告而不用三年的。
简而言之,SEC新规为公司规划发行和IPO后的进程提供了更多便利,非公开审查过程可以减少被暴露于市场波动而对上市进展和现有公众股东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对比来看,如果要求公司在进行路演或者产品发行之前,公开递交上市申请,此种过程使得新兴成长公司的审查过程更加透明,使得公众可以更明确的评估他们的发行;如果允许他们秘密递交上市文件申请,公司将会有机会在公开募集之前,修改他们在披露中的不足,或者他们可能在申请过程中决定不进行公开募集。但是无论怎样,秘密递交上市文件的过程能够保护投资者避免投资人、媒体和同行业的竞争者的冗长审查。
秘密递交申请成为JOBS 法案的一个优惠条款,是因为它通过激励中小型企业上市极大改变了IPO的形势。在JOBs 法案实施的两年后,秘密递交申请已经基本上是全球性的。 几乎90%完成IPO的新兴成长型企业,都在公开递交文件前至少一次秘密递交登记声明草案。现在,法案实施5年已经过去了,SEC扩大了条款的适用范围,以鼓励更多公司申请IPO。
新规实施后的主要变化体现在:
▶ 从2017年7月10日起,所有公司可以开始向SEC自愿提交注册登记声明进行非公开审查。
▶ 秘密递交程序不再只限于新兴成长企业。
▶ 秘密递交程序也适用于最初的《证券法》中规定的登记,以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条规定下的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初始登记声明。
▶ 新的程序影响到的是公开递交登记声明的时间和方式,但不会影响披露内容或其他要求。
▶ 该新规不会改变现有的针对新兴成长企业的非公开审查程序或条款。
▶ 关于登记声明的内容:公司应该确保他们的登记声明在提交时已经基本完成。如果公司能确保登记声明在被公开时是不需要省略的财务信息的,那么SEC不会推延进程。
▶ 递交文件的公司应在整个秘密递交的过程以及随后的公开登记声明过程中都仔细审核通讯信息。
▶ SEC允许外国发行人选择适用新规下的程序,或者如果发行人符合新兴成长型企业的条件,也可以适用新兴成长型企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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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要求
SEC要求备案公司必须在任何路演或宣传活动开始之前15天内,公开提交上市草案资料,以及相关修正案,如果没有计划宣传活动,应在生效日前的15天内公开提交的文件。此外,所有注册登记声明必须保证实质上完整,即必须包括公司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审计报告,并满足登记声明的所有要求。举例说明就是,当提交申请草案时,有一些内容像是高管及董事要求签名,审计人员的同意等是不需要包括的;但公开提交的登记声明在首次递交时必须保证是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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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登记声明草案中的省略某些财务信息的问题
如果公司的高管们可以确保公司在公开递交文件时不需要包含有一些财务信息,那么公司可以在提交登记声明草案时省略这些财务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一家公司第一次公开申请时,它必须提交所要求的所有财务信息。
如果不确定哪些财务信息应该被提交怎么办? 在评估应把哪些阶段的财务信息放入登记声明草案时,公司需要考虑之前发布的FAST 法案( the Fixing America’s Surface Transportation ACT)的适用与披露解释(Compliance and Disclosure Interpretations “C&DIs”)中的观点,其中解释说明了,如果在公开申请时包含了年度财务信息,那么最近一个财年的中期财务信息和较前期财年的财务信息也应当包含进来。
在新规之下,美国证监会希望可以增加这些公司的股票销量。外国发行人亦是该规定适用的目标群体。美国证监会也希望寻求海外上市的中国的成长型公司,能被新规所吸引,在美国的证券市场进行公开发行和融资。
参考:
▶ https://www.gpo.gov/fdsys/pkg/BILLS-112hr3606enr/pdf/BILLS-112hr3606enr.pdf
▶ https://www.sec.gov/rules/final/2017/33-103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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