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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还没有开始关系(或婚姻)之前,或已经处于关系(或婚姻)之中,双方可以签署协议,在协议里写明,哪些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哪些是各自的个人财产,万一双方分居分家产,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配,但是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不能进行分配。这种协议需要双方都有独立的法律建议,提供独立法律建议的律师必须也在协议上签署。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婚前(或婚姻之中)的财产协议。
按照上述程序签署的婚前(或婚姻之中)的财产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这种协议也是可以被推翻的。我们看一个近期真实的案例:
1. 男女双方都是第二次关系(或婚姻);
2. 双方都有前一次关系(或婚姻)所生的年幼子女;
3. 在双方开始关系之后两年左右,男方提出,要和女方签署婚前(或婚姻之中)的财产协议;
4. 男方的律师起草了协议;
5. 双方按照标准程序,签署了协议;
6. 在协议签署后9个月左右,双方分居了;
7. 这份协议的内容是较常见的,双方在签署协议时候的各自财产始终是各自的个人财产,在协议之后购置的财产是共同财产;
8. 在双方分居一年后左右,女方入禀法院,称她实在男方的压力之下,签署了协议;
9. 法官认为:
· 协议本省符合程序要求;
· 协议内容比较明确;
· 男方的律师起草了协议;
· 然后,男方律师用邮件把草稿交到女方律师的手里;
· 男方律师在邮件里请求女方律师,对协议内容,对女方进行法律建议,如有任何改动,请告知男方律师;
· 约一个半月后,女方律师答复,称“财产协议没问题”,但要求三处小改动,并要男方律师把改动过的协议发给女方律师;
· 又约一个月后,男方律师把改动过的协议发给了女方律师;
· 约三个月后,双方签署了协议;
· 法庭得到的证据显示,女方或其律师没有对男方律师起草的文本提出过异议,女方律师也没有收到女方关于受到压力的投诉;
· 女方和她的律师有过两次会面,并在第二次会面时签署了协议;
· 这两次会面中间有较长的间隔;
· 没有证据显示,签署协议是双方正式结婚的条件;
· 相关的法案里有相应的条款,如果证据充分,协议可以被推翻;
· 根据法案,女方的理由是,协议在签署时不公平或不合理,或在情况改变后变得不公平或不合理,女方受到了压力;
· 根据法案,如果协议存在“严重司法不公正”,法官也可以推翻协议;
· 要推翻协议,女方有举证的义务;
· 关于压力,法官认为,法律的测试是,申请人受到了威胁或非法的压力吗?如果有的话,这些威胁或压力有没有使得申请人签署协议?如果结论是压力,那么申请人是否认同协议内容?关于不当影响力,法官认为,法律的测试是,对方有施加特殊影响力的能力和机会,对方施加了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存在没有道义的含义,并用不能接受的途径,引诱申请人签署了协议,申请人是在没有完全自由做主或非自愿的情况下,签署了协议。
10. 法官审理了大量的证据和双方的证词;
11. 结果,法官认为,女方的说法不成立,协议维持有效。
即然要签署婚前(或婚姻之中)的协议,那么在程序以及各方面都要做到面面俱到,以便能经受住以后可能的挑战。一般来说,协议的内容可以各有不同,但是程序必须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在准备和签署协议的过程中,有经验的律师能觉察到潜在的问题和风险,从而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客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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