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I-526申请已获批准,那么恭喜你!接下来怎么办呢?许多投资人认为一旦I-526获批就意味着主申请人和副申请人可以自动获得绿卡或进入美国的签证。但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的。I-526审批只是成为美国合法永久居民(“LPR”)或美国绿卡持有者的三阶段过程中的第一阶段。第二阶段是通知美国政府你的申请已经获批,你打算将非移民的身份调整为移民身份,或作为移民进入美国。这一过程是通过调整身份(“AOS”)或领事馆程序(“CP”)来完成的。
调整身份VS.领馆程序
调整身份(“AOS”)适用于投资人已经持非移民签证进入美国,并在美国申请将其身份“调整”为移民类别。相比之下,如果投资人及其副申请人在美国境外,那么投资人家庭必须在其原籍国通过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领馆程序(“CP”)。
AOS和CP的其他区别还包括:
审理时间:有时,CP的审理时间比在AOS要快。尤其是2017年10月1日美国移民局实施新政策,要求对所以职业类绿卡申请(其中也包括EB-5计划)进行面试之后。移民局的工作量增加了,自然就会引起AOS审理时间的进一步延迟。虽然领事馆没有这一“新标准”,但领馆程序本来就有面试。面试日期通常在获得审批的两周内,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领馆处理案件的时间也会有所不同。
费用:在美国申请调整身份的手续费为$1225/申请人(14岁以上)。不同地方的领馆程序的手续费有所不同,且副申请人不论年龄大小都必须支付手续费。
申请表格:AOS程序需向美国移民局提交I-485表格。CP程序则是向美国领事馆提交DS-260表格。
通常,AOS或 CP程序都是寻求绿卡的三阶段过程中最直接和最简单的阶段,但获得I-526审批并不能保证AOS或 CP也能获得审批。EB-5投资人或任何副申请人都有可能因“不得入境”(Inadmissibility)的理由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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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不得入境”?
投资人“不得入境”的意思就是,美国移民局官员或领事馆官员在审查之后,认为投资人不得进入美国或在美国居留。“不得入境”的理由包括:健康问题、非法居留、欺诈或虚假陈述、犯罪、威胁国家安全的理由。即使持有合法的非移民签证进入美国,投资人也可能因在美国的某些行为而被认为“不得入境”或面临驱逐出境。也许可以获得豁免,但也只是在有限的情况之下。
哪种程序适合我?
如果I-526审批时你不在美国,也没有有效的美国非移民签证,那就必须走领馆程序。如果你在美国持有某种有效的非移民签证,你可以在美国申请调整身份,但也可以走领馆程序。然而有的时候,在美国申请调整身份也会碰到一些问题。例如,持B-1/B-2签证在美国的EB-5投资人会因为美国移民法不允许B-1/B-2签证持有者拥有递交永久居民申请的意图而引起麻烦。这类投资人只被允许在美国停留一段时间,然后必须离开美国。如果I-526获批后EB-5投资人作为游客进入美国提交了转换身份的申请,那么美国移民局很有可能会发现申请人作为游客进入美国时就打算递交这类申请。因此,移民局会认为此人“不得入境”美国(换句话说就是发现他/她不能成为永久居民)。
自由裁量权
关于选择 AOS还是CP程序,还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被拒的风险。CP程序被拒的风险比较低。不像美国移民局官员,领馆官员不能依据自由裁量权而拒绝签发签证。这意味着领馆官员必须要有明确的事实证据才能拒绝投资人的申请。但是,被拒绝的申请通常不可复审(non-reviewable)。这也就意味着是最终的决定。
人们走AOS程序的主要原因在于不需要回原籍国,因此节省了昂贵的旅行开销。尽管AOS程序通常花费的时间比较长,但也有其自身的优势。如果AOS申请被拒,申请人还可以走行政或司法上诉程序。
最后,建议投资人咨询其移民律师,趁早发现和解决可能引起拒件的原因,并决定哪种程序更适合自己。
作者:Rebecca S. Singh、Brian Idehen
原文链接:http://mshahlaw.com/green-card-second-stage-eb-5-process/