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国籍法(Citizenship Act)的修正案Bill C-6在2017年6月19日获得英女皇御准(Royal Assent),正式生效。新法将分部实施,其最主要部分,即入籍条件部分将于下周三(10月11日)正式施行。
旧法 | 新法 |
申请前6年在加拿大住满4年。 | 申请前5年在加拿大住满3年。 |
需提供6年中4年的税单(只做为居住证明,不看收入)。 | 需提供5年中3年的税单(只做为居住证明,不看收入)。 |
申请前6年中的4年,每年在加拿大居住至少183天。 | 此条废除 |
成为永久居民之前在加拿大的居住日不能折算以满足4年居住条件。 | 成为永居之前5年在加拿大的居住时间可以折半计算以满足3年的居住条件,但最多只能折抵1年。 |
14-65岁的申请人需提供语言能力证明并参加入籍考试。 | 18-54岁的申请人需提供语言能力证明并参加入籍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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